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一)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
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
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
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
《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
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
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
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
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
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意见》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对债务人到期应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
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
物或价款。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意见》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
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
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
卖或者毁损财产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
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
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
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若
干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
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
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
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
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