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硕士学业奖学金评估实行细则为全面提高硕士培养质量,改革和完善硕士教育过程中旳鼓励机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硕士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中地大研发[2023]9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1.学院成立硕士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分复审及确定学业奖学金旳成果,主任由学院重要负责人担任。
2.各班级(专业)构成评估工作小组,详细负责综合评分旳计算及初审工作。
小组组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3-5名班级组员(班级民主选举产生)构成,班长任组长。
3.各学科学业奖学金旳原则及比例,根据中地大研发[2023]94号文献确定。
注:按比例计算各等级奖学金人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从2023级硕士开始。
二、评估程序1.新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学校旳综合体现评估。
来自“985”、“211”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旳外校推免硕士硕士第一年享有一等学业奖学金。
2.二、三年硕士学业奖学金:(1)每位硕士硕士填写《学业奖学金综合评估表》,并根据“综合评分”规定旳事项进行申报;(2)各班级(专业)旳评估工作小组负责计算“综合评分”;(3)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奖学金成果。
3.评估时间:新生定于入学考试旳复试中进行,高年级硕士硕士定于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旳领导,思想品德优良。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旳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优良。
4.按学校规定期间报到和注册。
5.身心健康。
6.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为我院全日制全脱产硕士硕士(人事档案、工作关系所有转入我校)。
7.有如下状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参与学业奖学金评估旳资格:(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旳;(2)上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旳;(3)有学术不端行为旳;(4)未经导师同意私自在校外兼职旳;(5)科研工作和实践中,导致重大事件及损失旳;(6)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旳;(7)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硕士申请转回硕士硕士旳;(8)参评学年“助教”、“助管”、“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旳;(9)采用伪造档案及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学业奖学金旳。
2019 7 月修订)
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暂行实施细则(201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评比工作的科学化,本细则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历年我院评比工作实际,对《试行细则》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四条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参评班级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八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各班级初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面向全院在信管研究生网公示。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按照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学校、学院规定的评奖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初评结果进行审查。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即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校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及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及资助标准以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下拨的资金为准。
湖北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高等学校可在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细化本校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综合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各省属高校和市州。
第六条高等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完善评审程序,同时明确职责任务。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湖北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湖北研究⽣奖助学⾦政策
店铺考研频道为⼤家提供湖北研究⽣奖助学⾦政策,希望⼤家喜欢。
湖北研究⽣奖助学⾦政策
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了研究⽣奖助学⾦管理办法,优秀硕⼠⽣⼀年最多可拿3.4万元,优秀博⼠⽣⼀年最多可拿5万元。
国家助学⾦
硕⼠⽣6000元/年
博⼠⽣10000元/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湖北省将研究⽣普通奖学⾦调整为研究⽣国家助学⾦,⽤于补助普通⾼校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所有全⽇制在校研究⽣(有固定⼯资收⼊的除外)基本⽣活⽀出,博⼠研究⽣资助标准每⽣每年1万元,硕⼠研究⽣资助标准每⽣每年6000元。
开学后,学校将统⼀组织研究⽣国家助学⾦认定和发放⼯作。
学业奖学⾦
硕⼠⽣8000元/年
博⼠⽣10000元/年
今年,湖北省将按照新招博⼠研究⽣70%、新招硕⼠研究⽣40%的⽐例及博⼠⽣每年10000元、硕⼠⽣每年8000元的标准,将奖励补助资⾦下达到⾼校,⾼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分档奖励。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学校通过学费收⼊、社会捐赠等渠道筹措资⾦⽤于提⾼奖励标准和扩⼤奖励⾯。
新⽣⼊学后,学⽣可以向所在学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
硕⼠⽣20000元/年
博⼠⽣30000元/年
主要奖励特别优秀的全⽇制普通⾼校研究⽣,其中硕⼠研究⽣每⼈每年2万元,博⼠研究⽣每⼈每年3万元。
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全国每年固定奖励博⼠1万名、硕⼠3.5万名,中央财政投⼊资⾦10亿元。
湖北省博⼠研究⽣奖励计划约占在校研究⽣的3.3%左右,硕⼠研究⽣奖励计划约占在校研究⽣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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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介绍亲爱的萌新们:恭贺你以优异的成绩考取我校!如果你正在为即将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发愁,请认真阅读以下我校已实施的资助政策。
我校为了兑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失学”的承诺,建立起了“以奖助学金为主导,以助学贷款为保障,以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补充”,“奖、贷、助、补、勤、缓”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1、国家生源地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及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每年最高可以申请8000元贷款。
该贷款申请方便快捷,续贷、贷后管理和还款手续简便,是解决经济困难的主渠道。
2、新生“温暖起航”爱心助学金对于遭受家庭变故、特困新生给予500-1000元的爱心助学金,每年发放约15万元。
3、“绿色通道”对于无法及时缴纳学费的特殊困难新生,可通过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申请。
报到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先入学、缓交费业务;已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且贷款无法及时汇入学校账户的学生,可凭贷款合同直接办理绿色通道手续。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入学后,特别优秀的学生,从大二开始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若被认定为贫困生,品学兼优者,从大二开始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道德品质优秀、学习勤奋、成绩良好、积极上进的贫困生,可从大一开始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5、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5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学习进步奖学金300元/人·年。
湖北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中医校字【2014】
中医校字〔2014〕号湖北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规定,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被推荐人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推免生对象仅限于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
第三条学校推免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勿滥。
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察,既注重历年学习成绩,又注重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纪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纪委负责全程监督;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班子及有关专业硕士点负责人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推免生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的组成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推免生的报考招生单位按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六条全校各硕士点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七条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
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不及格记录(无补考记录)。
中医学院201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医学院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总则》(京中字[2009]124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京中字[2013]197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京中字[2015]167号)精神,按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下发的《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将于近期进行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定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过程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的协调发展,培育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二、评定内容和条件评定内容:为2015级学生第三学年奖学金及2016级学生第二学年奖学金(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本次评定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
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参与评定奖学金。
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业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甘于奉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年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对已获得的奖学金停止发放:(1)未完成缴费注册者;(2)学术行为不端者;(3)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的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者;(4)违反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操作规程、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等,并造成极坏影响或安全事故者;(5)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者;(6)年度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三、评定机构1.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担任,一般应由7-15人(单数)组成,根据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2.学院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日常办公设在学办,执行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助管理和评定工作;3.各班级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普通同学7-11人(单数)组成,负责本班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积极学习、勇于创新,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并在每学年底进行。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医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数量第四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每学年不超过总人数的10%设定,根据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资助金额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六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评定:(一)学业成绩:包括学分绩点、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等;(二)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和获奖情况等;(三)科研实践:包括参与科研实验、项目研究和技术创新等。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期评定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定期评定按照每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在每学年底进行。
第八条定期评定主要根据学期学业成绩情况进行,成绩优秀者可获得相应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4.0;(二)二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3.7-3.9;(三)三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3.3-3.6第九条综合评定主要根据全年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情况进行,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4.0,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二)二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3.7-3.9,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三)三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3.3-3.6,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每学期结束后,学生提交学期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汇报;(二)学生填写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学业和科研情况;(三)学生材料审核,包括学习成绩核对、科研成果审核等;(四)相关评委根据学术和科研水平进行打分;(五)汇总评分结果,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六)奖学金获得者公示,公示期为1周;(七)公示期结束后,奖学金发放。
湖北中医药大学本科奖学金加分规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本科奖学金加分规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的奖学金加分规则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学习成绩,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重要策略。
本科生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学金加分。
一是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加分,主要根据学期总分、重修率、重点课程百分比、课外有意义实践成败等情况进行评定;
二是研究成果出色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加分,例如取得科研竞赛、学术优秀奖项、学术成果;
三是学习质量突出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加分,例如在社会工作、实习中取得良好表现、参与志愿服务等;
四是社会贡献优秀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加分,例如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杰出表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是学生积极发展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加分,例如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组织负责人,以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等。
总之,湖北中医药大学的奖学金加分充分体现了学习成绩、学术能力、社会贡献的三个方面的要求,鼓励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学习、实践能力,取得更好的学习成绩、实现更好的就业前景。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设岗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各设岗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八条岗位设置的原则:(一)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二)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三)工作过程安全,学生力所能及。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一年一聘,上岗学生原则上是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的贫困学生;临时岗位根据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立,用工时间和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管理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自我管理类。
第十一条固定岗位月报酬为150元。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八条直博生在博士预备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直博生经中期考核进入博士攻读期,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2013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湖北中医药大学二○一二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二○一一年八月—湖北中医药大学—热忱欢迎广大考生报考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普通全日制中医药高等院校。
现有二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中医学、中药学),共1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五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共2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
我校近几年来针对第一志愿考生优先考虑公费指标,鼓励优秀本科生第一志愿报考湖北中医药大学。
给予被录取考生每月200~240元的基本奖学金,以补贴基本生活学习支出。
一、我校2012年拟招收硕士生规模数为280名(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模数约50名),实际招生规模按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在录取时将结合上线人数适当调整。
二、我校招生的学术型各专业,符合教育部规定报考条件的医药院校考生均可报考,专业学位型各专业只接收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临床医学本科生报考。
三、有“★”的招生专业为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的招生专业为省级优势(特色)学科。
专业名称后括号内为专业学位招生代码,凡有专业学位代码的专业方能招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且对应的招生人数含专业学位型计划。
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在校优秀硕士生可申请提前攻博。
单位代码:10507 地址:武汉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联系部门:研招办电话:(027)68890083 (fax) 联系人:胡老师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单位代码:10507 地址:武汉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联系部门:研招办电话:(027)68890083 (fax) 联系人:胡老师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单位代码:10507 地址:武汉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联系部门:研招办电话:(027)68890083 (fax) 联系人:胡老师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单位代码:10507 地址:武汉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联系部门:研招办电话:(027)68890083 (fax) 联系人:胡老师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单位代码:10507 地址:武汉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联系部门:研招办电话:(027)68890083 (fax) 联系人:胡老师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参考书目考试科目参考书目611药学综合一612药学综合二613药学综合三801数据结构802管理信《有机化学》,科学出版社,2002版,吉卯祉、彭松主编《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曾元儿、张凌主编《药用植物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版,姚振生主编《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曾元儿、张凌主编《中药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高学敏主编《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曾元儿、张凌主编《数据结构(C语言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严蔚敏、吴伟民主编《数据结构——使用C语言(第4息系统803管理学原理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版,朱战立主编《管理信息系统》,水利水电出版社,21世纪高等院校计算机系列教材,王欣主编《管理信息系统》,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五版,薛华成主编《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3月第三版,周三多主编《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九版,斯蒂芬P.罗宾斯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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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即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校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分配奖助学金指标。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及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及资助标准以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下拨的资金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严格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研究生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各学院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
虑并予适当调整。
(1)学习成绩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各种考试、考查及考核成绩;(2)科研能力评价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科研奖项,发明专利等。
(3)参加全国性科技、文化活动成绩优异;
(4)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及科研能力评价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价标准;
(5)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湖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原则上排名第一;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发表。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助学金资格。
①受到纪律处分者;
②在校期间,各种考试、考查及考核不合格者;
③违反《湖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者;
④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经导师推荐,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表格和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经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
由本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在研究生奖助学金批准到位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起,取消原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要及时追回。
第十四条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享受奖助学金的学年中,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助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
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