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007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冀质监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9月27日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落实既有工作部署和任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气瓶安全监管1.严格管控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YSP-50)。
各级监察机构督促充装站负责将自有产权(或托管)的50公斤钢瓶瓶阀更换为智能控制角阀、重新喷涂国家规定的颜色标识并与瓶装气体经销或气体消费者签订安全使用承诺书,争取到2018年年底,充装站所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更换为智能角阀。
鼓励有条件的充装站将自有(或托管)的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更换为智能角阀。
自2019年1月始,没有按规定更换智能瓶阀的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
2.加快推进气瓶追溯体系建设。
充装单位严格落实充装自有产权(或委托管理)气瓶的规定,加强气瓶信息管理,及时将充装相关信息上传至《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托管理系统对充装站信息进行归集,重新办理使用单位气瓶登记证;气瓶检验机构利用《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上传检验信息。
争取到2018年底,全省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监察环节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的工作制度,通过使用单位自我管理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底线思维,动态辨识监管重点,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标准化水平。
二、分类依据以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负面事件因素综合评定,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评定方式(一)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要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要求,对照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定表》(附件1)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表》(附件2),逐一如实自查评分,根据自查评分确定监管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沪质技监特〔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沪质技监特〔2018〕8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使产品(工作)安全性能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局组织对111家获证生产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现将2017年监督抽查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方式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以资源条件、质量体系运行以及产品安全性能(工作质量)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此次对获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采取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监督抽查情况此次共监督抽查许可单位111家,其中锅炉安装单位8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2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7家、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单位1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4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4家、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9家、气瓶充装单位10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5家、电梯制造单位14家、电梯维保单位16家、起重机械制造3家、起重机械安装修理19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7家、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2家。
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在取得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不能继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二00三年五月十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庆质技监局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庆质技监局发〔2010〕49号)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认真落实省局关于特种设备分类监管的工作任务,根据省局《关于集中时间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0〕103号)文件要求,经局领导同意,市局决定全面开展我市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划分类别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是指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重要程度、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效推进类别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和各县、区局可以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
A类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比较重视,能够做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安全措施有保障,且连续3年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许可资质,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质保体系运转正常,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B类单位: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许可资质,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质保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C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差、设备安全状况差、安全使用管理状况差的企业,有特种设备违法记录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单位,重大问题单位和发生过事故的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近来,由于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造成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管理系统)中数据不准确、信息与设备真实状态不相符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和应用,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结合现场检查、巡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对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和设备使用状态等实际情况与动态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信息不一致的单位和设备,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和检验系统的管理,对数据不准确的予以核实和修正,确保特种设备数据的准确性。
二、职责分工核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相关检验机构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监察机构1.组织对动态管理系统中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使用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核查。
截至8月5日,动态管理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注销使用单位共有1144家,涉及特种设备7792台套(统计表见附件1,清单将在动态管理系统中发布。
监察机构也可在动态管理系统中“统计报表”模块查看总数,在“从业单位”模块点击“生产/使用单位”栏,出现查询页面后在“代码库是否注销”选项中选择“是”查看具体单位)。
对这些单位和设备,各监察机构要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工作,摸清这些单位是更名还是注销,设备是过户、移装还是注销报废,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对有关数据及时修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总局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以总局名义颁发,相关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许可│设备│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种类││┃┃│├───────────────────┴─────────────┨┃││许可范围(类别、级别、类型或者品种)┃┠───┼──┼───────────────────┬─────────────┨┃设计│压力│1、固定式压力容器(A):│固定式压力容器(D):┃┃(单位│容器│(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1)第一类压力容器(D1);┃┃)││(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3)球形储罐(A3);│(D2)。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沪质技监特〔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沪质技监特〔2018〕8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为加强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2017年我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中特促进会)对本市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现就有关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工作概况本次监督抽查是经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我局委托,由中特促进会组织实施。
中特促进会制订了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组成5个检查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我局及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派人予以协助和配合。
本次监督抽查主要是针对14家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4家气瓶检验机构、5家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质量,其中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含5家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和9家行业检验机构。
除本年度已经鉴定评审和监督检查外,对全市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抽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部分气瓶检验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总体情况,大多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都能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范,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认真开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鉴定评审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整治和有关专项行动,为保持本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发本市2009年度第5批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发本市2009年度第5批
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9.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发本市2009年度第5批特种设
备相关许可证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及相关许可规则的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本市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许可。
上海英特锅炉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和气瓶充装资格许可申请单位,已通过评审机构的评审,经我局审核,同意发给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准予从事核定许可级别范围内的施工(气瓶充装)业务(详见附件)。
望各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有关人员质量安全技术水平,落实岗位职责,确保本市特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附件:1. 上海市锅炉维修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2. 上海市气瓶充装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3. 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4. 上海市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5. 上海市电梯维修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件1
上海市锅炉维修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附件2
上海市气瓶充装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附件3
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附件4
上海市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附件5
上海市电梯维修资格获证单位名单。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2]75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2012年我局组织对105家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方式此次监督抽查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继续采取不同的抽查方式。
对生产单位,采取资料核查、到单位生产现场检查和产品安全质量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检验机构,采取到生产单位检查产品质量和到检验机构核查监检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损检测机构,采取到大型石化工程现场监督抽查的方式。
二、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此次监督抽查共抽查生产单位80家,均为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其中锅炉制造单位1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8家,气瓶制造单位20家,电梯制造单位18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12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6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6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小锅炉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为重点,气瓶制造单位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为重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则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为重点,主要抽查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
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获证单位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分局,市锅检所、市特检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稽查分局)以及所属各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局和各分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各自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2024年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注册、使用与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并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特种设备之注册、使用及登记管理,应秉持国内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及经验,持续推动管理水平迈向新高度。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系指依据国家既定程序与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设计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等关键要素进行详尽登记,并颁发相应注册证书之过程。
第八条特种设备注册工作的统筹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全面负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注册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环节,相关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及足够的技术实力,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技术规程执行作业。
二、上述作业过程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损害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三、特种设备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检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及使用。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的单位,需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及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依据既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对于审核合格的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及时予以登记,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注册证书应明确包含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制造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件及技术要求。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四、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及颁发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注册证书具备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证书要求使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指特种设备完成注册登记后,依据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及使用条件进行的正常使用活动。
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
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种设备已经成为了现代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
特种设备作为一类具有致命性和危险性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风险。
因此,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质检局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是协助政府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
一、整治方案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特种设备的使用广泛,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些企业在购买、使用、检验和维修特种设备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导致特种设备被迫报废。
特种设备作为生产生活中至关重要的设备,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测修缮、保养和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件,对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
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重点在于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规范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通过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可以规范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促进特种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产业结构,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创新发展。
3. 增加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种设备整治方案还可以提高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可以降低企业和行业的风险水平,提高企业和行业的信誉度和良好形象,为企业和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具体措施1. 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管理机制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第一个主要措施是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管理机制。
在这个机制下,顶层设计应该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直至废弃,所有流程必须遵循明确的标准流程,所有执法人员应符合统一的标准,并有公正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协助监督和评判。
2. 完善特种设备的检测标准质监局特种设备整治方案的第二个主要措施是完善特种设备的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20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20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把关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实施科技兴检,完善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初步构建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各类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得到进一步遏制,力争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8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1.0人以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0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安全管理标准化
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3〕306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检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决定开展201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每个区、县至少选择2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充装类单位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其中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至少要选择2家以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为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试点工作。
同时,要选择部分区、县开展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中心,市质监培训中心: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基层基础强化年”和我局“检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年”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2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两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督查落实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