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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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经济法责任——从大众召回门说起”——记4月17日季奎明老师讲座来源:青经法的日志

2013年4月17日,青经法有幸请到经济法学院季奎明老师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再论经济法责任——从大众召回门说起”的“经邦论道”系列讲座。当天晚上18:30,讲座准时在明法楼东E203举行。

讲座从近期的大众召回门事件说起,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真的存在吗?”、“应当由谁来承担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类型化的依据是什么?”、“经济法责任的各种形态如何发展?”四大问题来论述经济法的特殊责任。讲座主要内容如下:

讲座一开始,季老师结合去年发生的经济法一度从法学必学科目中消失的事件,抛出了几个问题:经济法真的存在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解决了什么问题?经济法很大一部分已经被民法所吸收,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始终贯穿于日常经济细节当中的,由此引出主题。

接着,季老师从本次讲座的副标题大众“召回门”开始说起。大众汽车在去年是全球第二汽车销售企业,而在11年是全球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大众推出了一种新型的变速箱——DSG变速箱,作为市场主打产品。

然而,截止到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收到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8840例,DSG变速箱抖动、顿挫问题排在首位,到2012年3月,大众汽车对外发布公告,启动对国内使用7速DSG变速器车辆的客户提供软件升级服务,同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发出消息《质检总局执法司负责人就DSG变速器故障问题再次约谈大众公司》,就质检总局执法司再次约谈大众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到4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宣布,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大众汽车DSG变速器故障信息。此时,变速器问题已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网友戏称其为“死亡闪烁”。鉴于社会上的种种压力,大众官方于5月发布声明宣布推出DSG变速箱质保服务由3年5万公里延长至10年或16万公里,而这与它在海外所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

在欧洲、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区,大众采取了召回的方法,即对所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通知其到维护中心排除瑕疵,对无法修理的进行调换。今年的3·15,央视晚会曝光大众汽车DSG存在故障,可致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速或加速。这里,季老师举了一个变速箱出现故障的案件,让同学们更加真实的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到20日,大众宣布召回DSG问题车型,涉及尚酷、高尔夫、速腾迈腾、奥迪等,共计384181辆,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更让人们不满的,是大众对中国大陆和其它地区召回的区别对待。早在09年8月,大众汽车北美公司就在北美区域召回大约1、35万辆汽车,主要是DSG变速器存在严重问题,12月,大众德国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召回1、7万辆装备DSG变速器的车型,但不涉及中国市场。大众公司对于中国大陆的问题始终没有采取召回措施,而是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督促下,采取了延长质保期等变通手段。而因为同样的故障,大众则在中国台湾地区实施了召回。大众的做法无疑引起了人们的质疑。既然大众声称一直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为何DSG问题爆发了3年多时间,2013年的新车型还存在问题,并在召回之列?新实施的召回条例规定,召回行动要能确保消除缺陷并通过评估,而这次召回只针对了动力中断,其它的缺陷如异响、顿挫、耸车等问题如何解决?谁来评估验收?现实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认为是故

障或缺陷,而4S店认为是正常的情况。

然后,由这次的大众事件,季老师再次抛出问题引发思考:

第一,如果仅仅依靠民事法律,消费者发生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与经济法中的责任形式相比,经济法中更为宽泛,而且民事诉讼中更多的是针对某个个体,而经济法解决的是像大众这种群体性问题。因此,在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下,要解决现代经济上的一些问题,会存在困难,经济法责任在现代就有了它的意义所在。

第二,大众对欧美、中国台湾及大陆采取差别化待遇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最显著的原因就是我国没有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非常严厉的法律责任,强迫约束企业履行一些法律义务的话,恐怕这些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就形同虚设,没有实际的意义。

第三,在大众事件中所运用的瑕疵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什么样特色?或者推而广之,在这一类瑕疵产品召回所代表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中,有哪些共通的特色?如果能够归纳出经济法和民法相比的优势所在,那就证明了经济法有其独立的地位,从而也就间接的证明了经济法的学科体系有其存在的价值。

与大众召回事件类似的,季老师还简单介绍了西门子事件。像这些事件,如果一定要他们承担责任的话,会有什么样的特别之处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进入到了讲座的第一个大问题: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真的存在吗?我们把一些法律责任当成经济法上特有的责任,那么这些责任是不是有些特质呢?季老师给出了他的观点。

第一个特质,是经济法上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特殊的社会优势地位。在民事责任当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虚拟的对等性,这样一来,民法上就有虚拟的平等性,这是与经济法不同的地方。刑法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方的,而在行政法上,承担的主体主要是行政相对人,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是经济法中不同,很多经济法中的责任,它在发生这个法律行为的当初,它的主体关系并不像行政法一样是管理与被管理,但在经济法最后规定的承担的各种主体的身份上,一定将责任归属于具有特殊优势地位的一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罚金赔偿责任,竞争法中的诋毁商誉等。

第二个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的功能目标追求社会利益导向。比如民法上一般是补偿性赔偿,刑法和行政法上是象征性的赔偿,而经济法上是惩罚性赔偿,可以超额赔偿。在这里,季老师举了北京的王海案。王海案没有明确的判决,但是如果按照经济法中追求社会利益导向来讲,王海应该胜诉。而经济法中所谓双倍性赔偿,第一倍是就事论事,第二倍则是激励消费者拿出武器同不正当销售做斗争。

第三个特征,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复合性或独特性。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看:一方面,民法是事后的救济,而经济法完全可能出现事前的预防,民法解决的是个案性问题,而经济法可以用来解决群体性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法可能会发展出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比如拆分企业(98年微软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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