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贷款管理-审查与审批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中级银行从业个人贷款教材
中级银行从业个人贷款教材
个人贷款是银行业务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个人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个人消费和投资的需求。
作为中级银行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个人贷款业务的基本概念、流程、风险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本教材将系统地介绍中级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个人贷款业务概述
1.1 个人贷款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1.2 个人贷款的特点和作用
1.3 个人贷款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流程
2.1 个人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2.2 个人贷款的放款和还款流程
2.3 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流程
第三章:个人贷款的风险控制
3.1 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和授信原则
3.2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和风险分散策略
3.3 个人贷款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第四章: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条款解读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与个人贷款相关的程序规定
4.3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影响和要求
第五章:个人贷款业务的销售技巧和服务理念
5.1 个人贷款产品的销售技巧和策略
5.2 个人贷款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售后服务
5.3 个人贷款的市场营销和竞争优势
第六章:个人贷款业务案例分析
6.1 个人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6.2 个人住房贷款案例分析
6.3 个人汽车贷款案例分析
个人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级银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个人
贷款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教材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全面介绍和深入分析,旨在帮助中级银行从业人员提升个人贷款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为银行业务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银行分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个人贷款产品系列,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交银办〔〕149号)规定,结合北京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授予的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和可用额度内,可向贷款人及其辖属经营网点多次申请提款并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分行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与额度项下已发放的贷款余额之差。
第三条个人循环贷款应遵循客户群体以优质客户为主、用途以购房及消费为主的原则.贷款用途限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综合消费和个人经营周转。
个人循环贷款不是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申请条件—1 —第四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2周岁(含)以上,且65周岁(含)以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实名证件);(三)具有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身份;(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和我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中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和行为记录.原则上,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近6个月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所有申请过的贷款中未出现过连续3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如果经贷款人调查或第三方举证能够证明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属于非恶意违约的,在合理说明后可适当放宽受理条件;(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五条个人循环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前述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制定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有效担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一般为2年,2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对于销售资金回笼率达一定比例的可实行利率优惠,由成员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年纯收入的3倍以内或家庭净资产的1/3以内,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适当放宽比例第十三条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信用共同体、联保互保、抵押等几种贷款方式,具体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在本行业经营情况较好、与信用社有1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往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采用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担保、日均存款倍数+保证担保、市场开办方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每年应安排前台客户经理对辖内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开展摸底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集中进行调查、评审授信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受理个体工商户需要借款时,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前台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与客户进行面谈,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指导客户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3《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工商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营业场所自购或租赁情况;客户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等;担保有关资料;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受理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承担调查职责,调查人员必须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业、从业经历等;客户借款用途,包括客户资金需求量总量、客户自筹资金总量、比例及落实到位等情况客户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分析、逻辑判断客户的净资产情况客户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项目销售收入、支出预测、利润预测,客户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纯收入等,分析判断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是否充足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道德品质、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客户的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或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4走访专业市场、商会等,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了解他们对客户的评价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前台客户经理应同时收集相关信贷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贷款调查表》或《贷前调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调查结论,同时将调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授信评审中心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2名以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判断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承担贷款风险客户主营产业的收入、支出及利润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判断贷款是否符合监管比例分析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5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尽职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调查意见的明确性等,市场方、工商部门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出具《贷款审查表》或《贷款审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审查结论,同时将审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贷款审议、审批由成员行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对于单个专业市场等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市场为单位进行批量审议、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中台客户经理负责《个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的初拟,经授信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交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对于抵押贷款,前台客户经理应会同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有关抵押或质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由成员行社授信评审中心集中保管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6支付,支付时应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提交用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授信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中心审核贷款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开通贷款发放权限第三十四条经办柜员审核有关手续后,打印借款借据,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符合自主支付规定的,由客户自主支付;符合受托支付的,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转入交易对手账户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六条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按时交息,到期还本第三十七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应按以下频率向客户及工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客户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做好贷后检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的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保管员,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7。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考点集锦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考点集锦资格的章节内容比拟多,下面是的xx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考点集锦内容,欢送学习!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1)按照资金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按照住房交易形态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新建房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①新建房个人住房贷款。
俗称个人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在一级市场上购置住房的贷款。
②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俗称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各类型个人住房的贷款。
③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是指当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出售用该贷款购置的住房时,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置该住房的个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3)按照贷款利率确实定方式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与其他个人贷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个人住房贷款相对其他个人贷款而言金额较大,期限也较长,通常为10-20年,最长可达30年,绝大多数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2)以抵押为前提建立的借贷关系在抵押的情形下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3)风险因素类似,风险具有系统性特点除了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方面的因素外,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和标准性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影响也较大。
个人住房贷款在各国个人贷款业务中都是最主要的产品,在我国也是最早开办、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
国内个人住房贷款最早萌芽于改革开放初期,源于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作为首批住房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烟台、蚌埠两市分别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开始发放住房贷款。
截至xx年11月,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到达2.95万亿元,比1997年年底增长155倍,占全部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原版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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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个人贷款
第三章 个人贷款管理
知识点:审查与审批
● 定义:
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落实情况分类
● 详细描述:
贷款审批流程:
(1)组织报批材料
(2)审批
(3)提出审批意见
(4)审批意见落实,
落实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对需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例题:
1.贷款审查应重点关注()。
A.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B.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C.借款人的诚信状况
D.借款人的担保情况
E.抵押比率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贷款审查应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诚信状况、借款人的担保情况、抵押比率
2.贷款审批人根据审批情况对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A.调查人员
B.营销人员
C.信贷经办人员
D.监管人员
正确答案:C
解析:贷款审批人根据审批情况对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3.审查人对贷款申请的审查要点包括()
A.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
B.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C.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银行的信贷关系人
D.贷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审查人对贷款申请的审查要点包括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银行的信贷关系人、贷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4.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贷款人应开展风险评价工作,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B.对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签约人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贷款审批人
C.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完成后,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D.个人商用房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须委托贷款经办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正确答案:B
解析:贷款人应开展风险评价工作,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审查和风险
评价完成后,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个人商用房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须委托贷款经办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签约人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贷款审批人是错误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
A.放款执行部门
B.风险管理部门
C.贷款审批部门
D.前台营销部门
正确答案:A
解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
6.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贷款审批的风险点不包括()
A.未按独立公正原则审批
B.借款申请人是否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C.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D.审批人员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正确答案:B
解析:贷款审批环节主要业务风险控制点为1未按独立公正原则审批2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3审批人员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7.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A.审贷与还贷分离
B.申贷与还贷分离
C.审贷与放贷分离
D.申贷与放贷分离
正确答案:C
解析: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
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8.审批人员不受干扰,按照()的原则自主审批贷款,是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保证。
A.注重收益
B.注重风险
C.收益与风险平衡
D.收益大于风险
正确答案:C
解析:审批人员不受干扰,按照收益与风险平衡的原则自主审批贷款,是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保证。
9.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环节,采用单人审批时贷款审批人直接在()上签署审批意见。
A.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查表
B.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C.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
D.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正确答案:C
解析:采用单人审批时,贷款审批人直接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采用双人审批方式时,先由专职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送贷款审批牵头人签署审批意见。
10.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和(),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A.审贷综合;全权审批
B.审贷分离;授权审批
C.审贷分离;全权审批
D.审贷综合;授权审批
正确答案:B
解析: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
权独立审批贷款。
11.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12.银行不能向本行下列申请人发放个人信用贷款()。
A.董事长
B.个人贷款客户经理
C.现金区柜员
D.大堂经理配偶
E.副行长
正确答案:A,B,E
解析:调查人要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当地户口、当地固定住所和固定联系方式;要调查申请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是否为贷款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货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