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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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监督检查、统计和整理各类奖励和违规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3.2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并确保有效实施和运行。

3.3 财务部根据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批的安全生产奖惩通知单,负责从工资中添加或扣除。

3.4 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奖励

4.1对安全生产运行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4.1.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4.1.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

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4.1.3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4.1.4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4.1.5积极抢险救灾,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4.1.6在日常安全生产中,大胆抵制和制止“三违”,避免发生事故的;

4.1.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

4.2符合以上4.1.1款至4.1.7款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

5.1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非责任事故可不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严于本奖惩办法的,从其规定。

5.1.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5.1.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5.1.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5.2责任追究和处罚范围

5.2.1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未遂事故;

5.2.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的;

5.2.3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

5.2.4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

5.2.5生产作业现场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5.2.6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不合规行为的。

5.3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要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罚款;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5.4发生伤亡事故后,对其领导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5.4.1非亡人事故处罚:

5.4.1.1一次轻伤2人或急性中毒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

5.4.1.2一次重伤1人的,以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

5.4.1.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主要负责人3000-6000元;

5.4.2若在年度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依据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处罚。

5.4.3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且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

5.5发生伤亡事故后,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5.6在一起伤亡事故中既有轻伤,又有重伤和死亡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累计处罚。

5.7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7.1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7.2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

5.7.3拒绝、阻挠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物品、证据的;

5.7.4故意弄虚作假刁难事故处理人员的;

5.7.5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

5.8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及职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6.违规违章事件处罚

6.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严重不健全的,处罚

责任人500元;

6.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要求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未有效运行,处罚责任人5000元;

6.3未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后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教育培训时间、内容不落实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4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费用有效投入的,处罚责任人5000元;

6.5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环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责任部门(包括外包单位)无故未整改或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处罚责任人300元;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责任人200元;已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未将回执反馈至安环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整改期间,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6.6为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制造障碍和困难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7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会议档案、安全检查档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6.8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或指挥作业人员蛮干、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6.9指派、指挥无有效资质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类运输机械设备驾驶、操作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各类电气仪表设备和各类压力容器设备操作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10对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向执行部门和劳动者进行逐级书面交底、确认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11未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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