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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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界中,她在无形中已 被摈弃了。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追随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空虚,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咳!苍苍者天,既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 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建档时间 2016 年 11 月 15 日 档案编号 DA 201611150012
姓名
政治 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毕业 院校
现家庭 住址
个人信息
性别
出生
民族
年月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 码
入矿 时间
岗位 工种
毕业
专业
时间
联系 电话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
项目
培训 时间
原工种 教育内容
授课人
变换工种 课时
考核成绩
变换时间 受教育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 培训 时间
原工种 教育内容
授课人
变换工种 课时
考核成绩
变换时间 受教育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
培训 时间
原工种 教育内容
授课人
变换工种 课时
考核成绩
变换时间 受教育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师傅姓名 工种
以师带徒时间 自我鉴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方案;(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

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379.煤矿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379.煤矿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公司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档案分为:“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各类档案要分类存放。

2.安检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队组学习培训档案由队组负责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

3.培训档案内容
3.1.“一期一档”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教授老师
(4)授课讲义(内容);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
3.2.“一人一档”
(1)学员登记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务、煤矿工作简历、奖惩情况等(违章违规记录、追究责任、处分处理情况)
(2)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时间、是否持证有效期、参加其他培训情况(时间、地点、内容、课时、考核、考核结果等)。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培训大纲规定,结合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教育培训顺利开展和取得实质性效果,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和管理小组。

(一)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小组
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科科长
成员:科室负责人、队组负责人。

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

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部门段队:管理人员:建档日期:保存年限:档案编码: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目录1. 培训计划表2. 培训实施计划表3. 教学日志4. 考勤记录表5. 考场记录单6. 考核成绩登记表7. 培训班总结报告8. 课程讲义9. 试卷登记表10. 考试试卷(员工入矿培训试卷,按要求归入“一人一档”保存)织门日常培训专项培训**部7月份培训计划(编码2018007)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方法课时培训地点授课人/组织人考评要求完成时间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露天煤矿第五章排土第六章边坡2.《安全生产法》第八早法律责任(87—111条)通过对《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的系统学习,促进大家深入的了解规程、法律相关重点内容,也能明确日常工作应该主要的问题,为日常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自学4课时自行安排**闭卷考试7月31日1.《应急预案培训》专项应急预案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煤矿爆破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对《应急预案培训》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促进员工对露天煤矿爆破事故的了解与应急救援过程的掌握,以便发生应急事件时能从容对待。

自学2课时自行安排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专家解读的157页一176页)2•学习国家关于安全培训近期相关文件精神,尤其是关于安全培训取证方面的文件1.通过对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内容的学习,提高员工对标准化中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的认识与理解。

2.学习国家关于安全培训方面的文件内容,促进对国家方针、政策的掌握,有利于日常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

理论教学2课时3楼会议室自学4课时自行安排胡另培类编码2018007)注1:教学方式注明理论教学或实践操作教学注2:本表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

培训日志(编码2018007)培训课程讲义(编码2018007)注:后附完整纸质讲义或PPT课件封皮及目录。

考勤记录表(编码2018007)培训班名称: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签字:(手签)注1:姓名栏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日期栏由学员本人签字,未参加培训学员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请假画“△、旷课画"。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 人不符合有关人员资质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 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 其工作岗位。
7.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3.安全培训主体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 作全面负责。
4.用工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 资历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 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 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 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 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 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3.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
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
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 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 核一次。
一是将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实行统一标准, 不再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划分,即新任职的所有煤矿矿长 、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

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18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

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

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
部门段队:管理人员:建档日期:保存年限:档案编码: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目录
1.培训计划表
2.培训实施计划表
3.教学日志
4.考勤记录表
5.考场记录单
6.考核成绩登记表
7.培训班总结报告
8.课程讲义
9.试卷登记表
10.考试试卷(员工入矿培训试卷,按要求归入“一人一档”保存)
**部7月份培训计划(编码2018007)
培训实施计划表(编码2018007)
注1:教学方式注明理论教学或实践操作教学。

注2:本表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

培训日志(编码2018007)
注:本表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

培训课程讲义(编码2018007)
注:后附完整纸质讲义或PPT课件封皮及目录。

考勤记录表
(编码2018007)
培训班名称: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签字:(手签)
注1:姓名栏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日期栏由学员本人签字,未参加培训学员由培训教师或组织人员填写,请假画“△”﹑旷课画“○”。

考场记录单(编码2018007)
注:本表由监考人员填写。

考核成绩登记表(编码2018007)
注:本表由阅卷(考评)教师填写。

综合考评报告
(编码2018007)
培训单位:总结日期:2018年7月30日
注1:本表由培训组织人员撰写,各项目栏可扩展。

注2:培训出勤率按人数与课时乘积的比值计算。

试卷登记表
(编码2018007 )
注:后附整套试卷,入矿培训试卷归档到“一人一档”中保存。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1.1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翼对大伙儿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降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舞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取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治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治理机构或配备特意的安全培训治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治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打算,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别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托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要紧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记忆、技能等级晋升事情;(二)同意安全培训、考核事情;(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事情;(四)其它事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新)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新)

2.培训组织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可以由企 业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但必须达到 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 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 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 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一是将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实行统一标准, 不再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划分,即新任职的所有煤矿矿长 、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7.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条件在《劳动法》中有
较为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此不再重复规 定。
三、主要内容
(一) 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 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及考核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 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 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 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 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 、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 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全部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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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作业场所环境恶劣,井下开采环境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及物理因素等众多因素,工人在长期作业过程中会吸放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引发职业病。主要因素有:(1)粉尘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采煤工作面主要实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割煤、装煤、运煤及支护过程均可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2)噪声与振动噪声与振动是煤矿生产中很常见的有害因素。矿井内噪声主要产生于采掘机械、凿岩工具、通风局扇及运输设备;地面生产性噪声主要来源于通风机、提升绞车、输送机、振筛机、破碎机等,此外选矸过程也易产生高噪声。矿井内振动主要产生于凿岩、采煤机械,尤以风动工具更严重,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噪声对心血管系统也造成损害;局部振动危害严重时引起手臂振动病。(3)高温、高湿环境大多数矿井平均地温梯度为2.55oC/100m,在通风不良时矿井下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流入空气的温、湿度,以及岩层或煤层渗出的水量。当前,为了降尘,掘进、采煤基本采取了湿式作业,井下湿度更大。工人长期工作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引发中暑、皮肤病等。(二)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及管理制度不完善多数个体煤矿和少数国有煤矿企业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工作仅有非专业人员兼职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空白状态。部分国有煤矿虽然有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建有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由于专业人员不足,管理水平低,检测设备不足或老化等原因,使得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三) 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缺乏对《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煤矿企业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和经济效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较差、管理不力,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很薄弱。煤矿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缺乏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四) 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煤矿企业普遍存在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导致在煤矿建设过程中未按“三同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审查,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国家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导致职业病防护设施先天不足。煤矿建成投产后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要求,且不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五)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根据职能调整,煤矿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划到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卫生部门原有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仪器设备没有划到煤监部门,煤监部门尚未建立专门的职业危害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虽然配备了少量检测检验设备,但也无人会使用和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煤监部门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客观上放松了对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管。二、职业病防治措施(一) 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加强污染源防控面对井下复杂的作业环境,基于抓住主要矛盾的思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煤矿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论述。煤炭开采作业场所环境恶劣,井下开采环境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及物理因素等众多因素,工人在长期作业过程中会吸放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引发职业病。主要因素有:(一)煤矿作业环境恶劣且防控困难煤炭开采作业场所环境恶劣,井下开采环境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及物理因素等众多因素,工人在长期作业过程中会吸放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引发职业病。主要因素有:(1)粉尘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采煤工作面主要实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割煤、装煤、运煤及支护过程均可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2)噪声与振动噪声与振动是煤矿生产中很常见的有害因素。矿井内噪声主要产生于采掘机械、凿岩工具、通风局扇及运输设备;地面生产性噪声主要来源于通风机、提升绞车、输送机、振筛机、破碎机等,此外选矸过程也易产生高噪声。矿井内振动主要产生于凿岩、采煤机械,尤以风动工具更严重,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噪声对心血管系统也造成损害;局部振动危害严重时引起手臂振动病。(3)高温、高湿环境大多数矿井平均地温梯度为2.55oC/100m,在通风不良时矿井下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流入空气的温、湿度,以及岩层或煤层渗出的水量。当前,为了降尘,掘进、采煤基本采取了湿式作业,井下湿度更大。工人长期工作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引发中暑、皮肤病等。(二)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及管理制度不完善多数个体煤矿和少数国有煤矿企业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工作仅有非专业人员兼职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空白状态。部分国有煤矿虽然有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建有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由于专业人员不足,管理水平低,检测设备不足或老化等原因,使得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三) 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缺乏对《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煤矿企业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和经济效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较差、管理不力,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很薄弱。煤矿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缺乏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四) 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煤矿企业普遍存在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导致在煤矿建设过程中未按“三同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审查,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国家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导致职业病防护设施先天不足。煤矿建成投产后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要求,且不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五)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根据职能调整,煤矿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划到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卫生部门原有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仪器设备没有划到煤监部门,煤监部门尚未建立专门的职业危害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虽然配备了少量检测检验设备,但也无人会使用和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煤监部门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客观上放松了对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管。二、职业病防治措施(一) 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加强污染源防控面对井下复杂的作业环境,基于抓住主要矛盾的思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煤矿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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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培训计划安排表
培训日期
培训内容
培训学时
授课人
培训地点
备注
2月23日
矿井概况、《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第92号文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学时
刘恒雄
会议室
2月24日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范》
8学时
余德江
杨扬
会议室
2月25日
采掘基本知识、煤矿通风基本知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5月1日-5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6月1日-6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7月1日-7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8月1日-8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9月1日-9月10日
新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10月1日-10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8学时
余德江
刘恒雄
任宏
会议室
2月26日
《防治水规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采掘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水害事故案例
8学时
王光海
刘昌平
任宏
会议室
2月27日
机电安全事故案例、机电运输管理、机电运输操作规程、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8学时
陈文
会议室
2月28日
瓦斯事故案例、瓦斯防治、自救互救及安全避险
11月1日-11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12月1日-12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会议室
根据实际情况
再培训计划安排表
培训日期
培训内容
培训学时
授课人
培训地点
备注
6月
安全月相关文件、看警示片
8学时
杨扬、任宏
会议室
不定期
9月
一通三防
8学时
王光海
会议室
不定期
12月
职业卫生
8学时
王光海
会议室
不定期
8学时
陈文
刘昌平
会议室
3月1日
矿井存在的灾害情况及预防、矿井避灾路线
8学时
刘恒雄
王光海
会议室
3月2日
顶板事故、机电运输事故案例、职业病防治
8学时
刘昌平
陈文
会议室
3月3日
巷道维修安全要点、现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8学时
余德江
会议室
3月4日
考试
会议室
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教师同上
4月1日-4月10日
新工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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