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历年真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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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诉请乙支付房款。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向法院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支付房款的事实,以及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同时,乙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辩护。

案例二,甲、乙因邻里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甲与乙是邻居关系,由于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导致甲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甲多次向乙提出协商解决,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邻里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侵权事实。

案例三,甲、乙因债务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清偿债务。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借贷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这一案例中,债务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清偿债务的事实,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法律打官司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打官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朋友关系。

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遂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真实?2. 李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3.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买卖合同;②首付款支付凭证;③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④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⑤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原件;⑥证人证言。

(2)李某提交的证据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买卖合同;③张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凭证;④证人证言。

(3)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虚假。

2. 庭审阶段(1)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请求法院判决:①李某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②李某赔偿张某损失20万元;③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李某的答辩李某承认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但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①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真实;②李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③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1)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2)李某赔偿张某损失20万元;(3)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判决理由(1)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虚假,其行为构成欺诈。

(2)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但仍签订合同,表明张某存在一定过错。

法律案例真题(3篇)

法律案例真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28岁,某市某区居民。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停止侵犯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李四在本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4.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

2019年5月,被告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搭建了一处临时建筑,用于堆放杂物。

然而,被告李四在搭建临时建筑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临时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坍塌,砸坏了原告张三家中的屋顶,造成原告张三家中部分财产损失。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被告李四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其答辩意见如下:1. 被告李四在搭建临时建筑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2. 被告李四在搭建临时建筑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3.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家中的财产损失,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低于原告张三提出的5万元;4. 被告李四不认可原告张三要求其在本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李四在搭建临时建筑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临时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坍塌,砸坏了原告张三家中的屋顶,造成原告张三家中部分财产损失;2. 被告李四在答辩状中承认对原告张三家中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未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3. 被告李四在答辩状中不认可原告张三要求其在本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1. 被告李四在搭建临时建筑的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导致临时建筑坍塌,砸坏了原告张三家中的屋顶,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2.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家中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加答案(3篇)

民事法律案例加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多处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

此外,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居住。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责任:1. 退还租金;2. 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恢复房屋原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4. 赔偿原告因被告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且已与转租人达成协议,由转租人承担后续租金。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在租赁期间,被告确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多处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3.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但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

5. 被告与转租人达成的协议,因违反合同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擅自转租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租金人民币10,000元;2. 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恢复房屋原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4. 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民诉司法考试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数量和质量提供产品,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乙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对甲进行家暴,甚至多次出手打伤甲。

甲无法忍受乙的暴力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甲与乙是邻居,由于甲家装修施工时产生的噪音和灰尘严重扰乱了乙的生活,乙多次向甲提出停止施工,但甲不予理会。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案例四:甲与乙是购房合同的签订方,在签订合同时乙保证了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

然而在甲购房后,乙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纷争,无法提供产权证明。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购房款。

案例五:甲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的车辆追尾。

事故造成甲车辆受损,并给甲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六:甲和乙是业主,共同委托丙公司进行小区绿化工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丙公司未能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小区绿化效果较差。

甲、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七:甲和乙是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家餐厅。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甲擅自将公司账目中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转移的资金并按照约定分配利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例,这些案例都反映了日常生活中的真实问题和矛盾。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可以通过分析、解决这些案例来展示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这些案例也对考生素养和法律知识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案例分析:(A)敏宏企业拖欠怀剑企业印万元旳电器货款。

怀剑企业与敏宏企业多次交涉还款事宜, 并得知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企业, 德峰企业经营不善, 已拖欠敏宏企业两年房租合计15万元, 在这种状况下, 怀剑企业诉至法院规定敏宏企业还款, 并尤其阐明假如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可将出租给德峰企业旳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企业抵销敏宏企业拖欠旳印万元欠款,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到达协议, 约定被告方在六个月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

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 敏宏企业只还了30万元, 尚欠50万元, 怀剑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敏宏企业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企业拖欠旳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企业, 执行法院向德峰企业发出了对怀剑企业给付15万元旳告知。

请回答问题: (1999年卷四第5题, 本题7分)(1)本案诉讼过程中, 法院可否告知德峰企业作为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为何?答:可以, 由于本案处理成果与德峰企业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

本题考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

《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旳诉讼标旳,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 但案件处理成果同他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旳, 可以申请参与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他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旳第三人, 有当事人旳诉讼权利义务。

”(2)假如德峰企业对执行法院发出旳履行债务旳告知有异议, 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答:执行法院应按法定程序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若理由不成立, 予以驳回;若理由成立,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本题考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加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旳提出异议旳,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旳, 予以驳回;理由成立旳,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假如德峰企业收到执行法院规定其履行到期债务旳告知后私自向敏宏企业还款15万元, 导致该. 15万元被敏宏企业使用而无法追回, 德峰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德峰企业因未履行指定义务, 即未依执行告知向怀剑企业支付15万元, 法院可强制其履行这一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民事法律案例题(3篇)

民事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陈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5年6月向原告租赁其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3年。

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6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安全。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但被告拒绝。

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2.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6000元,租赁期限为3年。

2. 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拆除部分墙体、改动水电线路等,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安全。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但被告拒绝。

4.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

2.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失为5000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合法。

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精选1及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精选1及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精选1及答案解析2001年至2019年的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及答案解析2001年第一题某市A公司向B公司贩卖生产设备,并约定裸机5万元,配件8万元,需A公司帮助装机。

B公司自付款起到设备到位有两个月都未见A公司有装机行为,以及配件金额的高昂导致B公司拒绝付款。

A公司诉至法院,针对A公司的请求装机是否成立?答案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负责装机,而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装机,构成迟延履行。

由于B公司未能享受到约定的服务,故有权拒绝付款。

因此,B公司的拒绝付款是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请求装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第一题某医院在医院大楼北侧建设停车场,而周围居民反对此停车场的建设,认为会给生活环境带来噪音和污染。

居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停止建设停车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医院为了满足患者及家属的停车需求,可以合理设置停车场,以提供便利。

对于居民所反对的噪音和污染问题,可以通过采用合适的防护措施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因此,医院建设停车场不违法,且居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2003年第一题A与B的房屋为财产共有,B租用了两间房屋,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

B以两房一厅中的一间房屋一直由自己占用,不再支付租金。

A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租金。

该诉讼请求成立吗?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但B在合同成立后一直占用其中一间房屋,且未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A的诉讼请求成立,B应支付租金。

2004年第一题赵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案例司法真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司法真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争执。

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土地。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案例问题:(1)甲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法院一审判决是否正确?(3)乙上诉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案例分析及答案:(1)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与乙系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法院一审判决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甲与乙就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甲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乙返还甲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3)乙上诉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乙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甲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朋友丁,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乙、丙得知后,要求甲退还借款,但甲拒绝。

乙、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退还借款。

2. 案例问题:(1)乙、丙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甲是否应退还借款?(3)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影响其个人责任?3. 案例分析及答案:(1)乙、丙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2年5月,李某在自家的阳台进行装修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装修材料不慎坠落,砸坏了张某家中的空调外机。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空调外机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法院审理(一)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装修材料坠落,砸坏了原告张某的空调外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空调外机损坏,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不便。

虽然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但考虑到张某的空调外机系日常生活中必需的电器,其损坏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故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应当支付原告张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空调外机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考主观题历年民诉真题

法考主观题历年民诉真题

民诉真题2017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

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 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

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房东)、包童新(租户)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

开庭时,温茂昌(原告)、包童新(租户)按时到庭,郝志强(房东)迟迟未到庭。

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

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賠偿4000元,包童新賠偿4500元, 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決送达后,郝志强(房东)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包童新(租户)、温茂昌(受害人)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2016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民诉法律案例(3篇)

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8年6月,张三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7月,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催促张三还款,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拖延。

李四遂于2019年1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一、庭审调查1. 原告张三陈述:(1)张三承认与李四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称自己并未收到过李四的借款。

(2)张三否认借条的存在,称自己并未出具过借条。

(3)张三辩称,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借款合同,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 被告李四陈述:(1)李四承认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2)李四表示,自己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并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3)李四辩称,根据借条约定,张三应于2018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张三至今未偿还。

3.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证人证言,证明李四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

二、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四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对李四的主张予以采信。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李四已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借款合同成立。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4.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案例题(3篇)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 甲公司胜诉,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问题,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在本案中,甲公司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

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依法确定了各自的诉讼地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而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乙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规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应当采信甲公司提供的证据,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1. 甲公司胜诉,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和法院判决等方面。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当事人应当依法确定自己的诉讼地位,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2. 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3.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采信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4.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案情回顾,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2%。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返还借款。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约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判决分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在借款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对民诉案例分析题的一篇文档,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民诉案例分析真题

民诉案例分析真题

民诉案例分析真题1、2006 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

”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

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 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 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答: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2、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 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 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

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

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

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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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1年)五、(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参考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

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08年)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2007年)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

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

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

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

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

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答案: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

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2006年)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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