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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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协议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邵武市金山碧水物业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

协议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本协议各方共同出资以“有限公司”为小区物业项目提供服务,为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明确各方的关系和职责,经各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资和股比

1、本项目暂定出资人民币万元(万元)。其中,出资万元(万

元),占股比%;各出资万元(元),各占股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出资额不足的,由各方按上述出资比例另行出资或从各方盈余分配中缴交出资,具体方式由各方议定。

2、各方出资实行同时到资原则,并存入为本项目指定的的银行账户内。各方资金应按期足额到位,否则,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各方承担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额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各方以自有的可支配的资金完成出资,不得设置隐名股东,否则对其他各方无约束力。

二、各方分工和待遇

1、本项目以“有限公司”与各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项目对外的负责人。

2、负责本项目的安防等工作。

3、负责本项目的保洁、员工岗位培训等工作。

4、负责本项目的办公室、人事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本项目的外联、协调、财务等工作。

6、各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处理一般性事务,如可能会产生其他影响的事项,应在处理前应与其他各方协商,取得相互理解与支持;涉及全局的事项,由牵头召集各方协商决定。

7、各方应当恪尽职守,既分工又合作,既约束又配合。各方对其他方分工范围的事项享有知情权、经营建议权和监督权,各方应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8、各方薪酬及其他待遇由各方共同议定。

9、本项目可以聘用会计和出纳,并根据经营需要招聘其他员工。物业公司与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及其他待遇由本项目负担并各方共同议定。

三、纠纷处理规则

1、各方因工作中产生的分歧,应及时、坦率地交换意见并提出建议,本着“一心为公”的原则解决问题,避免无谓的相互指责和内讧。各方在分管范围内遇到工作困难时,其他各方应主动予以协助,不得袖手旁观。各方杜绝推诿扯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如因失职等行为给本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各方对合作经营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蔡小美代表“邵武市家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决定。

3、任何一方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财务管理

1、本项目财务独立,不得与“有限公司”或其他项目混同。

2、本项目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登帐及时、准确,帐册完整、清晰。本项目应制作财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财务状况分析说明书,并报各方各一份,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可向分管财务一方提出并予核查。

3、各方共同开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供本项目专项使用,本项目各项收支均应通过该银行账户,各方不得私设账户或私自截留、挪用本项目款项。

4、本项目财务支出,由经手人办理支付手续,由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其他各方有权监督。

五、盈亏分配

1、每年度的元月底前,本项目对上年度的盈亏进行结算。如有盈余,各方按股比进行分配;如发生亏损,各方按股比承担。

2、在盈利的情况下,经各方研究同意,可在每年7月底前对上半年度进行适当的预分配。

六、股权转让

1、在本项目合作期间,任何一方非经其他各方共同同意,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本项目股权。

2、经书面同意后的股权转让,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转让价款、付款期限等)享有优先权。其他各方明确表示或逾期默示不行使优先权的,出让方方可向其他人转让股权,但应当事先将转让前各方的各项约

定告知受让方,并确保受让方承诺同意并遵守。股权转让协议书应报本项目备案,并明确约定以上内容。

3、转让行为不得使本项目的工作受到妨碍或影响;

4、任何一方违约转让的,转让行为对其他方不具有约束力,有权不承认受让方的受让人身份,有权拒绝受让人介入本项目事务。

七、本项目解散和清算

1、各方本项目合作期限随物业公司与小区各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时间而定,现期限暂定三年。期满后,如物业服务合同延续的,各方本项目合作期限顺延;如物业服务合同未延续的,各方本项目合作即终止并解散。

2、本项目解散后五日内,由各方组成清算组,共同对本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财产进行清算,各方按约定股权比例分别承担债务、享有债权、分配实物财产。

八、其他约定

1、各方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敬业勤勉,不做有损于本项目利益的事,不做有损于其他合作方利益的事,不得隐瞒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

2、任何一方不得违规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本项目的钱财,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的关联交易,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本项目的经济活动。否则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的违约所得全部归本项目所有,且违约方还应赔偿其他各方的经济损失。

3、各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本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不高于总损失额20%的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各方各存壹份,各方共同诚信履行。

协议人(签字):

订立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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