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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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
品目录(2016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5-24
为保证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发展绿色建筑,调节产业结构,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经征求各盟市住建局(委)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审定通过。
目录包括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25项;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8类19项;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48项。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如有意见请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开发技推广中心联系,联系人:张继宏,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1a38407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f.png)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内蒙古自治区近期发布了关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此次目录涵盖了许多常见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面将就目录的内容、意义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包括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以及管道、阀门等多个领域的产品。
目录中对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进行了细化分类,明确了不同等级和种类的限制和禁止要求。
其次,此次公示的目录旨在遏制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通过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材料设备,可以减少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和纠纷,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这对于维护企业的声誉、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升城市建设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次公示的目录还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
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低质劣产品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低价次品的不合理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此外,优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可以增加市场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利于促进行业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不得再使用限制和禁止的产品。
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违规事项,向社会公众曝光。
此外,在推广和使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方面,内蒙古自治区还将通过鼓励政策、技术培训和示范工程等方式,引导企业优先选用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逐步改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的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在规范建设工程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
![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6441f46bc77da26924c5b05e.png)
发布之日
13
可再生能源
发布之日
6
预拌砂浆
各类建筑工程
循环经济促进法;依据《预拌砂浆》GBT25181-2010
发布之日
7
建筑保温材料
EPS模块
各类建筑工程
住建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
发布之日
序号
类别
技术和产品名称
推广使用范围
推广使用原因、依据
发布之日
2
建筑钢材
热轧带肋钢筋HRB500
各类建筑工程
强度高,综合性能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
发布之日
3
混凝土材料与混凝土制品
高性能混凝土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建工程
具有高耐久性、高工作性和高体积稳定性;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
开始实施时间
8
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
三玻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料或塑铝复合料平开窗(K值低于2.0W/㎡·K)
民用建筑工程
节能、降耗、隔声;依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发布之日
9
三元乙丙门窗密封条
各类建筑门窗
密封性好、耐老化;依据《ENB型三元乙丙橡胶规范》GJB5180-200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4908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98.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166c1f58a45177232f60a27d.png)
精心整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
登记申请表
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类别:
法人单位名称:
二、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3、销售代理证明;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说明、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
6、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
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有效。
生产设备:主要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品牌)、生产能力。
质量承诺包括:使用年限、使用范围(限制产品)、技术要求等。
产品执行标准:填写国际、行标、如无国标、行标、填写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标。
质量认证情况:包括ISO9000系列等。
生产企业基本概况
表一
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名称
表三
代理企业申请登记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名称
表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6867701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fb.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内政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下良性发展。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1ab539b3102de2bd960588da.png)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
的公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5-24
为保证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发展绿色建筑,调节产业结构,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经征求各盟市住建局(委)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审定通过。
目录包括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25项;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8类19项;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48项。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如有意见请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开发技推广中心联系,联系人:张继宏,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https://img.taocdn.com/s3/m/96e5d64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fd.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在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的目录(2024),以下是详细内容:一、推广技术目录:1.新型节能建筑技术和装备:包括建筑节能绝热材料、节能门窗、节能暖通空调系统等。
2.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光伏发电技术、风能发电技术等。
3.智能建筑技术:包括智能楼宇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等。
4.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包括燃气锅炉、生物质能源利用等。
5.低碳建筑技术:包括生态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低碳建筑施工技术等。
二、限制技术目录:1.高耗能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大理石、花岗岩等。
2.高耗能建筑装备:包括电动梯、电梯等。
3.高耗水设备:包括高耗水型空调系统等。
4.传统照明设备:包括白炽灯等。
5.传统采暖设备:包括电采暖设备等。
三、禁止使用技术目录:1.CFCs(氟氯碳化物)类制冷剂:这种物质会破坏地球臭氧层,因此禁止在建筑中使用。
2.重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含铅油漆、含铜电线等。
3.不再推广的建筑技术和装备:如传统的煤炭供热系统、传统的照明和空调系统等。
这些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目录旨在引导和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通过推广先进技术,可以降低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提高建筑品质和舒适度,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限制和禁止使用高耗能、高耗水设备和材料,可以有效控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限制和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和技术,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的实施涉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技术培训和推广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这些技术的应用,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0ee7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c.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https://img.taocdn.com/s3/m/f7a3213459eef8c75fbfb3ed.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内建科[2012]74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2.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内建科[2012]740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借鉴兄弟省市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目录一、工作回顾及形势(一)建筑发展现状(二)绿色建筑发展回顾(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体系(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标准体系及技术体系(三)重点开展保障房、大型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绿色建筑建设(四)示范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五)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六)加快实施绿色建筑的全过程管理(七)大力发展适宜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技术(八)积极发展城市中水利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完善政策法规(三)完善激励机制(四)加快能力建设(五)促进宣传推广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前言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的控制。
2021年内蒙古建筑材料行业企业名录951家
![2021年内蒙古建筑材料行业企业名录951家](https://img.taocdn.com/s3/m/0942bca0f46527d3250ce081.png)
场 内地 蒙古自治
2011-10-10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
赛罕区
有限责任公 司
区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黄 合少镇朱亥
有限责任公 司
区乌兰察布 市四子王旗 乌兰花镇哈 撒尔广场东
砂石;水泥;混凝土;石材;工程塑料; 复合材料批发;零售;水泥制品;工程 劳务服务
有限责任公 司
1内9蒙号古门自脸治 区通辽市科 尔沁大街81 号
建筑材料及加工;金属材料;木材;轻 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土产日杂;五金 交电;水暖器材;日用百货
环保型承重空心砖;环保型非承重空 心砖;环保型实心砖生产;销售
镇桥南村 内蒙古自治
有限责任公 区乌兰察布 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白灰及制品;
司
市集宁常青 电料;汽车配件;百货批发;零售
街 内2 蒙号 古自治
区兴安盟突
有限责任公 司
泉县太平乡 大青山村红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加工;销售
瑞采石场办
公 内室 蒙古自治
钢材;五金建材;建筑装饰材料;煤炭 的销售;铁路运输的辅助服务;道路 运输
房间
有限责任公 司
巴林左旗白 音诺尔镇要 尔压嘎查
石灰岩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用石; 工业用硫酸铜制造销售;建材销售
有限责任公 司
内蒙古自治 区包头市青 山区银海新 村6区100号
内蒙古自治
无机环保建筑材料的生产及研发;水 性涂料;建材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建 筑;防水;防腐工程;市政工程;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防水技术 咨询与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
赤峰嘉城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车素文
通辽市鑫洪昇建 筑装饰材料有限 马贺春 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昌 达建筑材料有限 白文博 责任公司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462109ddaef5ef7ba0d3c9a.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ec39ae6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7.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第93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
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内建建〔2009〕2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2〕607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盟市推荐的253项施工工法进行了评审,经公示后审定,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开挖面下箱涵的稳定快速顶进施工工法”等159项施工工法为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 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b34fea81c758f5f61f6763.png)
DB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 BJ03—27—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的有关条文,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旨在节约能源、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1.0.4大力提倡并鼓励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再生清洁能源。
1.0.5本标准黑体字的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投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投射比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之比。
2.0.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4参照建模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象建筑。
2.0.5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的面积。
2.0.6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
2.0.7耗电输热比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feb728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bf.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4aa711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5.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内建法[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建法[2011]3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精神,我厅对2000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没有合法依据,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办[2000]51号)等1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b7090b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9.png)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内建科函[2012]400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内建科函〔2012〕400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我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七月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2011-2015)前言建筑节能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方面,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少温室气体和有害气体排放,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促进经济的增长,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深入推进全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安排》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指导“十二五”时期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目录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二)“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三)发展面临的形势二、“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主要工作(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二)加强建筑节能配套标准制定(三)健全完善节能材料市场准入制度(四)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五)抓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六)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降低二次装修浪费(七)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九)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十一)推进农林牧区建筑节能(十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三)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十四)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四、保障措施(一)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完善建筑节能政策调控体系(三)强化建筑节能市场监管(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五、组织措施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围绕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加强法规标准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4986cf2ce87101f69e3195ea.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https://img.taocdn.com/s3/m/572d9e3e52d380eb62946d71.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名称:企业名称:地址:省(自治区)市区(盖章) 企业法人:法人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委托办理人:办理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说明一、申报条件. 产品不得是技术公告中禁用的产品;. 产品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产品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二、申办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申请办理《登记证》的企业需在网上注册(网站入口:登录“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设科技推广”→推广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入口),注册成功后按要求上传所需资料并提交审核,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企业上传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纸质资料申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申办企业下载全区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按登记申请表要求准备纸质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审核资料原件)。
. 区外企业选择区内任一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办流程与区内企业相同。
三、申办资料清单(需加盖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需提供标准封页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的需提供完整的标准复印件;. 提供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企业自行研发的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及墙体材料需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年内检测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则无需再提供);.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复印件:()纳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需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纳入《》的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材料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登记申请表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登记申请表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f85e4e286f1aff00bfd51e3a.png)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登记申请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类别: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单位:邮政编码:委托办理人:联系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报说明一、申报条件l、产品不得是技术公告中的淘汰、禁用产品;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3、申报单位必须是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二、申报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3、销售代理证明;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说明、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6、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7、产品检验报告;8、适量的样品样品填表说明一律用钢笔填报,一式三份。
产品类别按产品大类填写,如:水泥、钢材、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用水器具、塑料管材(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散热器、建筑装饰材料(石材、瓷砖)、建筑机件、电器材、智能化等产品。
法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全称。
企业经济类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持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有效。
生产设备:主要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品牌)、生产能力。
质量承诺包括:使用年限、使用范围(限制产品)、技术要求等。
产品执行标准:填写国际、行标、如无国标、行标、填写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标。
质量认证情况:包括ISO9000系列等。
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名称代理企业申请登记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名称关于下发《内蒙古健隆淀粉/生化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车间:为规范内蒙古健隆淀粉/生化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全员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薪酬激励体系,以实现薪酬内部公平性和外部市场竞争力,吸引、保留并激励公司所需人才,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人力支持,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健隆淀粉/生化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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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
登记申请表
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省(自治区)市区(盖章)
企业法人:
法人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办理人:
办理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厅印制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产品不得是技术公告中的淘汰、禁用产品;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申报单位必须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一份(封页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提供标准封页即可,执行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的需提供完整的标准(加盖公章);
、检验报告需提供近期(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型式检验报告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复印件(报告时效不限,如近期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则无需再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纳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需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材料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质。
、新研发的建材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评估鉴定证书复印件。
、有注册商标的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生产设备清单。
、生产厂区及设备照片(包括厂区大门、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储存库、成品储存库照片)。
三、登记证办理流程
仔细填写登记申请表,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及所要求的资质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资料整理不规范不予受理。
产品名称以执行标准上的名称为准,不得以简称及俗称方式填写;
区内建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时,首先需按要求网上注册申报(申报入口:登录“内蒙古住房和城乡
建设网”→“建设科技推广”→推广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入口),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准备纸质资料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需审核资质原件,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汇总企业申报信息,定期报住建厅科技处审批。
区外建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时,可选择自治区内任一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报流程与区内企业申报相同。
四、审批时限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的建材产品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纸质申请资料定期报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推广中心审核: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的建材产品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将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纸质申请资料汇总,定期报自治区住建厅科技处开处务会统一审核。
、节能与科技处审批:科技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处务会,听取科技推广中心汇报,对期间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统一审批,给出最终办理结果。
五、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