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资、经营范围和延长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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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一、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承办条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zip(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住所使用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8、其他有关文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它有关文件营业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其它有关文件投资者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股权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权转让协议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其它有关文件实收注册资本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它有关文件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6.公司类型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其他事项备案分公司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篇一】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一、办理机构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8、(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三、申报材料及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外资转内资流程

外资转内资流程

外资转内资流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一种行为。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转内资的具体流程。

首先,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审批前的准备工作。

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其次,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申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登记决定。

变更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债权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最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提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总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前的准备工作、变更登记申请、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等多个环节和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外资转内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外资转内资的各项手续,确保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外资企业增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外资企业增资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资本实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举措。

下面将就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包括审批、备案和登记三个环节。

在审批环节,外资企业应向主管外商投资部门递交增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增资申请书、企业章程修正案等。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资料审核,审批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

在备案环节,企业需向商务部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境内外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境内外资企业投资者会议决议等。

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

最后,在登记环节,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等。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外资企业增资信息纳入企业登记系统。

其次,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事项。

首先,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和登记的顺序依次办理手续,确保流程合规、有序进行。

其次,企业应及时了解审批、备案和登记的具体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以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流程。

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获得的审批证书、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最后,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在增资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资金评估,确保增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健性。

其次,企业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因合作风险而导致增资失败。

最后,企业应关注国家外商投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增资计划,以规避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增资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手续,注意相关事项和风险防范,以确保增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一、《基本信息》指标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住所:系指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填写住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或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如是则还需勾选所属的具体区域。

3.投资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底层行业类别中勾选,可多选。

从投资行业中勾选一个作为主营行业,主营行业为单选项。

4.经营范围: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填写后并勾选该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是则勾选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条目。

投资者如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服务提供者,勾选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资金数据:以币种的万元为单位填写金额。

6.业务类型。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系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投资方式。

“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非外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96)汇资函字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3.完税证明;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环节一、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二)同意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重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旳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1)董事会决策(2)协议修改协议(3)章程修改协议2.股权变更:(1)属于如下两种原因变更旳: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旳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旳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规定报送旳其他文献。

(2)属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企业投资者签订旳股权变更协议。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除应按照上述股权变更旳第(2)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1)董事会一致通过旳决策和董事长签订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旳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旳数额(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旳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企业在报纸上三次刊登企业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5)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旳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一)业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留存退回企业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原件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注: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经营到期日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日期)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惠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外资企业工商变更章程模板

外资企业工商变更章程模板

一、章程总则1.1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是规范本企业组织、管理、运营的基本法规,对本企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企业基本情况2.1 企业名称:[企业全称]2.2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人民币2.3 企业住所:[企业住所地址]2.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2.5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三、企业经营范围3.1 本企业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如:生产、销售、研发、技术服务等]3.2 企业可依法自主决定变更经营范围,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企业组织机构4.1 本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4.2 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外方董事人数]名。

4.3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长姓名]担任。

4.4 董事会设总经理一名,由[总经理姓名]担任。

4.5 董事会下设以下委员会:(1)[委员会名称],负责[委员会职责];(2)[委员会名称],负责[委员会职责];……五、股东权益5.1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2)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3)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3)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6.1 本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6.2 本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七、变更与终止7.1 本企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7.2 本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的各项变更申请流程(商委)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的各项变更申请流程(商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类型:备案法律效力:审批或初审。

四、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审批条件:1、企业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符合申请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六、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有关延期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4、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最新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经促局服务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各级外经贸部门九、审批程序:服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批复或上报。

十、承诺时间:批复四个工作日,上报三个工作日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审批表格:无十三、年审或年检:否参考格式:(一)、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一)、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所需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请准备原件2份送镇、区经促局,其他部门请另外准备)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书2、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3、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补充合同(独资不须提供,外商合资企业提供)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补充章程5、历次批复及相关的申报文件(复印件1份)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属于"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详情请查看南海经贸网>>通知公告>>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和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qjmj/tzgg/2009021764466.shtml)7、原批准证书2份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意1:从201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业务审批全部实行网上审批,企业首先登录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在线办事——外商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企业资料,打印封面,然后带上述审批所需资料的纸质文本前往各服务窗口办理。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规定全文)1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规定全文)1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规定全文)1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规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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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规范
一、权限
总投资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请查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100%缴付的,不予办理增资。

二、审批程序
1、到原项目核准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增资核准(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或增资额度低于原投资总额20%的增资项目,无需经过此程序);市发改委(或市经委)完成外商投资增资项目核准,出具批复文件。

2、到市商务局提交增资申请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在投资人提交的资料齐备后,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核准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资本金账户增资手续,缴付最低20%的增资额(即最低先缴付注册资本增加额的20%);
4、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领取营业执照。

三、市商务局办理增资变更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公司申请报告(公司盖章、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各位董事签字、原件);
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单个股东独资企业不需提交,但投资人增资额度、出资内容及出资期限要明确写入章程修正案);
4、合同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不用提交,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
5、章程修正案(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
6、增资项目申请报告及市发改委(市经委)的核准批复文件(原件)(服务领域增资、或增资额度低于原投资总额20%的增资项目,无需提交);
7、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8、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用其在国内投资的其他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利润来源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原件);
12、中方若以国有资产出资,须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增资项目的批复(原件);
13、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需投资者补充的其他文件。

四、附件(电子版)
1、公司申请报告范本;
2、公司董事会决议范本;
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范本;
4、合同修改协议范本;
5、章程修正案范本。

市商务局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管理科
电话:2630815
传真:2630800/2630801
电子邮箱:lzwai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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