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民法案例题十道案例题

合集下载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被告: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张三有权优先续租。

同日,张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租协议,约定张三将上述房屋转租给王五,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租赁期满后,王五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6月,张三入住该房屋,并向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三每月按时向李四支付租金,同时,王五也按时向张三支付租金。

然而,在2021年4月,王五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遂向张三提出解除转租协议,并要求张三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张三同意返还房屋,但要求王五支付剩余的租金及押金。

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王五认为张三违约,要求李四返还押金,并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

张三则认为,王五违约在先,且其已将房屋返还给王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双方争议无权干预。

二、争议焦点1. 王五是否违约?2. 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李四是否应返还押金?三、案例分析(一)王五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五与张三签订的转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

然而,王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解除转租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已将房屋返还给王五,并要求王五支付剩余租金及押金,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张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李四是否应返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答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交付房屋钥匙。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张某未能按期过户,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未能按期过户,李某遂向张某主张违约金10万元。

张某认为,其未能按期过户是因为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违约责任认定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期过户,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期过户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张某不能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二)李某的违约责任认定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李某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1.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案例题参考答案: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

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还陈某刑事案例1案例一某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某区任某的青海湖牌汽车1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某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

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取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

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已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

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

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

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已有。

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

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脏物,获款4080元。

案发后,赃款脏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问:1.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2.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3.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4.李干文的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案例二曲某与其兄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民法法律案例题(3篇)

民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公司职员,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处房产租赁给李四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租赁期间,李四每月需支付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房屋维修,双方应协商解决,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2020年8月,由于房屋外墙脱落,存在安全隐患,张三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维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故要求李四支付维修费用。

然而,李四认为,房屋外墙脱落是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由于张三的过错,因此维修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房屋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2. 李四是否应支付维修费用?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五、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维修费用承担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2. 关于房屋外墙脱落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法律基础_民法案例题(3篇)

法律基础_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经营一家小餐馆,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

王某餐馆的厨房后门直接通往李某的住宅后院,两家的生活空间紧密相连。

近年来,王某餐馆的生意日益红火,但随之而来的是噪音和油烟问题。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希望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对住宅的影响,但王某以餐馆经营需要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噪音和油烟污染,并赔偿其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案例事实:1. 王某经营的餐馆于2018年开业,李某居住在餐馆后门对面的住宅中。

2. 王某餐馆的厨房后门直接通往李某住宅后院,两家生活空间紧密相连。

3. 王某餐馆的生意红火,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4.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但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

5. 李某因此遭受了失眠、咳嗽等健康问题,且房屋价值下降。

6. 李某要求王某停止噪音和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法律问题:1. 王某餐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是否构成环境污染?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3. 如果法院认定王某餐馆的噪音和油烟构成环境污染,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案例分析:1. 噪音和油烟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现象。

噪音和油烟均属于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王某餐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可以认定为环境污染。

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平衡相邻关系,维护相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餐馆的噪音和油烟污染影响了李某的日常生活,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

民法典小案例法律问答(3篇)

民法典小案例法律问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民众对于民法典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结合一些常见的民法典小案例,进行法律问答,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

乙如约支付了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价格下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答】1.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甲违约在先,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2. 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因甲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有权要求甲赔偿。

3. 乙能否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给乙。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丙在公园内遛狗,狗突然挣脱绳索,咬伤了丁。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答】1. 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答: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狗的饲养人,对丁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2. 丙是否可以免责?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丁在事发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丙可以免责。

法律普法案件(3篇)

法律普法案件(3篇)

第1篇案件简介:张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张某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一、案情概述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2019年11月,张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实施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侦查阶段1.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9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2. 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张某盗窃所得的财物。

三、起诉阶段1. 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盗窃罪。

2.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四、审理阶段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2.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实施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五、判决阶段1. 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判决。

2. 法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具有犯罪故意。

(2)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多次实施,盗窃财物价值较大。

(3)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本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防止盗窃犯罪的发生。

七、普法教育1. 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案例题库

法律案例题库

民法案例分析顾斐泠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

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

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

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

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

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的体现。

四、答案(一)乙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货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二)乙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的体现。

五、总结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四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三房屋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双方约定,如因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张三应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四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发现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非张三,而是张三的前妻王五。

李四遂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张三则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李四房屋产权问题,且房屋产权问题并非其故意隐瞒,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3. 李四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书面形式,且双方均签名,故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有效。

2.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李四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李四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李四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民法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案例选取了近年来较为典型的热点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

甲认为,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房产的抵押权,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

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因其隐瞒房产抵押权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2.原告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被告乙应否赔偿原告甲的损失?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本案中,被告乙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原告甲披露房产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导致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构成欺诈。

(二)原告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乙构成欺诈,原告甲有权解除合同。

(三)被告乙应否赔偿原告甲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的欺诈行为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构成欺诈,原告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家在李某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公共通道。

近年来,随着张某家人口增加,其家庭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影响了李某家的通行。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清理杂物,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清除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二、案情概述1. 原告李某的主张:李某认为,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其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因此,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清除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2. 被告张某的答辩:张某承认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但辩称这是为了方便其家庭使用,并无恶意。

张某认为,其堆放的杂物并未完全阻断通道,李某仍能通行。

此外,张某表示愿意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减少对李某的影响。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通行。

但张某表示愿意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减少对李某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确保李某的通行不受影响。

三、案例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清除其妨碍通行的障碍物。

在本案中,张某将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确实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张某将部分杂物移至自家院内,以确保李某的通行不受影响。

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李某的相邻权,又考虑到了张某的实际情况。

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应当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3. 相邻权纠纷的预防: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相邻各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11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案例分析题: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四、案例分析题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准确答案: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水平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所以,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问房屋。

1/ 23.无权。

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

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所以,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杨某5,杨某2等与杨某4,杨某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5,杨某2等与杨某4,杨某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5,杨某2等与杨某4,杨某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2【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1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杨才学;杨志群;杨小平【当事人】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杨才学杨志群杨小平【当事人-个人】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杨才学杨志群杨小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被告】杨才学;杨志群;杨小平【本院观点】杨志平举示的证据虽然真实,但是达不到其生活困难以致无力承担赡养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审判决由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每人每月支付杨才学750元赡养费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审判决由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每人每月支付杨才学750元赡养费是否适当。

现评述如下。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父母将子女养大是基本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杨才学现年84岁高龄,经常患病,无法独立生活,生活困难,其子女应当悉心赡养照顾,以回馈养育之恩。

一审法院比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考虑到杨才学需要护理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杨志平、杨志安、杨治洪、杨小平每人每月支付杨才学生活费、护理费750元,符合实际情况,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11日 民法案例题十道案例题

2019年11月11日 民法案例题十道案例题

20191111 十道案例题一、民法案例题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

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

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

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二、刑法案例题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1111 十道案例题一、民法案例题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

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

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

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二、刑法案例题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四/2)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三、民诉案例题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

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间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

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

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

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

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9年2月7日,家住A县的周某驾车到B县县城花炮市场购买鞭炮时,花炮市场发生爆炸,其车辆前部被人砸坏,周某到B县公安局报案却被扣留,所驾车辆也被扣留。

经询问周某及相关人员,B县公安局认定爆炸是因周某现场燃放鞭炮引起,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周某针对扣留与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月10日,复议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之后,维持了B县公安局的决定,同日送达周某。

3月20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的负责人仅委托其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问题:1.请简答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方式。

2.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举证责任如何承担?4.请简答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依据与具体程序操作。

五、刑诉案情:S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向S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S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2015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将从L市向一名男子(未到案)购买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带到S市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贩卖给被告人吕某。

2015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S市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几中缴获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

随后侦查人员黄某假扮吸毒人员吴某,自称吕某的朋友,并使用吕某的手机与叶某联系,约定从叶某处购买冰毒2克及“麻古”80片,当晚到吕某住处交货。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到被告人吕某的住处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

经S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叶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2.10克,红色药片状物4小袋(共装86片),净重共计9.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吕某身上及其租住屋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0.51克,结晶状物17小袋,净重共计13.9克,浅褐色碎小块状物1小瓶,净重计0.45克,红色药片状物1小袋(内装310片),净重共计31.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药片状物310片的含量为1.45%。

(二)2015年4月29日晚10时,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陈某。

陈某证言:我因为吸食冰毒,2015年4月29日晚10时许在L市美食街中段“美宜佳”士多店被公安同志查获。

我的冰毒是向“权仔”购买的,因为我经常在“新领域”电子室里面玩,“权仔”也经常在那里,我见过他在电子室里卖冰毒给其他人,所以我就找他购买了。

我一共向他购买了15次,其中购买100元的有6次,70元的有3次,50元的有6次。

除陈某证言外,还有陈某的辨认笔录,表明陈某从七张照片中辨认出了“权仔”系被告人吕某。

被告人叶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叶某第二次向吴某贩毒系“警察圈套”,不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吕某始终否认其向陈某贩毒的事实,并称其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吕某称自己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毒品是从叶某处购买,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叶某。

自己先后给叶某打了三次电话,前两次未接通,第三次接通后告诉叶某自己有朋友要购买毒品,并提出可到自己租住的房屋交货。

经调取吕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证实吕某手机号码为1802946××××,其中2015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期间与被告人叶某手机号码为1362023××××存在多次通话的情况,其中4月27日晚十一时,十一点半有两次呼叫记录,4月28日零时10分有一次呼叫记录,通话时长9分20秒。

问题:1.叶某辩护律师提出的“警察圈套”这一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法庭将侦查人员黄某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须经何种程序?3.吕某所称的立功表现能否认定?为什么?六、商法案情:大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钟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股东周一、冯二、陈三、朱四、马五、孔六,共计六人。

周一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陈三、马五任董事。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周一和马五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

2014年2月,周一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大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大屋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简称“合同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