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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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2013]10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办[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目前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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