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各区、县(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〇⼀⼀年九⽉⼆⼗七⽇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五号)、《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沈阳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并对其履⾏服务协议的情况进⾏⽇常监督和检查。
第⼆章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认的原则:⽅便参保⼈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服务机构的作⽤,促进医疗卫⽣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医疗卫⽣资源的利⽤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
第六条经卫⽣⾏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作者: ————————————————————————————————日期:ﻩ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特大型三级和平区三好街36号ﻫ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特大型三级沈河区文化路83号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大型三级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ﻫﻫ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三级铁西区兴顺街18 8号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三级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ﻫﻫ辽宁中医(住院) 三级辽宁省肿瘤医院三级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ﻫ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三级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三级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三级和平区光荣街5号ﻫ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ﻫ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三级和平区北九马路20号ﻫ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三级和平区砂阳路240号ﻫﻫ辽宁省人民医院三级沈河区文艺路33号ﻫ辽宁省金秋医院三级沈河区小南街317号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三级和平区十一纬路35号ﻫ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北院区)三级皇姑区岐山路64号ﻫﻫ鞍山市汤岗子医院三级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三级ﻫ医院名称医院等级详细地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三级ﻫﻫ沈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区属二级ﻫﻫ辽宁高科技肿瘤研究所肿瘤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东陵区中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南塔街26号ﻫﻫ沈阳市西城中医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沈辽中路65号ﻫ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大路25号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蒲和街10号ﻫﻫ沈阳市沈河区中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齐贤街32号ﻫ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中医结石病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大众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巴山路5 4号ﻫﻫ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区属二级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东陵路2 0号ﻫ沈阳市铁西区精神病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新路59号ﻫﻫ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和平区同泽街79号ﻫ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正阳街2 00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津桥路19号沈阳东药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沈阳市皇姑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ﻫ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病医疗中心区属二级苏家屯区雪松路49号ﻫ医院名称医院等级详细地址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中心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建业路8号沈阳市铁西区华康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卫工北街28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大路112号沈阳市虹桥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虹桥路38号ﻫ沈阳市安宁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三洼街丙-95号ﻫ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云峰南街5号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小东路189号ﻫﻫ沈阳市东陵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泉园二路87号ﻫ沈阳二○四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和睦北二路2号ﻫﻫ沈阳阜康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南山东堡路62号ﻫﻫ沈阳市博爱专科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岐山中路6号ﻫ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ﻫ沈阳奥新口腔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大南街196号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ﻫﻫ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和平区节育技术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大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ﻫ沈阳市铁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沈阳市皇姑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沈阳市于洪区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阳市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阳市浑南新区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公安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河区团结路103号沈阳市苏家屯区妇婴医院区属二级沈翔七○五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沈阳市皇姑区中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黄浦江街11号沈阳市沈卫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新民市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西城区康复街新民市妇婴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南市东路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铁道北辽中县中医院区属二级辽中镇政府路北辽中县人民医院区属二级辽中镇南二路法库县中心医院区属二级法库镇河南街法库县中医医院区属二级法库镇团结街康平县人民医院区属二级康平镇内康平县中医医院区属二级康平镇内新民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新民市东城区辽中县骨伤科医院市属二级苏家屯区中医院市属二级康平县精神病防治院市属二级新民市康复医院市属二级辽宁省友谊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0号沈阳市儿童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市属二级辽宁省奉天中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风雨坛街127 -1号沈阳市妇婴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青年大街90号沈阳市沈河区牙病防治所市属二级沈河区朝阳街53号沈阳二四五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长安路75号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8号沈阳市口腔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中山路138号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东纬路13号沈阳市传染病院市属二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沈阳市骨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属二级东陵区孤家子路232号沈阳市胸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北海街11号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文化路67号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中山路389号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大北街清泉路67号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市属二级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沈阳市德济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傍江街54号沈阳市中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三好街23号北方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香炉山路7号沈阳市老年病康复(济仁)医院市属二级于洪区陵东街135-8号沈阳二○一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新东一街12号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急救中心市属二级南八马路137号沈阳市肛肠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北京街51号沈阳二四二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乐山路3号沈阳市一五七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文官屯街241号沈阳市益民医院市属二级新城子区虎石台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妇儿医疗保健中心市属二级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市属二级沈阳七三九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爱尔眼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市属二级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市属二级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东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皇姑屯医院一级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北分院一级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一级沈阳市于洪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医院分院一级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卫生院一级于洪区造化镇沈阳市天华医院一级铁西区凌空二街13甲辽宁省中医药学会建大中医院一级铁西区建设东路27号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大西路316号沈阳市沈河区大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热闹路111号沈阳市沈河区回民医院一级沈河区小西路28号沈阳辉山医院一级沈阳市痛伤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一级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一级铁西区兴华北街8号沈阳华泰医院一级皇姑区崇山中路49号沈阳市和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医院一级苏家屯区红菱镇中心街48号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盛煤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二井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二井医院一级沈河区市府大路366号沈阳仁济医院一级沈河区小北关街208号沈阳市松辽激光医院一级沈阳市交通医院一级沈阳市沈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一级沈河区文化路72号沈阳市和平区牙病防治所一级和平区北二马路21号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煤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镇沈阳矿务局前屯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镇民航沈阳医院一级沈阳市和平区济德医院一级和平区抚顺路54-6号沈阳第四橡胶厂卫生所一级南八马路137号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骨科医院一级大东区津桥路4号沈阳市大东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大东区兆昌街81号沈阳市铁西区结核防治所一级铁西区云峰街南八东路34号沈阳市皇姑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皇姑区乌江街22号沈阳市皇姑区牙病防治所一级皇姑区华山路41号沈阳松陵医院一级皇姑区三台子梅江西街28号沈阳康民医院一级铁西区云峰北街4号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皇姑区明康路45号沈阳市沈河区妇婴医院一级沈河区沈阳路78号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所一级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沈阳市沈河区第五医院一级沈河区南乐郊路32号沈阳市康宁医院一级和平区西安街171号沈阳市大东区结核防治所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六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二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铁西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一级皇姑区塔湾街40号沈阳卷烟厂职工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6号辽宁省邮电医院一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黄山路4号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一级大东区东山嘴子1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卫生所一级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中共沈阳市委员会卫生所一级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辽宁**机关门诊部一级沈阳化工研究院卫生所一级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卫生所一级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北三路6号沈阳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一级铁西区北二西路12号沈阳市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朝鲜族医院)一级和平区西塔街85号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平区嘉兴街70号沈阳市和平区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平区砂阳南路3号沈阳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6号沈阳市沈河区正阳精神病防治站一级沈河区正阳广顺恒巷6-1号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人民医院一级于洪区长江北街44号沈阳市铁西区城西医院一级于洪区沈辽路124号沈阳市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皇姑区宁山东路33号沈阳热电厂综合门诊部一级铁西区北二中路26号沈阳电业局门诊部一级和平区八经街94号沈阳电力机械总厂卫生所一级铁西区肇工北街6号沈阳造币厂615医院一级大东区区大东路138号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奉天街60号沈阳东方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72号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72号沈阳市铁西区兴华门诊部一级铁西区兴华南街54号沈阳市大东区小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大东路70号沈阳市大东区大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牙病防治所一级大东区大东路15号1门。
沈阳市医院等级名单
47 沈阳二○一医院
市级
大东区新东一街12号
48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 市级
49 沈阳市急救中心
市级
南八马路13号
51 沈阳二四二医院
市级
皇姑区乐山路3号
52 沈阳市一五七医院
市级
大东区文官屯街241号
53 沈阳市益民医院
市级
新城子区虎石台镇
市级
62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东医院
市级
*** 2011年2月15日人力行政部整理数据,来源于/dy.asp,超出此范围时请确认医院等级。
6 辽宁中医(住院)
三级甲等
7 辽宁省肿瘤医院
三级甲等
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
8 沈阳市骨科医院
三级甲等
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
9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
10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
三级甲等
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
三级甲等
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
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
5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
市级
55 沈阳市妇儿医疗保健中心
市级
56 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
市级
57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市级
58 沈阳七三九医院
市级
59 沈阳市爱尔眼视光医院(有限公司)
市级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
60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
市级
61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
三级甲等
和平区光荣街5号
13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三级甲等
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参加沈阳市社会保险的各企事业单位
参加沈阳市社会保险的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推进下,我市新启用的沈阳市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大楼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社会保险集中在同一地点办理,为形成科学、高效的“五险合一”运行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1年,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水平、简化参保人员办事流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信息化建设(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我市将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资源数据库,开发统一的业务经办系统平台。
为此,从8月开始,将对我市社会保险参保数据进行一次比对核验,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数据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清理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核心数据信息,对参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唯一性进行核验。
明确同一参保单位、个人对应不同种类社会保险之间的数据关联,实现信息化管理“同人同城同库”。
为统一业务经办平台、统一缴费基数核定、统一申报缴费以及社会保障卡发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数据环境。
二、核验范围在沈阳市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不包括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工作内容(一)单位信息比对核验1、比对原则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业务分别由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系统(以下简称“三个系统”)承载。
根据“三个系统”中管理的基本项目及唯一性情况,确定比对原则为“三个系统”中登记参保信息中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完全一致,且参保人数基本一致率达到90%以上,即可自动建立此单位在“三个系统”中的关联关系,如果关联结果与本单位的信息不符,也可到社保大厦三楼指定窗口进行确认。
2、操作办法参保单位可在医疗保险管理局的网站上查看“三个系统”中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及关联情况,确认其准确性。
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是指由中国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在沈阳地区为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
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其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具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资质。
这些医院一般都是拥有一流设备和专业医疗团队的大型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其设施包括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仪器,例如CT、MRI等,以及各类手术室和研究中心等。
医疗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组成,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其次,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具有广泛的医疗服务范围。
这些医院不仅提供常规医疗服务,如门诊、住院和急诊等,还提供各类特殊医疗服务,包括手术、康复、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
此外,这些医院还会提供各种医疗检查和诊断服务,例如各类实验室检查、放射学影像学和病理学检查等,以便尽快准确地对劳动者的伤病进行诊断和治疗。
再次,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具有优惠的价格政策。
由于是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劳动者在这些医院就医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待遇,例如医疗费用的折扣、免挂号费等。
这样可以减轻劳动者的负担,提高他们就医的积极性和便利性。
最后,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还具有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
这些医院一般都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服务窗口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与工伤保险有关的事务,包括理赔申请、资料审核和费用结算等。
这样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成本。
总之,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在医疗设施和资质、医疗服务范围、价格政策和服务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这些特点不仅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医疗需求,还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
辽宁省职业病诊序号机构名称地 址1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2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3沈阳市益民医院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4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北路6号5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街1号6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19号7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院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2号8抚顺市职业病防治院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61号9本溪市职业病医院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00号10本溪钢铁(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本溪市平山区和平路46号11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70号12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1段8-35号13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口市渤海大街西76号14阜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4号15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阜新市海州区山中街1号16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65号17朝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朝阳市友谊大街二段2号18北票市职业病防治院北票市和平街14号19葫芦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30号电 话诊断资质项目和范围024-********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诊断病024-********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及其他职业病024-********尘肺0411-********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手臂振动病)、职业性眼病(不含放射性白内障)0411-********尘肺、职业中毒(《职业病目录》中全项)0412-*******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病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0412-*******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职业性肿瘤024-********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0414-*******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0414-*******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手臂振动病、中暑)、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0415-*******尘肺(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滑石尘肺、陶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铝尘肺、石棉肺、云母尘肺)及职业中毒(二硫化碳、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硫化氢、苯、硫酸二甲酯、氮氧化物、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氯气、酚、铅及其化合物、氨、汽油、甲苯、二甲苯、磷及化合物以及中毒工业性氟病、中毒性肝病)业病诊断机构名单0416-*******尘肺;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二氯乙烷、有机磷农药中毒);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职业病0417-*******尘肺(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煤工尘肺)0418-*******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滑石尘肺、陶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铝尘肺、石棉肺、云母尘肺)及职业中毒(砷化氢、氯气、二硫化碳、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四乙基铅、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铅及其化合物以及中毒工业性氟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及其他职业病0418-*******尘肺、职业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中暑、职业性噪声聋)024-********尘肺(矽肺、石棉肺、水泥尘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职业中毒(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汽油、有机磷农药)0421-*******尘肺0421-********尘肺0429-*******尘肺(名单由省卫生厅提供,统计日期截至2012年2月28日)。
沈阳市医院名单
辽 中 县
新 民
新 民 市
康 平 县
法 库 县
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 新民曙光医院 新民市肛肠医院 新民市陶家屯医院 新民市第三人民医院 新民市第五人民医院 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 新民曙光医院 新民市大民屯医院 新民市公主屯镇医院 新民市法哈牛医院 新民市大柳屯中医院 康平县人民医院 康平县人民医院张强分院 小城子镇中心医院 康平县第二医院 海洲医院 开发区医院 山东屯医院 康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小康分院 铁煤集团总医院小康分院 东关医院 康平县中医院 张强医院 康平县妇幼保健站 二牛医院 法库县第一医院 法库县中心医院 法库县第二医院 法库县惠民医院 法库县中医医院 包家屯医院 孟家乡医院 法库镇医院 法库县精神病防治院 卧牛石乡人民医院 登仕堡镇医院 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医院 法库县骨伤医院 李国柱植物医院 浑南新区医院
皇 姑 区
大 东 区
沈阳市传染病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 皇姑区中心医院 皇姑区中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 皇姑区第七人民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第八人民医院 皇姑区第六人民医院 皇姑区精神卫生医院 皇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 皇姑区第四人民医院 皇姑区第五人民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第二人民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第六人民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第四人民医院 皇姑惠民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残疾人康复医院 辽宁大学崇山校区医院 沈阳长安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二人民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五医院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四五医院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第八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三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骨科医院 辽宁省沈阳中医肿瘤医药研究所 辽宁省肿瘤医院 沈阳矿山机械厂职工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 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民航沈阳医院 辽宁省黎明204医院 辽宁省沈阳201医院 沈阳中捷人民友谊厂职工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九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六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第四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红十字会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医学会南塔脑血管病医院 沈阳第四建筑公司职工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沈阳市沈海医院 沈阳市胸科医院 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处医院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沈政发[1994]27号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沈政发[1994]27号1994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界定的职工工伤范围内的医疗及康复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按照以下办法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一)职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区劳动鉴定康复部门鉴定为1—10级的医疗期间医疗费,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担70%,职工所在企业负担30%。
(二)职工因工死亡或旧伤复发期间一次性医疗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超过500元部分,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担70%,所在企业负担30%。
(三)职工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康复部门鉴定为1—10级,其一次性医疗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超过500元部分,由市人寿保险公司负担70%,所在企业负担30%。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未达到1—10级的,其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五)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康复部门鉴定确属必须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用的提取,仍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施行,各行业费率按原规定的比例缴纳。
第四条因工负伤职工康复期间的治疗,由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到指定的医院治疗。
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市劳动鉴定康复部门审核后,定期到人寿保险公司结算。
沈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沈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序号名称地址1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0二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号2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中西医结合分院苏家屯区雪松路9号3 铁岭市中心医院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18号4 抚顺市中医院新抚区东六路九号5 本溪市铁路医院本溪市平山区迎春街25号6 丹东市人民医院丹东市振兴区振8街18号7 鞍山市灵山医院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兴工街4号8 沈洲医院沈北分院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号9 沈阳铁路局大连疗养院精神病康复分院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村10 风城市中医院风城市邓铁梅路125号11 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宽甸镇中心路292号12 沈阳市益民医院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设北一路50号13 新城子清水二井医院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二井14 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盛煤矿职工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15 沈阳煤业集团红菱煤矿职工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16 沈煤集团辽阳红阳三矿医院辽阳灯塔柳条镇红阳三矿17 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马煤矿职工医院辽宁灯塔市西马峰18 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辽宁省调兵市迎宾路19 辽宁省金秋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20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21 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3号22 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23 沈阳市德济医院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54号24 沈阳二○四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2号25 沈阳二四二医院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26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68号27 沈洲医院北院区(沈阳机车车辆厂医院)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64号28 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沈阳市新城子区青洲路16号29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沈阳市海棠街31号30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医院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0号31 沈阳市于洪区中心医院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东湖14号32 康平县人民医院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164号33 法库县中心医院沈阳市法库镇河南街34 辽中县人民医院辽中县辽中镇南二路42号35 新民市人民医院新民市康复街20号36 沈阳市工人医院沈阳市东陵路184号37 武警辽宁总队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黑山路3号38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39 沈阳市东药医院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40 沈阳市铁西区华康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28号41 沈阳浑南新区医院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四河里10号42 一五七医院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43 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44 上海假肢厂辽宁分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9号12-1门45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94号。
沈阳定点工伤医院在哪
沈阳定点工伤医院在哪
沈阳定点工伤医院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并不是只有一家医院被指定为定点工伤医院,具体有多家工伤定点医院可以提供工伤治疗和评定服务。
首先,辽宁省人民医院是沈阳市的一家综合性大型医院,也是辽宁省定点工伤医院之一。
该医院历史悠久,设备齐全,医疗水平较高,被定点为工伤定点医院意味着该医院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工伤治疗和评定服务。
此外,沈阳市第一医院也是沈阳市的一家综合性医院,并被定点为工伤定点医院之一。
该医院是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的三甲综合性医院,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流的医疗团队,可以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工伤治疗和评定服务。
另外,辽宁省中医院也是沈阳市的一家大型医院,同样被指定为工伤定点医院之一。
辽宁省中医院是一家综合性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可以提供中医工伤治疗及评定的相关服务,拥有一流的中医专家团队和设施。
以上仅是沈阳市的几家定点工伤医院的例子,还有一些其他医院也被指定为工伤定点医院,患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和评定。
无论选择哪家定点工伤医院,重要的是选择一家具备专业经验、医疗设备齐全并拥有专业工伤医生的机构,以便获得专业的工伤诊治和评定服务。
沈阳工伤保险赔付条例
沈阳工伤保险赔付条例沈阳市工伤保险赔付条例于2002年8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程序和条件等内容。
下面将对沈阳市工伤保险赔付条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赔付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护理费、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等。
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手术费用等。
2. 护理费用:指因工伤导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家庭、社区或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
3. 康复费用:指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或功能障碍需要进行职业康复、适应性设备购置、矫形器、辅助器具等费用。
4. 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工伤伤残程度和工资收入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的补助金。
5. 死亡补助金: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死,其家属可以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
6. 丧葬费:指劳动者因工伤离世后安葬所需费用。
二、赔付条件根据条例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赔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2. 工伤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引起的;3. 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三、赔付程序工伤保险赔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故报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
2. 伤情鉴定:用人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3. 报案登记:用人单位应将工伤事故报案登记,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4. 医疗救治:劳动者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伤情、工资收入等情况,计算工伤赔付金额,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四、赔付标准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2. 护理费用:根据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和护理方式,按月支付护理费用。
沈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沈阳工伤赔偿标准2017
沈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沈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沈阳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沈阳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沈阳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沈阳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52号令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添加时间:2006-04-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救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和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工伤管理社会化。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市劳动局是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负责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实施管理。
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康复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认定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伤亡:(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伤害,经市以上职业病院确认为法定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的;(六)职工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行进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七)职工因工作调动报到期限内,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事故伤害的;(八)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或突发性疾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工伤亡的。
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志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志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翟鸣飞张振岭【审理法官】张宇声翟鸣飞张振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志华;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当事人】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志华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杨志华【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被告】杨志华【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被上诉人早上买菜的市场,能提供相对更多样的菜品选择,且该菜市场距离单位较近,根据被上诉人上班时间、出门时间等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上班途中买菜应当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范畴,视为合理路线。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据此,上诉人沈阳市沈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其中,对途中到停车场停车起车、接送子女等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的活动经历,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和与上下班目的明显相悖的活动经历,不应当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沈河区工伤保险科电话
沈河区工伤保险科电话
沈河区工伤保险科是沈阳市沈河区的一个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沈河区工伤保险科的电话是*************。
该电话为办公电话,用于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和申报等相关工伤保险事务。
办公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到下午5点。
在非办公时间,您可以留下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问题,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与您联系。
工伤保险科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推行和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增强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意识。
2. 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发放,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于受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3. 协助处理工伤保险投诉和纠纷,维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组织和开展工伤保险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5. 汇总和分析工伤保险数据,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如果您遇到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拨打沈河区工伤保险科的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另外,您也可以通过该电话向工伤保险科举报和投诉不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工伤保险科将会积极处理并保护您
的合法权益。
在享受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救济,希望通过沈河区工伤保险科的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事务的质量和效率。
辽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
辽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辽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工伤报销是指根据《劳动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职工因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辽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对工伤报销医院比例的设定和落实非常重要。
在辽宁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职工在特定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补偿比例。
比例的设定主要考虑到工伤职工就医的便利性和费用的合理性,既要保障职工的权益,又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局的规定,辽宁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为80%。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特定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80%的补偿。
这一比例相对较高,可以有效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安全。
辽宁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的设定还考虑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辽宁省在设定工伤报销医院比例时,会按照特定的标准和条件来选择合作的医疗机构,确保其能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合理的价格。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得到适当的治疗,还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辽宁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的设定和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监督管理。
辽宁省社会保险局会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工伤报销医院比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社会保险部门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其按照合同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伤职工的诊疗工作。
综上所述,辽宁省工伤报销医院比例的设定和落实非常重要。
合理的比例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辽宁省在工伤保险领域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也将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
沈阳补充工伤保险
沈阳补充工伤保险沈阳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是辽宁省的省会,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
在沈阳这样的工业城市,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对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医疗、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补偿和保障。
下面,我将就沈阳的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沈阳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广。
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底,沈阳市的参保人数约为203万人,覆盖面较为广泛。
这主要得益于沈阳市政府的努力,通过工伤保险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员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其次,沈阳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对较高。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工亡丧葬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等多种形式。
沈阳市在实施工伤保险金发放工作时,将参保人员的收入水平纳入考虑,根据受伤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受伤程度,合理确定补偿金额,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再次,沈阳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有效提升,沈阳市通过设立相关的机构和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事务。
这些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他们不仅负责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及报销结算工作,还会定期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符合要求。
最后,沈阳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沈阳市政府在媒体上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通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此外,沈阳市还开展了一些培训和宣传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权益。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保险认识和知晓率,使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工伤保险的申报和使用。
综上所述,沈阳作为一个工业城市,对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通过广泛的覆盖面、较高的待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效的宣传推广工作,沈阳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完善。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沈阳的工伤保险将进一步得到提高,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杨莉萍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莉萍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东刘智史越洋【审理法官】王继东刘智史越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莉萍;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北京科技看购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莉萍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北京科技看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莉萍【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北京科技看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翔勇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李红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翔勇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李红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翔勇李红波【代理律所】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莉萍;北京科技看购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中,杨丽萍在离职前单位已经告知其在工伤保险未办理完毕之前离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杨丽萍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自己自愿离职,由本人原因造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及工商保险理赔手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杨丽萍在离职前单位已经告知其在工伤保险未办理完毕之前离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杨丽萍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自己自愿离职,由本人原因造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及工商保险理赔手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在单位已经向其释明的情况下,其仍坚持离职,故应自行承担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社保中心不再支付杨丽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王发力、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发力、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发力;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发力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发力【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裴慕荣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李红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裴慕荣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李红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裴慕荣李红波【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发力【被告】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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