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 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 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发生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如何写答辩状?侵权损害赔偿答要遵循哪些原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装饰市场***号经营者,住**大街**号楼***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

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品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装修竣工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 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那么,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特殊的情况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转合同法的上述损失赔偿原则表明,在合同法上。法院授予当事人损失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该当事人给予补偿,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准备违反合同时,考虑到可能要支付损失赔偿,结果会三思而行;或者,已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可能支付高额的补偿费。但是,这些结果都不是法院判决损失赔偿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未造成损失,法院将判决只给对方名义赔偿。这一事实也说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当事人。损失赔偿的目的之所以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有以下原因:第一,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补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判决给予惩罚性损失赔偿,就可能会给受害方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并未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多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却得到了巨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授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是使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合同正当履行时所处的状况,而是使他处于比合同正当履行还要好的状况。第二,授予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刑事和民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别。刑事案件中的举证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却只要求超过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认为有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就足够了。所以,如果允许法院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较低,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使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付出高额赔偿。第三,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合同法上允许授予惩罚性赔偿,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依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从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范围与方法。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

赔偿协议书范本5篇

赔偿协议书范本5篇 赔偿协议书范本5篇 当自身受到损害时需要赔偿,要有一份赔偿协议书,以下是小编推荐的赔偿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 【篇一: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协议双方: 甲方: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XX年XX月XX日在为甲方(系×××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XX年XX月XX日存于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篇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对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受甲方雇佣期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在乙方住院及休养期间,甲方已支付了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一切费用。二、在乙方受伤休养期间,甲方已按乙方的工资标准(XX元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另外,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个月工资元。 三、乙方经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该损害达成一致,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元(大写:)。二、三项合计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协议全部内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即视为违约,应承担二、三项赔偿金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 【篇三: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用人单位: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 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违约合同范本

违约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总则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网站策划,网站制作服务。 2、网站的信息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若网站的信息发布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的内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即关闭此网站乙方发布的信息。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根据双方达成共识的网站建设方案,负责乙方的网站策划,网站制作。 2、甲方必须保证网站上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看性及合法性。 3、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后,甲方开始制作乙方的网站并保证在双方议定期限内完工。 4、甲方有为乙方网站进行一次维护的义务和权利。 5、网站完工验收后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清所有款项予甲方,甲方有权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Model agreement on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出卖人):****xxx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 房业主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 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 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 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 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 (一)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 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 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 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 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违约赔偿】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认定原则的细化

要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除了运用证据披露与证据妨碍制度外,还有其他原则可以予以辅助,比如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占比问题等。总之,知识产权侵权数额的判定要结合个案的情况予以确定。 1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 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是被告的获利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高度盖然的合理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状态,此时合理确定的权利全部在法官身上了。 在腾讯诉奇虎公司的案件当中,最后判了500万。第一是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所包括的损失我们当时知道的有商誉损失、增值业务的损失,把QQ秀什么的全部给屏蔽了,还有广告损失;然后知道24小时内安装扣扣保镖的用户,至少超过1000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不止50万了。考虑到商业诋毁、原告的QQ商标的驰名程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恶意,还有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后确定了500万的数额。 高度盖然性的规则还有另外一种适用方法。例如,某些数字可以查明,某些数字查不明的时候,对于那些不能查明的部分进行一个高度盖然的推测,推测它是多少,最后再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数额。例如说浙江三维公司V. 干人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我们来看步骤一,销售的净收益=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经营成本),由于没有证据证实经营成本和进货成本的具体数额,最后法院考虑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酌定了经

营成本的数字,最后计算损失是529万。这就是说案件中有些数字是查实的,有些数字是酌情的,最后计算出来的数字是有整有零的,反而是一个很确定的数字。 再来看步骤二,销售净收益=销售收入×利润率,同类企业的年利润率为12%—15%,被告不用支付商标许可费,其利润率应高于合法同类企业,侵权获利529万余元的,得出利润率为21%,反过来证明了步骤一酌定的经营成本是合理的。所以最后判定赔偿是529万。所以这是高度盖然性的另外一种适用方法。 2通过许可费计算损失 现在我们基本上没有按原告主张的许可费判过,在专利案件和商标案件当中,尤其是专利案件中。为什么没有按这个判?因为一看原告拿来的合同,就是为了诉讼做的假合同。表面看原告确实跟案外人签了一个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有没有履行是看不出来的,有些合同相对方还是它的关联公司等等。所以基本上这个许可合同没有被采信过。但是在宋守淮这个案件中为什么被采信呢?是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湛江中院同时打另外一个合同纠纷,那个许可合同是真实的许可合同,因为他们本身在打许可合同的纠纷案件,所以知道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最后使用费乘以3,判了50万。这种可以查明的情况是很巧合的。 但是上一次我在北京开会的时候,我听说现在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咱们目前网络文学的产业收益很高,网络文学作品大热之后,经常许可给其他人拍电影、开发游戏等。这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就是在著作权法的领域,许可合同使用的真实程度是非常高的,这使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有利。

《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doc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有三种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建筑合同中工期延误损害赔偿就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方式。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建筑合同中运用最多,例如FIDIC合同条件的第63条和第69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商违约和业主违约情况下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第三种是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办法。这就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办法,主要用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确定损失赔偿额。同时该条也确立了违约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损失赔偿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使违约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状态。这一方面要求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指利润);另一方面也不支持让违约人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上载明了相关规定《合同法》113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定反映了这一立法精神。 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一)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二)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三)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 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

赔偿损失中责任相抵原则与减轻损害原则之比较分析所谓赔偿损失,亦称为违约赔偿损失,乃为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之义务而予对方财产上之损失时,依法和依据合同之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财产损失之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笔者根据案件讨论过程中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于适用上之分歧,现结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试将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赔偿原则在适用上作比较分析。一、概念上以及构成要件上之列举比较责任相抵原则之概念为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之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来看,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乃形象之描述,当事人并不为责任之实际抵销,而是于确定各自应负之责任范围与数额基础上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它不以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二:(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相抵规则。(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损害(mitigation of lossess)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即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减轻损害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院往往讲“减轻损害之义务”,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课以减少损害的义务,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减轻损害原则颇为类似。减轻损害原则之构成要件有三:(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无过错。也即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前提条件,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之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继续扩大。二、法理上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过失责任相抵原则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规则,因在我国《合同法》中被“双方违约”之条文所指代,亦即成为本文所称之违约责任相抵原则。因此对责任相抵原则之分析,只能溯及过失责任相抵。根据自然法之精神,人应当对自己所造成之损失负责,此以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凡及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盖人只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对于其他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就本文所指的责任相抵原则而言,过失责任相抵本身源于大陆法系对合同之债课以过失责任原则,其产生之直接依据乃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双方共同违约行为。此处,另起一支,我国无有过失相抵原则得以体现之法律条文,因此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法官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扩张解释,使此项针对侵权责任规定之规则扩张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empirenews.page--] 减轻损害原则之发展源于普通法,本身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同样,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之义务,若债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亦为诚实信用所不许。故减轻损害原则,亦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原则之具体体现。在以判例体现法律原则之国家,诚实信用与衡平观念被再三的阐释和徵用于判决与意见书中,此亦使得减轻损害原则得以成为合理措施减轻损害为受害人之义务而适用,未尽到减轻损害之义务,已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债法当中帝王条款之违反。英美法中对违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因此,英美法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之义务,此既为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和适用,亦为holmes所言之“谨慎人”义务之彰明。大陆法系一般无此明文规定,盖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故不直接以受害人违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 一、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

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 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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