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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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及时、规范、检测报告真实、资料准确完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家里单位、承包人以及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程序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报公司审批后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承包人应认真阅读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根据相关要求每日将施工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进场原材料上报驻地办。

第五条承包人按照要求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后,向驻地办报送申请检测计划,驻地办审合格后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六条检测\单位收公司委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或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频率、总体检测计划及驻地办汇总资料,及时、独立、公正地对待检项目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公司委托合同和批准的总体检测计划,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检测前(或至少三天一次)见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时间、地点)通知安质部、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安质部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检测单位对工作进度汇总后每周五上午将检测报告和汇总表送施工单位、驻地办、公司安质部。每月28日将前阅读汇总表报驻地办、公司安质部、工程部。第八条检测单位在完成合同内检测任务外,接到公司安质部抽检通知单后,2天之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现场结束后,必须在7天内提交实验报告。

第九条有桥梁荷载试验的施工标段在荷载试验时须配合检测单位预埋传感器。桥梁工程具备通车条件时,由驻地办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提交专项检测试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测单位在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十位该项检测工程的完结,可申请业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检测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计算费用和进行计量支付。

第三章质量检测试样和资料获取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质量试样的获取用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单位樱花在驻地办、施工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取样,并三方签字确认。检测单位应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在取样时应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的情况综合考虑,既保证对检测结果的复核和抽检,又最大程度的扩大覆盖范围。

第十四条个承包人、驻地办应积极配合协助检测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同事应根据抽检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驻地办,施工标段需对检测单位的检测项目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应予两日内出具临时检测报告。临时检测报告应机具

有正式检测报告的同等效力,并分施工标段定期汇总后(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一式八份)。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应立即通知公司安质部、工程部、驻地办,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石记录、检测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章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的人员应符合招标文件和专业资质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配备充足、精准、适宜的检测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标定或校核。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发现问题的试样,试样留置时限应为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之日后三天。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1、未通知公司,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

2、随意更换检测人员,检测质量或现场进度的;

3、检测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标定或校核;

4、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未按照规定上报的;

5、随意修改检测数据或使用承包人、监理人数据的;

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7、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擅自使用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车辆、设备、仪器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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