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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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东省仲裁条例”及肇庆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第二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肇庆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公正、独立、快捷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肇庆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合议庭仲裁员、特邀仲裁员进行的仲裁案件,同时适用于肇庆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四条:为保证仲裁工作质量,肇庆仲裁委员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管理。

第二部分:仲裁申请及受理第五条:仲裁申请人应当向肇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仲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有效证明文件;(二)有关索赔金额和仲裁请求的事实和证据文件及清单,该清单应当包括相应的证明文件;(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仲裁事项;(三)仲裁委员会;(四)仲裁费用承担方式;(五)仲裁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员或者合议庭仲裁员。

若选择合议庭仲裁员,其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由仲裁庭主席指定。

第八条:肇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转交申请被仲裁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

第九条:申请受理后,应当于五日内安排仲裁员或组建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仲裁申请人因违反时效性规定被法院判决而丧失请求权利的,不能再向肇庆仲裁委员会起诉同一项仲裁事项。

第三部分:仲裁裁决第十一条:肇庆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事实进行仲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的主张和理由;(三)事实和证据;(四)对争议的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将判断分别列明;(五)裁决结果;(六)裁决日期和地点。

icc仲裁规则

icc仲裁规则

icc仲裁规则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国际仲裁规则是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和管理。

这是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之一,也被认为是商业争端解决的黄金标准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ICC仲裁规则。

1.ICC仲裁规则简介ICC仲裁规则首次于1922年出版,现已更新至2024年版本。

这些规则为商业争端解决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程序,旨在提供一个有效、高效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ICC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惯例和实践进行调整,并反映了商业社群的典范。

2.申请仲裁按照ICC仲裁规则,申请人必须向国际仲裁院(ICC)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争议的详细信息。

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和注册费用。

申请提交后,由国际仲裁院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

3.仲裁庭的组成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提名仲裁员。

如果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国际仲裁院将任命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庭秘书的任命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4.仲裁程序ICC仲裁规则确保整个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规则,仲裁程序必须以迅速、经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

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定程序事宜,例如证据的提交、语言的选择和听证会的安排。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案件审理、证据收集、听证会和最终裁决。

5.仲裁庭的责任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有义务保持独立、公正和中立,并在仲裁期间积极管理和主持程序。

仲裁庭对争议的裁决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方便的公平程序进行,并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进行判断。

6.最终裁决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

裁决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执行力。

7.补充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还包括了一些补充规则,用于处理特定类型的争议。

例如,有关仲裁成本的规则、合并仲裁及多当事人仲裁的规则等。

这些补充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金融仲裁发言稿范文

银行金融仲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来自XX银行的金融仲裁员,今天很荣幸能够在此就金融仲裁问题发表一番见解。

在此,我要感谢仲裁委员会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各位领导和来宾的莅临。

金融仲裁作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金融仲裁的重要性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仲裁的重要性1. 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仲裁可以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纠纷,避免因纠纷导致金融市场波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降低诉讼成本。

与诉讼相比,金融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周期短、费用低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金融仲裁具有专业性强、保密性高等特点,有助于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4. 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金融仲裁具有国际性,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二、我国金融仲裁的发展现状1. 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金融仲裁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仲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金融仲裁机构不断壮大。

我国金融仲裁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为金融仲裁提供了有力支持。

3. 金融仲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金融仲裁业务已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领域,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

4. 国际合作日益紧密。

我国金融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友好关系,共同推动金融仲裁事业的发展。

三、金融仲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1. 挑战:金融仲裁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仲裁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对策:加强立法,完善金融仲裁法律法规;加大对仲裁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

2. 挑战:金融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机构面临压力。

对策:优化仲裁机构资源配置,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3. 挑战:金融仲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待提高。

对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仲裁事务,推动金融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1995.09.04•【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的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治区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为解决民商事纠纷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迅速、高效进行。

以下是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不含链接,长度超过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目的是依法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促进经济合作。

其宗旨在于公正、迅速、高效地进行仲裁。

第二条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的一切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平,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费用当事人应按照佛山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支付仲裁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

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的程序在接到仲裁申请后,佛山仲裁委员会应尽快根据情况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

第七条开庭程序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开庭通知书应提前合理期限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开庭时间、地点、庭审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证据。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证据,并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第九条调解程序仲裁庭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调解程序。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条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研究、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期限计算本规则中的各项期限,均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论金融领域的国际商事仲裁

论金融领域的国际商事仲裁


金 后 裁委 员 会 《 融 仲 裁规 则 》 指 出我 国 金 融 仲 裁 己 经 进




个 发 展 的新 阶段 金 融 争议

益 的 繁 琐 化 和 复 杂 化 需 要 的 正 是 仲 裁 这样


种快 速 便 捷 有
、 、

关键 词
金 融 仲裁
9
仲 裁规 则
金 融 全 球化

效 的 解 决 纠 纷 的 方式 和 途 径

面 发 展 的需 要 ;也 是 我 国 加 入 W T O 实践 国 家 在 金 融 服 务 贸易
论 金 融 领域 的 国 际商事 仲 裁



了 金 融 的交 易 和 清算 手 段 而 且 使 得 金 融 的 地 域 性 大 大 削 弱 缩




本 文 拟 通 过 对 金 融 仲 裁 与诉 讼 的 比 较 分 析 阐

短 了 金 融 的交 易 时间 降低 了 金 融 的 交 易成 本 也 大大 的 降低 了


明 金 融 仲 裁是 解 决 金 融 争 议 的 最佳 方 式
在 对 我 国金
交 易 的 可 控 性 增 加 了 交 易 的风 险性


融 仲 裁 历 史作 了 简 单 回 顾 和 评 析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由此 而 带来

系 列 的对 内 对 外 的金 融 领 域争议 及 纠 纷 日
, ,

国及 国 际 立 法 的 配 合 与支持

实践 的演 化 赋 予 了 理 论 研 究 以

投资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投资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投资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投资争议的解决是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促进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其权益,各国普遍采用了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

本文将介绍投资争议仲裁调解程序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仲裁程序1. 仲裁协议在发生投资争议前,投资双方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仲裁案件的提交、仲裁庭的组成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签署是仲裁程序的前提,双方应确保其有效性和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双方共同选派的仲裁员和主仲裁员组成。

主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以公正、独立的态度处理争议。

3. 仲裁过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阶段: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付清相应费用。

(2)答辩阶段:被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3)证据交换和审理阶段:双方交换证据,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案件审理。

(4)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并终结仲裁程序。

4.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国际仲裁公约和国家法律,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调解程序1. 调解协议在投资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调解。

调解协议应明确调解的目的、程序和结果等内容。

调解协议的签署是调解程序的前提,双方应确保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2.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

调解员应具备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在独立、公正的原则下履行职责。

3. 调解过程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阶段:一方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并付清相应费用。

(2)调解阶段:调解员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3)协议签署: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4.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的条款履行。

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

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

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为了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第一条国内案件的退费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

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涉外案件的退费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立案费的二分之一和仲裁费的三分之二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

情况特殊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是否退费以及情况特殊的仲裁案件的退费,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综合考虑后酌情决定。

第四条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仲裁庭开庭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的决定而撤案的国内案件或者涉外案件,除收取部分案件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退回。

对须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方能作出无权管辖决定或最终无权管辖决定的案件,根据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退回。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申请的,不予退费。

第五条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仲裁申请”本规定所称的“仲裁申请”,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规则。

第⼆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理合理原则,独⽴、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门、台湾)当事⼈的仲裁申请;当事⼈⼀⽅或双⽅为外国⼈,他们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和纠纷不予仲裁: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在争议发⽣之前或者争议发⽣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当事⼈的书⾯仲裁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在合同订⽴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另⼀⽅不愿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另⼀⽅也同意在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与申请⽅补签仲裁协议或者向仲裁委员会作出同意在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或、失效以及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清远市中级⼈民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当事⼈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10月目录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二涉外仲裁协议中的外国法查明案例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管辖异议的效果案例四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案例五同一交易关联合同的合并仲裁案例六仲裁协议当事人真意的合理判断案例七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与合同变更的判断案例八涉外仲裁裁决项存在笔误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九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及于从合同的判断案例十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H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

《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厦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浅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浅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我 国 的证 券 仲 裁 制 度 开 始 于 1 9 9 0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颁 布 的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业 务 试 行 规 则 》 以 下 称 试 行 规则 )其 中第 上 ( ,
十二章对证券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做 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 。此后 ,
上海 证 交 所 根 据 上 述 《 行 规 则 》 试 制定 了《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仲裁 实 上
较 广
七名 委员 组 成 的仲 裁 委 员 会 . 门处 理 仲 裁 事 项 。 专 19 93年 4月 国务 院颁 布 了 《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该 股 , 暂行 条 例 第 八 章 以行 政 法 规 的形 式确 立 了证 券 仲裁 法 律 的地 位 , 明确 确 立 了任 意 仲 裁 及 强 制 仲裁 两种 证 券 争 议 仲 裁 方 式 , 规定 该 体 现 了对 上 交 所 《 行 规 则 》 《 施 细则 》 其 他 早 期 经 验 的 肯定 试 、实 及 与 总 结 19 94年 8月 至 1 0月 , 国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又 先 后 发 布 了
浅 析 我 国证 券 仲 裁 制 度
李 海 源
( 西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广 西 广
桂林
5 10 ) 4 0 6
牟苗夯 粤 9 一 D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8 9 5 (0 )2 0 3 — 2 1 0 — 2 X2 1 1 - 0 7 0 1
摘要: 券仲裁 。 证 亦称 证 券 纠 纷 仲 裁 , 于仲 裁 诸 多类 型 当 中的 一 种具 体 形 态 , 当然具 有仲 裁 的 共 性 , 时 又 不 失其 独 立 的价 属 它 同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布部门】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金融争议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争议金融争议,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等市场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一)存款、贷款合同争议;(二)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三)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或服务争议;(四)期货、外汇、黄金交易争议;(五)保险合同争议;(六)信托投资争议;(七)金融租赁争议;(八)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服务争议;(九)民间借贷争议;(十)担保、典当争议;(十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争议;(十二)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一)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则,由广州金融仲裁院审理。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同意将其金融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和应当适用的规则有异议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

(四)本规则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的规定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其他规定。

(五)本规则统一适用于。

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2014年10月20日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交易与金融仲裁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款;(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原则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事项,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是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由本会决定。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本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内或其他仲裁员名册内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本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主任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信息披露及撤换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金融纠纷仲裁协议模板

金融纠纷仲裁协议模板

金融纠纷仲裁协议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信息名称(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息名称(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双方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如下仲裁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金融合作领域内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第二条仲裁机构及规则2.1 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2 如无特别约定,仲裁地点为_______市,语言为中文。

第三条仲裁条款的独立性3.本协议的仲裁条款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而受到影响,亦不受任何其他法律文件的约束或变更而改变其效力。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启动4.任何一方欲依据本协议提起仲裁申请,应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保密义务5.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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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2014年10月20日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交易与金融仲裁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
(二)存款;
(三)担保;
(四)信用证;
(五)票据;
(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七)债券;
(八)托收和外汇汇款;
(九)保理;
(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十一)证券和期货。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原则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事项,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是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由本会决定。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
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本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内或其他仲裁员名册内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本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主任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信息披露及撤换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

本会有义务将有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的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没有披露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经查证核实后,本会主任有权撤换该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向本会提出撤换申请。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七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

第八条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九条受理期限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材料发送
本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仲裁申请通知时,应附随本规则、本会仲裁规则、本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

本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时,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本会仲裁规则、本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十二条反请求答辩期
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各自收到受理仲裁申请仲裁通知、仲裁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并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本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庭前质证
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于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委托的仲裁秘书在指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确定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以加速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审理方式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本会应当在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章裁决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

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
合理原则。

第十八条裁决期限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请求,本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收费规定
金融交易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第二十条仲裁费用
当事人在案件中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

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尝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者应当对在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则适用
本规则的规定与《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无规定的,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则解释
本规则标题不适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公布实施前本会受理而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规定。

案件依原规则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适用本规则,由仲裁庭决定。

已审结的案件适用原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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