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摘要及分析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摘要】在刑事司法领域,由于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等多重原因,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律师刑事辩护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被称为“三难”问题。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重大进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得到一定的解决,但是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刑事辩护中的这些顽疾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来解决,更需要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
【关键词】刑事辩护权;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2012年《刑事诉讼法》得以再修改,辩护制度得到完善,立法者直面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辩护的“三难”问题,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进步不只是体现在立法上,更应该体现在执法上。
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会见难问题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确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这一规定出台后,众多学者和辩护律师表示担心,因为这一规定不够明确,是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会见的安排,还是保证在四十八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后来出台的《六机关规定》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上述规定应该可以确保律师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在押人员。
但是中国的公权力机关一向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放心”,为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留了一个较大的“口子”。
②具体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笔录模板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笔录模板作者:苏义飞XX案律师阅卷笔录⼀、⽂书卷1、受案登记表(第1页)内容摘要:2015年6⽉12⽇,GXX到我⼤队报案,WXX⾮法吸收GXX、FXX、TXX等⼈6000万左右,现已逃匿。
质证意见:···2、报案单(第3-33页)内容摘要:GXX报案5000多万(4页)。
FXX报案720万(5页)。
WXX报案90多万(7页)。
TXX报案100多万(9页)。
···质证意见:···26、起诉意见书(第68-72页)内容摘要:WXX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诈骗GXX36962193.10元、FXX2954400元,涉嫌合同诈骗RXX200万。
YXX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据⼀卷2、到案经过(WXX)(第3页)内容摘要:2017年8⽉30⽇10时许,WXX主动到包河经侦⼤队投案。
质证意见:没有异议,WXX有⾃⾸情节。
5、讯问笔录(WXX、YXX)(第11-50页)内容摘要:WXX:2011年10⽉开始向GXX借钱,第⼀笔是240万,利息2分4厘。
第⼆笔是300万,利息3分3厘。
我⼀直付利息,总利息700万左右。
2012年7、8⽉我开始陆续借他七⼋百万左右,利息每天千分之三,利息⼗天结算⼀次。
另外还借了FXX300多万,ZXX54万,HXX90万,TXX80万···YXX帮我从外⾯借300多万(13页)。
安徽XXXXX有限公司⽋银⾏1730万,我个⼈⽋银⾏150万。
我资产有安徽XXXXX有限公司、四套房产、400亩⼭林、债权700万(14页)。
2014年左右我和GXX⼀起做了承兑汇票⽣意(29页)。
YXX:借款理由是企业⽣产经营、过桥资⾦和放⾼利贷(36页)。
严格意义上说,GXX和WXX是合作做承兑汇票⽣意(38页)。
6、YXX⾃诉材料(51-54页)内容摘要:2012年期间,我通过同事KXX认识GXX,得知GXX主要从事放贷业务(52页)。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许国皆对该制度十分重视。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不同,各国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
本文对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比较研究一、德国的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二款:案卷中还没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如果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三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
此外,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以申请可以准许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
由此可见,德国对辩护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是分了两个阶段、三个层次规定的。
两个阶段是:在侦察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特定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看所有的案卷。
三个层次是:第一,对于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下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辩护律师享有不加限制的阅卷权;第二,对于尚未注明已侦查终结的案卷,如果查阅可以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即律师在此享有相对阅卷权;第三,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准许辩护律师在场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必须准许辩护律师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查阅,即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特定的案卷材料,享有绝对的阅卷权。
此外,德国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是:可以申请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这是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法国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律师阅卷权有明确规定。
该法典第116条规定:“律师选定或者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
状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
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
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
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
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新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5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篇一)一年来,我在公安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汇报自已工作。
一、德,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能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二、能,在目前工作岗位上,不断地抽出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累经验.通过自己的努力,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善于发现问题,能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三、勤,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地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按照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精神灵活地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认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事,不以事小而马虎,不以事多而敷衍,真正做到仔细,敬业完成各项任务.四、绩,虽然我担任的是治安支队综合大队内勤,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承办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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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xxx的“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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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L el l al S y st e m A nd Socb t v —墨舞盛田●隧。
竺兰!型!!f叁型圭塾垒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唐波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
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阆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阅卷权阅卷范围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8-02阅卷权是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的现行立法虽然明确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律师的阅卷权难以得到保障。
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
因此,通过立法完善律师阅卷权湿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我国主要从三个立法层面上』J口以规定:第一,就是在统一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上,该法第36条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的鉴定材料。
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二,在调整律师行为规范的部门法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三,在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层面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范文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范文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具体编号]2.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如果有)],[住址]。
被害人:[姓名](如果有明确被害人的话),[性别],[年龄],[职业(如果有)],[住址]。
3. 案由:[涉嫌的罪名,如抢劫罪、盗窃罪等]二、案件来源及侦查机关。
案件由[报案人姓名(如果有)]于[报案时间]报案至[侦查机关名称,如XX公安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现已移送至[检察院名称]审查起诉。
三、阅卷时间与地点。
1. 时间:[具体日期]2. 地点:[检察院阅卷室或者法院阅卷地点等]四、证据材料梳理。
# (一)物证。
1. 一把带血的水果刀。
来源:在案发现场,距离被害人尸体大约[X]米的草丛中发现。
特征:刀身约[X]厘米长,刀刃部分有明显血迹,刀柄为木质,上面有一些模糊的指纹痕迹。
这把水果刀可不得了,就像一个无声的证人,静静地躺在草丛里,等着警察叔叔去发现它。
估计它能给我们讲出不少故事呢,比如这血是谁的,这刀是怎么到这儿来的。
2. 被害人的手机。
来源:从被告人身上搜出。
特征:[手机品牌及型号],手机屏幕有轻微裂痕,背面有被害人自己贴的一个很可爱的卡通贴纸。
这手机怎么跑到被告人身上去了呢?这就很可疑啦,就像一个关键的小线索在向我们招手说:“这里面有猫腻哦!”# (二)书证。
1. 通话记录。
涉及人员:被告人与一个未知号码。
内容:在案发前几天,被告人与这个未知号码有频繁的通话联系。
这些通话就像一串串神秘的密码,感觉像是在策划着什么大阴谋似的。
也许这个未知号码背后就是同谋,或者是在给被告人出谋划策呢。
2. 被害人的日记(如果有的话)内容:日记里记载了被害人最近一段时间的生活琐事,以及她对周围一些人的看法。
其中有提到她感觉有人在跟踪她,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是谁。
这日记就像是被害人在遇害前发出的微弱求救信号,虽然很模糊,但说不定能给我们找出真凶提供一点灵感呢。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我国在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此次修改距1996年修改16年之久,而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110个条文。
有关辩护制度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其中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部分又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之一。
此次修改中规定辩护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始,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1996年所规定的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有实质的区别。
本文试从这些变化中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精神,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涵,更好的理解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合理理性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演变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受日本法文化的影响,在清末尝试制定的法典中,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典之一。
但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这些法典都没能真正实施,但民国时期继承了该法律文化。
而日本自民治维新后法律文化一直深受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到二战之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体例。
因此我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律就具有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色彩。
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以侦查为中心。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黄金阶段,谁能在收集证据的环节占据优势,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我国法律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有调查取证权,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中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但因其行使难度很大,而无多大实质意义。
由此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方主体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出于严重的劣势状态。
因此要最大限度去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和2012年三个时段都有不同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正,都涉及到辩护律师阅卷权。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作者:董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通过阅卷的方式,知悉案件证据及相关信息。
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辩护方能够在法院审判开始前充分了解到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材料。
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顺利行使,我国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护方阅卷权以知悉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而且通过吸收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经验来不断补充和完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缺陷。
本文通过对我国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简单分析并指出问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平等证据开示作者简介:董志刚,青岛大学2012级诉讼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9-02刑事诉讼的证据知悉权,是指庭前获悉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而控辩双方在庭前准备中、审判开始前互相展示证据以及其他案件材料,是公平审判的基本要求。
将证据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展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抗制诉讼对案件“客观真实”追求的缺陷,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实质意义上平等对抗;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之下,法院在庭前程序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工作,要求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诉讼时提交其控制的所有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在不受妨碍的前提下就有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即可满足其知悉案件信息的权利。
一、证据展示制度的法理分析虽然不同的国家在审前程序中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证据展示,但其制度设立都体现了各国对控辩平等原则的追求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保障。
英美法系国家为防止“证据突袭”和“司法竞技”,保证辩护一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设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减少控辩双方不必要的对抗;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阅卷制度的贯彻加强辩方的权利保护,也是控辩对等原则的突出体现。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第一册卷宗显示,被告人张某,男,某省某市人,无业,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家庭成员有父母和一个妹妹。
其妹妹在大学读书,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
据公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携带刀具前往某小区附近,在某巷道埋伏,待次日凌晨时分,当一名路过的年轻女子孤身独行时,被告人张某突然从背后袭击该女子,持刀威逼利诱,将其财物抢走。
被告人张某抢得财物后,驾驶摩托车逃逸。
后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侦查及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的作案轨迹,并最终将其抓获。
经鉴定,该女子所言属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应当依法惩处。
经查,案发现场附近设有监控录像,在案发当晚,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张某的作案过程,且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财物清单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的罪行。
而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未能证伪公诉机关的指控。
在我对卷宗进行细致阅读后,发现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显示了悔罪态度。
而且经查,被告人张某尚无前科,其家庭也存在经济困难情况,被告人张某具有初犯、悔罪态度和积极赔偿的情节。
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上述情况,我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犯有抢劫罪,但其属于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张某的个人情况和悔罪态度,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同时,鉴于张某家庭经济拮据,建议法院可以考虑宽大处理。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刑法律师卷宗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李某因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
张某某家属也多次找到律师,希望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律师接受委托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并与张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
经过初步调查,本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和辩护空间:1. 张某某与李某的争执起因不明,是否存在误会或挑衅行为;2. 张某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精神疾病;3. 刺伤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三、案件调查1. 调查争执起因:本律师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监控录像等方式,了解到张某某与李某的争执起因系李某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张某某上前劝阻时,李某态度恶劣,张某某情绪激动,双方发生争执。
2. 调查张某某的精神状况:本律师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某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 调查犯罪事实:通过查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本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辩护策略1. 争取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争取被害人谅解:本律师积极与李某家属沟通,了解其诉求,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李某家属表示愿意原谅张某某,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调查被害人过错:本律师发现李某在案发前有酗酒史,且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可能对案件发生起到一定影响。
五、庭审辩论1. 关于自首情节: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关于被害人过错:本律师认为,李某在案发前有酗酒史,且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对案件发生起到一定影响,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关于精神状况: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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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摘要及分析
承办律师名字
承办案件日期
被起诉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起诉罪名公诉机关一审法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已送案卷材料概况(卷数或册数):
3、被告人口供情况:
口供份数:前后口供有无变化:有无
口供如有变化,变化是什么,为什么变化:
阅卷后对被告人口供看法、评价:
4、证人证言情况:几人份数
证人甲姓名:,份数,内容
证人乙姓名:,份数,内容
证人丙姓名:,份数,内容
阅卷后对证人证言的看法、评价:
5、受害人陈述情况:几人,份数
受害人甲姓名,份数,内容
受害人乙姓名,份数,内容
受害人丙姓名,份数,内容
阅卷后对受害人陈述的看法。
评价:
6、鉴定结论情况:份数,鉴定人身份:
鉴定结论主要内容:
鉴定结论主要内容:
阅卷后对鉴定结论的看法、评价:
7、勘验检查笔录情况:份数勘验、检查人身份
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内容:
阅卷后对勘验检查笔录的看法、评价:
8、书证、物证情况:份数,表现形式:照片实物物证名称及对案件的证明情况:
书证名称对案件的证明情况:
阅卷后对书证、物证的看法、评价:
9、视听资料情况:份数,来源
视听资料对案件的证明情况:
阅卷后对视听资料的看法、评价:
:其他证据材料情况:份数,名称
证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