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与阅卷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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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1. 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检察院律师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涉及到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为检察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察院律师阅卷的背景、目的、流程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2. 背景检察院律师阅卷是指由检察院聘请的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和研究的过程。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阅读相关文件、调查取证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检察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 目的检察院律师阅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3.1 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研究和分析,律师可以为检察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涉及到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起诉是否合理等方面,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发现问题和瑕疵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可以发现案件材料中的问题和瑕疵。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证据链的完整性、程序是否规范、调查方法是否合法等方面。

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可以避免因案件材料不完备而导致的司法错误。

3.3 辅助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还可以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线索和证据。

他们可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并提出相关建议。

这有助于检察官进行更全面、准确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后续的起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4. 流程检察院律师阅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接受委托律师首先需要接受检察院的委托,确认自己具备相关资格,并明确任务要求和期限。

4.2 阅读案件材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获得相关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清单、勘验笔录等。

律师需要耐心细致地阅读这些材料,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4.3 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在阅读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他们可以使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一致、证人证言是否可信等。

4.4 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律师可以为检察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这些意见应当准确、全面,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3 3 0 0 0 6 )
下述 表 格 系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0年 至 2 0 1 3 年上 半 年 以来 ,受 理 刑事 案件 中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聘 请 律 师数 量 的 一 个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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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不 经 许 可 会 见 为原 则 ,经 许 可会 见 为 特 殊 。在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 规则 》 ) 第4 5 、 4 6条 还特 别 规 定 了 ,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前 应 当许 可 辩 护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人 。要保 障辩 护 律 师 在 案 件 移 送 审查
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该条规定 , 使得辩护律师的阅
卷 范 围从 刑 诉法 修 改 前 的诉 讼 文 书 、 技 术 性 鉴 定材 料 扩 大 到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和证 据 材 料 。 且 根据 《 规则 》 第4 9条第 l 款
备注: 因本 院 2 0 1 3年 才 增设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 因而 2 0 1 O一加 l 2年 的 聘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刑事阅卷介绍信

刑事阅卷介绍信

刑事阅卷介绍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受托审理某案件,现将相关阅卷材料与进展情况向您汇报。

该案涉及某个人在某时间、某地点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涉嫌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尚未充分,需要进一步审查调取。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严谨、合法处理,我们已经全力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一些可疑线索和重要证据,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时间,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争取早日查清事实,提供扎实的证据,做到案件有力有据、法律原则彰显。

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就会发现案情十分复杂,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调查,各方面情况都需要进行详细梳理和比对分析。

由于案情重大,牵涉到多个方面,我们需要获得您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我们将会严格按照程序,上报有关的情况,比如涉嫌人员的身份、社会影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等的问题。

相信在您和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将会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XX检察院
20XX年X月X日。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三大执业难题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何谓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

二、“三难”的主要表现1、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批准制。

《六部委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施行)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尽管《六部委规定》已实施六年多了,但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普遍实行批准制,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同意,律师很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

不少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之间往返多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从律师要求会见起,一两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很平常的事。

检察机关在其自己侦查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多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实行较为普遍的批准制,没有检察院在律师的会见函上盖章同意,律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监视制。

《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是“可以”派员在场,而是无一例外地“一律”派员在场“监视”律师会见。

相当多的看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

如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有的还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如豫南某市一刚建成的号称是现代化、规范化的看守所甚至把派员监视律师会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该所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亮点加以介绍。

而且上述监视人员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斥或制止,把律师会见变得十分尴尬。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正义的实现。

因此,掌握一定的调查取证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勘查现场勘查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首要步骤。

在勘查现场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现场: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后,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其他干扰。

2. 仔细观察:对于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观察,包括物品的摆放、痕迹的存在等。

这些细节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3. 记录笔录: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包括地点、时间、环境等信息。

这对于后续的调查工作和证据搜集非常重要。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询问讯问: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讯问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技巧和方法,既要得到有效信息,又要避免过激的行为导致对方的抵触情绪。

2. 视听录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视听录像。

这可以有效地记录证人的口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监视调查: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调查,有助于获得更多的证据。

然而,在进行监视调查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析证据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证据之后,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分析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关联分析:将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寻找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经过,查清事实真相。

2. 时间轴分析:根据证据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建立时间轴。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发展过程,找出各个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

3. 专家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他们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利用科技手段科技手段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阅卷审查方法

阅卷审查方法

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调查取证要点

调查取证要点

调查取证要点
以下是 8 条关于“调查取证要点”:
1. 一定要注重细节啊,这就像拼图一样,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是关键的一块呢!比如说在看监控的时候,一个不起眼的小动作也许就是破案的关键。

你想想看,要是忽略了这个小动作,不就可能放走重要线索啦?
2. 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可太重要啦!就好比在茫茫人海中发现那个特别的人一样。

像在现场勘查时,那些细微的痕迹可不能逃过你的眼睛呀,对吧?一旦错过,那不就糟糕啦?
3. 多问几个为什么,这可不是啰嗦呀!就像探索一个神秘的洞穴,每一个疑问都可能带你找到新的通道。

比如对证人提问,多深入一些,说不定就能挖出背后隐藏的真相呢,岂能不重视?
4. 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忽视啊!这就像串珠子,要把一个个相关的证据串起来才行。

比如说找到的物证和事件的各个环节,得紧密相连呀,要不然怎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呢?
5. 客观公正那是必须的呀!不能有偏见,就好像裁判一样要公平对待。

要是带着偏见去调查取证,怎么能得到准确的结果呢,这不是自欺欺人嘛?
6. 时间节点要把握好呀!这跟比赛中的时间一样重要呢。

比如案件发生的前后顺序和时间跨度,得清楚明白呀,不然很容易混乱的,后悔都来不及呀!
7. 合法合规那是底线呀!不能乱来一通,就好像走路得沿着规则的道路。

要是违法取证,那整个事情不就白费了,多可惜呀!
8. 团队合作也很关键呢!大家齐心协力就像一群狼一起捕猎。

比如在调查过程中,互相配合交流,这样才能提高效率呀,难道不是吗?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调查取证要点真的都非常重要呀,每一个都不能轻视,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呀!。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考编: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知识点来了

考编: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知识点来了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知识点来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了传唤与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今天大家就跟着小粉笔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吧!考点一:传唤与询问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

解读1: 传唤的方式(1)书面传唤①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2)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解读2: 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 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解读3:制作询问笔录(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考点二:勘验/检查解读1:现场勘验(1)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内容

调查取证的⽅法与步骤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想要⾃⼰的诉讼请求得到⼈民法院的⽀持,是需要有⾜够的证据的。

有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讲⽅法的,那么,调查取证的⽅法与步骤内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些技巧。

只有踏踏实实,⼀步⼀个脚印地围绕以上⼋个⽅⾯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取证的正途。

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个⽅⾯:1、调查取证要⾯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牵着⿐⼦⾛。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求互相印证;切忌孤⽴⽚⾯、互相⽭盾。

调查取证的原则1、围绕委托⼈主张的权利进⾏的原则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存在争议的事实,⽽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

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

否则,即属于⽆⽤证据。

2、客观、及时原则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

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论物证、书证或⼈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

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3、合法、细致原则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

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的前提。

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

如,当证⼈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

调查取证 要点

调查取证 要点

调查取证要点
以下是 8 条关于“调查取证要点”:
1. 一定要找对关键人物啊!就像你想知道一道菜的秘方,不找厨师问怎么行?比如你要调查一个公司的内部情况,不找那些核心员工了解能知道真相吗?
2. 证据收集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盖房子,每一块砖都得稳稳当当的,不然房子不就塌了嘛!像收集财务资料,任何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是关键线索呢!
3. 注意时间节点很重要哦!你想想,错过一个重要时间点,不就像错过了火车一样,后面的事情可就都乱套啦!比如说调查一起案件发生的时间,那可是关键的一环呀!
4. 现场勘查得仔细再仔细呀!这跟侦探找线索一样,一点点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

就像在犯罪现场,一个小脚印都可能是破案的关键呢!
5. 多方面核实信息可不能忘啊!就像拼图一样,要把各个部分都对上才行。

比如调查一个人的背景,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都得对上号,不然怎么能确定是真的呢!
6. 保持客观公正那是必须的啊!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就偏向一方呀。

这不就跟裁判一样嘛,得公正判罚,不能有私心呀!不然调查结果能让人信服吗?
7. 细节决定成败知道不!一些小细节可能就是解开谜团的钥匙呢。

比如说文件上的一个小批注,也许就是关键所在哟!
8. 做好记录和整理啊!不记下来不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嘛。

就像写日记,把重要的事情都记录好,后面整理的时候才清楚呀!
总之,调查取证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每一个要点都得牢记在心,认真去做呀!。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

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一、引言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时,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或者否定某种观点或者主张。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帮助读者在实践中更好地进行取证。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取证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对象,确定需要获取的证据类型。

其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取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如摄像机、录音笔、纸笔等。

三、选择合适的取证方法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和取证的目的,选择合适的取证方法非常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取证方法:1. 书面取证:通过书面材料来获取证据。

这包括查阅文件、合同、报告等。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仔细阅读和分析这些材料,提取相关信息。

2. 口头取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来获取证据。

在进行口头取证时,需要注意记录详细的对话内容,并确保准确无误。

3. 图像取证:通过摄像机或者照相机等设备来获取证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现场记录的情况,如现场勘查、证人的行为等。

在进行图像取证时,需要确保设备正常运作,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4. 音频取证:通过录音设备来获取证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记录对话内容的情况。

在进行音频取证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录音设备,并保证录音的质量和完整性。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保持客观中立:在取证过程中,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客观中立才能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

2.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取证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不得篡改、删除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取证无效。

3. 保护个人隐私: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

不得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电话录音、私人邮件等。

4.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五、总结取证是审查调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

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一、引言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其中取证技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进行调查工作时,正确的取证技巧不仅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还能够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审查调查工作取证技巧,以帮助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范围,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其次,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合规。

此外,还需要准备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如相机、录音设备、电脑等。

三、收集证据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常见的一种证据类型。

在收集书面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要仔细核对证据的来源和内容,避免被篡改或伪造的证据。

- 注意证据的保存和保管。

要使用正确的存档方式,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 注意证据的时效性。

一些证据可能有时效性要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

2. 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要注意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避免被篡改或伪造。

- 注意证据的提取和保存。

要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提取电子证据,并妥善保存以防止丢失或损坏。

-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在获取他人电子证据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3. 口述证据口述证据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常见的一种证据类型。

在收集口述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证人的身份和信誉。

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和背景,确保证人的可信度。

- 注意证人的陈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要仔细记录证人的陈述,并与其他证人的陈述进行比对,发现矛盾之处并进行核实。

四、整理和分析证据在收集完证据之后,需要进行整理和分析。

首先,要将证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后续的使用和分析。

其次,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蛛丝马迹,帮助解决案件。

在整理和分析证据时,可以使用一些专业的工具和软件,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届全国⼈⼤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新律师法,并已在今年的6⽉1⽇开始实施。

该法着眼于保障⼈权,扩⼤私权利的保护,着重解决律师界普遍反映的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直接做出与现⾏的刑诉法规定不⼀致的新规定。

根据⽴法法的规定,同⼀⽴法机关,即全国⼈⼤与⼈⼤常委均为最⾼⽴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规定不⼀致的,以新法为准。

本⽂主要围绕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会见权,律师法第三⼗三条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不被监听。

”对于此法条理解上容易产⽣的困惑有三个:1、是否任何案件律师均可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被告⼈?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应当经过批准。

有意见认为律师过早介⼊,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作为法律职业⼯作者的律师,同样受到⾃⾝的职业道德和⾏业纪律约束,如果律师泄密,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何理解“监听”⼀词,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进⾏秘密监控,还是不允许任何听取活动,包括公开在场旁听和秘密监听?“不受监听”在于维护律师与当事⼈之间谈话的秘密性,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致的,因此⼯作⼈员在场旁听也是不符合新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出现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现象,会影响⼝供的稳定性。

解决⽅法是⼀⽅⾯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风险警⽰,另⼀⽅⾯检察机关只有摆脱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供的侦查思路,增强侦查⼒度,多⽅⾯求证,收集证⼈证⾔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构成固定的证据链条,严密地证明犯罪事实。

3、会见的时间是否包括第⼀次讯问之时?第⼀次讯问未结束时,当律师要求会见,检察机关是否就得中断讯问⽴即安排会见?个⼈认为第⼀次讯问当天开始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于会见的安排具体⼯作由检察机关来决定,不然的话,正常的侦查⼯作会受到严重⼲扰。

律师阅卷内容

律师阅卷内容

律师阅卷内容一、律师阅卷的重要性律师阅卷那可太重要啦,就像是侦探在找线索一样。

这是了解案件全貌的关键步骤呢。

通过阅卷,律师能知道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哪些证据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哪些可能存在问题。

比如说在一个刑事案件里,阅卷能看到警方的调查笔录,证人的证言,还有各种物证的相关资料。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大拼图里找碎片,把这些碎片拼起来才能看清整个案件的样子。

二、阅卷的内容范围1. 证据类书证可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哦。

像合同啦,票据啦,这些都能反映出很多事情。

比如说在一个经济纠纷案件里,合同上的条款、签字日期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

要是合同上有什么模糊不清或者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律师就能抓住这个点。

物证的相关资料也不能忽视。

虽然物证本身是实物,但是关于它的提取过程、保管情况等书面材料也是阅卷的重点。

要是物证的提取不符合程序,那这个物证的可信度可就大打折扣了。

证人证言也很复杂。

证人说的话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受到外界干扰,这些都要通过阅卷去分析。

有时候证人可能会被误导,或者在不同的时间说出不一样的话,律师就得把这些都找出来。

2. 笔录类犯罪嫌疑人或者当事人的笔录那是相当重要的。

这里面包含了他们对案件的陈述,他们的动机、行为过程等。

不过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紧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表达清楚,律师就要从这些笔录里找出真相的蛛丝马迹。

警察的调查笔录也是重要内容。

警察在调查过程中问了哪些问题,得到了哪些回答,这些都能反映出调查的方向和深度。

如果律师觉得调查有遗漏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工作。

三、阅卷时要注意的细节1. 时间顺序要按照时间顺序把各种材料梳理清楚。

这样能看出事件是怎么一步步发展的。

比如一个侵权案件,从最开始的侵权行为发生,到当事人的反应,再到后续的处理过程,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好,就能更好地分析责任的归属。

2. 证据的关联性要判断证据之间是不是有关联。

有些证据单独看可能没什么,但是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就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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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如何看待306?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变 化: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证据开示义务;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的延伸。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证据。(注意
新旧刑诉法在逮捕条件上的变)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家属提供为主,律师直接调取为辅。 客观性证据为主,主观性证据为辅。 申请办案机关查证为主,律师亲自调取为
6、委托人 7、受害人及其家属 8、公众态度(大媒体、网络媒体、网络公
众) 9、民事赔偿方案 10、其他潜在因素 术:在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之后的所
采用的具体实施方法。(变量)
关键词二:信息。
律师工作的实质:信息互动。
信息互动:信息的搜集、整理、评估、分 析、归纳、输出的过程。
证人; (十)询问地点尽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十一)可邀请见证人,但无关人员禁止在场。
如何进行有效的询问: 1、考察、评估被询问对象 2、地点的选择 3、询问提纲的制定 4、注意表达(形象、距离、语气、神态) 5、引导谈话内容
练习题:进行有目的的谈话。
举证注意事项: 1、仔细审查已获得的证据。 2、注意举证礼仪,禁止证据突袭。 3、注意提交证据的阶段。 4、证据保密。
辅。
询问证人时应该注意事项:
(一)询问前应准备充分,制定询问提纲,尽量一次性完成。 (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可能导致的责任。 (三)不得教唆、贿买、引诱、胁迫证人做伪证; (四)应有两名以上的律师在场; (五)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应全程录音,有条件的应全程录像; (六)不得与证人交流证明事实之外的案情; (七)不得向证人许诺因作证获得相应的报酬; (八)不得以诱导性发问引导证人作证; (九)严禁接触已经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的,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证言的
调查取证与阅卷
第一部分 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
1、刑法的价值取向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辩护律师的定位:辩护人、诉讼顾问、 诉讼事务策划师。
辩护人:法定的辩护人职责。
诉讼顾问:应当事人的要求,对整个诉讼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进行帮助。
诉讼事务策划师: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将 所有与诉讼有关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 策划、安排、实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总 导演。
3、重点审查辩护要点的相关证据。
阅卷应该注意的问题: 1、注意装订顺序与举证顺序 2、注意批准逮捕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起
诉书中措辞的变化。 3、制作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表。 4、鉴定类文书必要时必须咨询专家。
谢谢!
如何避免306:
1、申请办案机关取证,或者在取证之前向 办案机关进行充分告知;
2、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取证;
3、有条件的可以另行委托取证律师;
4、以“证据线索”的名义提交,并申请办 案机关对所取证据进行核实或者进一步查 证;
5、每份证据附证据说明,措辞最好为“如 果该事实成立,则xx指控可能失实。”
阅卷的常见问题: 1、不做阅卷笔录 2、重证据卷,轻程序卷 3、重审查案件事实,轻审查证据形式 4、盲目相信鉴定意见
阅卷的方法:(三步法)
1、通览全部卷宗--制作案件阅卷笔录摘 要
2、以办案机关的法律文书为指引,建立控 方的逻辑及证据系统--制作控方证据结 构图或者案件发展流程图
刑辩业务信息搜集:会见、阅卷、调查取 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等。
信息整理整理、评估、分析、归纳:案件 讨论、模拟法庭、撰写法律文书等
信息互动、输出:与办案人员交流,庭审、 应对媒体。
基本要求: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可 感受化。
思考题:互联网时代刑辩律师的信息现代 化。
关键词三:体验 体验:感受信息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 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6、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形式要完备, 可与被调查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部分 阅卷
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
1、程序卷: 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流转文书(各种审
批表、报告)、羁押类文书、当事人身份 证明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2、证据卷: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勘验笔
录、指认笔录、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3、如何从整体上去考量一个刑事案件: 关键词一:法、势、术。 三者关系: 法因势而立,法因术而行; 势因法而治,势因术而衡; 术因法而正,术因势而成。
法:法律规定。(常量) 势:各方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影响案件的因
素。(变量) 1、被指控的行为(基本案情) 2、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4、是否存在其他行为人 5、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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