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月22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建设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
各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3篇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3篇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1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建筑方式,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崛起之地,也在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本文就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进行说明。
一、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现状从整体上看,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
目前,在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大多应用于简单的住宅和公共建筑,而在一些重要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领域,装配式建筑的应用仍然非常有限。
传统的施工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建筑行业的参与者对于装配式建筑的了解程度不高,市场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接受度还有待提高。
一些问题,如制造工序的复杂性,工程图纸的制作等,仍然制约着其应用发展。
二、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应用发展对策1、政策引导:首先,在实际推动过程中,我省需要对装配式建筑进行政策的引导和推动。
政策层面上,可以制定奖励措施,为使用装配式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和产品进行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和加强装配式建筑产品的研发和制造。
2、提高行业认知度:在企业层面上,需要提高建筑从业者对于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
鼓励企业加强建筑工艺和技术的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3、加强科学研究:在由学术界与企业界相结合的模式下,加强对于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科学研究,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
加强技术创新,可降低成本,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速度。
4、加强管理和监管:政府除制定支持政策外,还应强化装配式建筑在规划、设计、制造、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目的在于规范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总之,山东省将进一步推行装配式建筑领域,依靠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动,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系统体系,强化摸索性、实践性,探索多元化发展路线,广泛推广城市化建筑发展的新模式,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更优秀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结论:装配式建筑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企业装配式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企业装配式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企业装配式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制度,说白了就是在讲怎么把一个看似复杂的工程项目搞得井井有条。
听上去很严肃,但也别紧张,咱们聊聊这个话题时,得轻松点,毕竟建筑业这么大,什么东西都有它的规律,只要抓住了,事儿就能办得又快又好!所以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制度到底怎么搞,才能不犯错误、不走弯路,顺利出成果。
得说清楚啥是示范基地?简单点说,就是一个标杆、一个样板,让大家看到这个项目该怎么做,才能做到高效、质量好。
它不仅仅是个展示用的场地,还得展示咱们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家得知道,这种技术可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它需要好的管理,才能发挥最大效益。
一个管理制度好坏,直接决定了基地的水平。
所以,要管理得好,第一件事就是,得有一套清晰、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障。
说到管理制度,咱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把流程做得规范,把操作做得标准,尤其是装配式建筑本身的特点,就是强调模块化、标准化,得有条不紊地推进。
要是随便做,啥问题都得冒出来。
比如说,建筑的每一块部件,得严格把控质量,不能马虎,不能将就。
你想,万一某个零件的质量不过关,那可不是小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进度和安全。
所以,不论是采购材料、安装还是调试,每一步都得有专人负责,不能让人随便糊弄过去。
接着说到施工现场的管理,那个重要性可不比前面的质量控制差。
毕竟,一线工人是最直接接触到项目的,他们的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
咱们得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做到人手一份规章制度,大家都得明明白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不走偏路、少出差错。
说起培训,这可不是给大家发发资料、开开会那么简单。
要实打实地操作,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的案例,让他们明白理论如何落地。
你看看,啥叫“纸上谈兵”?那就是指你把理论讲得再好,不落实到实操上,最后也就是空谈一场。
管理制度不仅仅要考虑到员工的素质,还得关注工作环境的建设。
施工现场也不能乱七八糟,得像个工厂一样井然有序。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
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省建筑质量稳中有升,但也存在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一)坚固安全。
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
抗震设防应科学有效,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防火措施要完备规范,严格执行建筑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满足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和防火自救要求。
(二)舒适便利。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位、建筑密度和朝向等建设条件。
完善配套,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
优化建筑功能,从房间平面布置、模数尺寸、设备电气等方面进行人性化设计。
(三)美观大方。
注重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注重塑造富有特色的街区空间和城乡风貌,注重建筑风格、造型、色彩、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尊重自然风貌,传承历史文化,创新设计理念,鼓励方案原创,打造体现民族风格、地域特色、时代特征的建筑精品,避免千城一面、千村一面,杜绝盲目跟风、片面追求“新奇特怪”。
(四)节能环保。
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鲁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
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介绍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简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坐落于自古就有“九达天衢”、“神户门京”之称的山东省市,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五大道以西,崇德四大道以东,滨德高速以南,交通便利。
产业园占地500亩,规划建设有办公楼、PC生产车间、钢筋加工生产车间、钢混组合结构构件加工车间、城市管廊生产车间、HZS120型混凝土生产车间,以及大型堆场、展示区等一体化设施。
目前,产业园已被列为山东省装配式建筑集成应用基地,园区办公楼被列为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将分两期建设完成:其中一期建设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车间四跨,并配套建设一座HZS120型搅拌站,建筑面积31797.98平方米,主要由综合生产线、钢筋加工生产线以及楼梯、阳台、框架梁等固定台模生产线组成。
产业园一期建成后,能够生产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板、楼梯等产品;建设装配式钢结构及钢混组合结构构件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包括H型钢生产线和箱型梁生产线,并配备二次加工设备、抛丸除锈设备、构件运输设备、吊装设备等,生产工艺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
装配式钢结构构件生产车间可年产9万余吨装配式钢构件;同时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办公楼一座,面积9300平方米,采取PC 构件加工车间和办公楼同步施工的模式,现场露天预制混凝土柱、梁、挂板、楼梯,并采用BIM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构件加工制作、堆放运输和装配施工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二期建筑面积800000平方米,采购城市管廊生产设备等。
园区内建有大型构件堆场,可满足各类构件产品的堆放及装车发货。
产业园投资主体为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金20亿元,总资产100多亿元,是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连年获评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
集团成立80年来,一直从事建筑业,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技人才储备,先后创出鲁班奖、国优、全国建筑装饰奖、省级工程质量最高奖(泰山杯、天府杯)等,各类优质工程200多项,主编国家行业标准3项,获得国家专利30多项、国家级工法3项,其他各类省部级技术创新成果150多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济建设字[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济建设字[2018]19号各区、县住建委(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投资平台、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清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营商环境,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装配式建筑的应用范围及比例政府投资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
开发项目新开工民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原则上按30%执行(平阴、商河按15%执行)。
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设计,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需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住建部发布“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及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建 筑质 量、 效 益和品质 , 实现 装 门提 出申请 。 企 业情况 、 项 目实施 情况 、 组织 机 配 式 建 筑 全面 发 展 。 申请 产 业基 地 的企 业 应符 构和工作机制等 ;( 3 ) 装配 式建 到2 0 2 0 年, 培育5 0 个以上装 合下列条件 : ( 1 ) 具有独立 法人 筑的发展规划、 目 标和任务;( 4 ) 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2 0 0 个以上装 资格 ;( 2 ) 具有较强 的装配式建 实施 方 案 和下一 步将 要 出 台的支 配式 建筑 产业基 地 , 5 0 0 个 以上装 筑产业能力;( 3 ) 具有先进成熟 持政策 和措施等。 各地可结合实
配 式建 筑 示范 工 程 , 建设 3 0 个 以 的装配式建 筑相关技术体系, 建 际 细化评审 内容和 要求 。 上 装 配 式建 筑 科 技创 新基 地 , 充 筑信息模型 ( B I M) 应用水平高;
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 4 ) 管理 规范 , 具有完善的现代 方案从编制发展规划 、 健 全 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
资 讯
l nf or ma t i on Revi ew
0 住建 Fra bibliotek“ 十三五" 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及 示范城市、 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本刊讯 近 日, 住房城乡建 推 行工 程 总 承包 、 推 进 建 筑 全 装 以及与产 业 能力相 适 应 的 标 准化 设 部 印发 了 《“ 十 三 五 ”装 配 式 修 、 促 进绿色发 展 、 提 高工程 质 水平和 能力 , 具 有示范 引领 作用; 建筑行动方案》《 装配式建筑 示 量 安全、 培育产业 队伍等 十个方 ( 6 ) 其他 应 具 备的条 件 。 范城市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 面 对 行 业 提 出了要 求 。 申请 示 范 的 城 市 应 符 合 下 产 业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 对 近 五 年 在政策上 , 特别提 出积极协 列条件 :( 1 ) 具有 较好 的经济、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和管理作出了 调 国土 部 门在 土 地 出让或 划拨 建 筑 科 技和 市场发 展等 条件 ; 全 面 部署 。 时, 将装配 式建 筑作为建设 条件 ( 2 ) 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 ,
山东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鲁政发〔1996〕77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第四条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开发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开发区规划,应当在规划总体规划指导下先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批准后再编制详细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20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迭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具体目标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 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
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主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一)应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三)项目技术策划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合理,装配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四)住宅示范工程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其他示范工程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建办科函〔2017〕7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建办科函〔2017〕7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评审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复核,认定北京市等30个城市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95个企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附后)。
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要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扎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及时探索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产业支撑作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我部将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附件: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名单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结束——。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 71号、鲁政办发(2017) 28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 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 71号、鲁政办发(2017) 28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附件: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 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产业发展、推进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县、区)。
第三条示范城市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中请第五条申请示范的市(县、区)应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导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有明确的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并有经费保障。
(二)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四)具备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应用及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发(20XX)X号)和《住房城乡建设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X建管(20XX)X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O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施工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或普遍性推广价值,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三条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三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
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建造理念的建筑结构体系、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数字建设、智能设备研发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
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成型钢筋加工配送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类。
以推广应用成熟的装配式低层房屋成套体系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安装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装配式低层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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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第五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基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