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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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如果有)],[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子啊,是关于指定监护人的事儿。

原告[原告姓名]呢,向咱们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监护人。

这背后的情况啊,就是[简要说明需要指定监护人的原因,比如被监护人的情况,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

二、查明的事实。

咱们法院呢,那可是认认真真地调查了这件事儿。

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调查走访发现啊:1.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被监护人姓名]由于[具体原因,如年龄、精神状况等],确实需要有监护人来照顾他/她的生活、管理他/她的财产以及维护他/她的合法权益。

2. 在这之前呢,[原监护状况或者之前关于监护权的争议情况],比如说原来可能有某个亲属在照顾,但是现在出现了[说明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原因]的情况,所以监护问题就乱套了,必须得咱们法院来指定个合适的监护人。

3. 咱们法院考虑了多个可能成为监护人的候选人。

像[列举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甲]呢,他/她的情况是[具体说明候选人甲的情况,有利和不利的方面];[候选人乙]又有[候选人乙的情况阐述]。

这些候选人都和被监护人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不过到底谁最适合当这个监护人,还得好好斟酌斟酌。

三、判决依据和理由。

在这个案子里呢,[具体分析各个候选人与法律规定的符合程度]。

[候选人甲]虽然有[某些优势],但是他/她[存在的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因素]。

而[候选人乙]呢,他/她在[详细说明候选人乙符合监护条件的因素]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比如说,他/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他/她对被监护人也特别关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正文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

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

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

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

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

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

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

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

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

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

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

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法院评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

撤销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申请书-2020版

撤销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申请书-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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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常用法律文书范本—撤销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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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特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人民法院依据_______的申请,作出(20___)___民特____号民事判决书,宣告_____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____为其监护人。

现________已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原因已经消失。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撤销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__民特_____号民事判决书,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年月日。

聂某1、聂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1、聂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1、聂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某1;聂某2;聂某3;庞某【当事人】聂某1聂某2聂某3庞某【当事人-个人】聂某1聂某2聂某3庞某【代理律师/律所】韩宴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吴玉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张新聪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宴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吴玉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张新聪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宴吴玉娟张新聪【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庞某起诉三被上诉人停止对其合法的监护权,以及其与被监护人聂长生合法的夫妻共同居住、支配共同财产等权利进行侵害,排除妨害、依据保护的侵权责任纠纷,故本院仅对三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上述合法权益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被监护人停止侵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聂某3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监护人聂长生(其父亲)家中,与原告(其继母)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腰部受损。

2019年7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辽021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聂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6月18日,聂嘉凝(被告聂某1之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监护人聂长生家中,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胸部外伤。

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辽021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聂嘉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薛某1、赵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1、赵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1、赵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黑03民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雪松武建明刘兆宇【审理法官】周雪松武建明刘兆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某1;赵某;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薛某1赵某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薛某1赵某【当事人-公司】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薛某1是否享有监护、抚养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被监护人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薛某1是否享有监护、抚养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父母;(二)兄、姐;。

”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是被监护人薛某2的母亲,是未成年子女薛某2的法定监护人上诉人薛某1是薛某2的祖父其虽与薛某2一起生活,但并不能取得对薛某2的监护权。

永和村委会只有在薛某2的父母均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且监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指定监护人,永和村委会的指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诉人薛某1一、二审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诉所称赵某对薛某2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一审判决永和村委会关于薛某1、宋淑兰为薛某2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效及薛某2由赵某监护、抚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薛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王某、张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张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张某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5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淳赵楠楠孙硕【审理法官】洪淳赵楠楠孙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张某【当事人】王某张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于林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张志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林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张志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林张志毅【代理律所】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经查,在案的王某病案显示,其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8月15日分别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心理科门诊就医,被诊断为产后抑郁证和中度抑郁证。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被监护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在案的王某病案显示,其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8月15日分别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心理科门诊就医,被诊断为产后抑郁证和中度抑郁证。

一审法院在未充分评估王某该病症能否影响其正常履行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即判定王某对涉案被监护人王宇航履行监护义务,存在基础事实不清。

结合本案事实,应先行确定王某是否具有能够监护被监护人王宇航的行为能力,故应对王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再行作出认定更为稳妥。

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时,亦要侧重被监护人王宇航的切身利益,参照法律关于监护事项的全面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办公室公文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范文

办公室公文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范文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当事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当事人-个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长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王雨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长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王雨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振旺陈茜陈长乐王雨佳严洪【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走了之”确系负面评价用语,该措辞用于评价张某1的行为确实不妥,亦不利于未成年人日后的身心健康发展,在此一并予以说明和纠正。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27:17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47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2。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判决书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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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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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范文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施某。

申请人唐某(系施某妻子)。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吕某甲。

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桂珠。

申请人施某、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申请人吕某甲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尚未审结,于2015年4月13日中止审理,2015年9月7日依法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申请人施某、唐某及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被申请人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进勇、顾桂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施某、唐某提出,××××年××月××日,被申请人吕某甲与我们的女儿施华丽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吕某乙,现就读于大丰市南阳小学。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吕某甲与施华丽离婚。

2013年12月31日,施华丽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

办公室公文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范文

办公室公文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范文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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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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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5: 因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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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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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8: 因申请先予 执行损害责 任纠纷民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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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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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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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个人】吴某1吴某2【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蓉陈建兰【代理律所】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被监护人停止侵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询问及阅卷,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监护人唐立鸿已于2020年1月27日逝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吴某1作为唐立鸿的儿子,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享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另,一审已就吴某1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故本院不再赘述。

吴某2虽表示要出卖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但尚未实施出售芜湖市团结一村3号门面房的行为,且被监护人唐立鸿已去世,涉案门面房属于唐立鸿共有的部分已转化为其遗产,涉案房屋出售与否均已不可能再损害唐立鸿的权益,故对吴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申请⼈张XX与被申请⼈陈X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案,本院于2018年7⽉18⽇⽴案后进⾏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张XX称,申请⼈与被申请⼈系母⼥关系,陈X(⼆级智⼒残疾)系申请⼈之⼦、系被申请⼈之兄。

2017年5⽉,被申请⼈陈X在陈X及所有亲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陈X的拆迁补偿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经向村委会询问后才知道被申请⼈已经被村委会指定为陈X的监护⼈。

多年来陈X⼀直与申请⼈共同⽣活,陈X的所有费⽤均由申请⼈⽀付、⽣活也是申请⼈照顾,⾄今陈X与申请⼈仍⼀直同住养⽼院。

现申请⼈尚X在,在未征得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不应由被申请⼈陈X作为陈X的监护⼈。

同时被申请⼈从未履⾏任何监护职责,反⽽任意处分被监护⼈的财产,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的⾏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民法院:1、撤销指定陈X为陈X的监护⼈;2、指定张XX为陈X的监护⼈;3、被申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陈X称,⼀、我母亲所说的,我陈X在2017年5⽉在所有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领了我三X陈X的拆迁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与事实不符。

上⼆道河⼦村拆迁,每年每⼈过渡费3000元,2017年给半年的过渡费,每⼈半年1500元,因为迟迟不回迁,政府给每⼈每⽉加了100元,半年总共2100元过渡费。

2017年4⽉13⽇三X陈X出的车祸,我母亲拿着我三X的10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我三X急需⽤钱的时候分⽂不出,竟然管敬⽼院的⽼板娘借钱,经派出所出警核实,才知10万元我三X陈X的存款写在了我姐陈X的名下,在我三X的⽣死关头,最后我妈只出了19000元钱,如果我母亲没有⽑病,拆迁⼏年时间正常的过渡费不知道是多少吗?⼉⼦出事,凭着陈X有10万元钱,为什么还向敬⽼院的⽼板娘借钱?⼆、陈X(三X)、陈X(⼤哥已不能⾃理)、陈X(⼆哥)三个⼈的房本是我陈X与丈夫梁X办理的,我三X陈X历来出的事情都是我陈X与丈夫梁X所管的。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时,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指定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正文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

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

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

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

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祖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可撤销父母监护权,变更监护人。

正文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

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

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

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

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

【裁判结果】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黄某某、袁某1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袁某1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袁某1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8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某某;袁某1【当事人】黄某某袁某1【当事人-个人】黄某某袁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开庭时,再次确定黄某某7日举证期限,但一审法院已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在一审审理查明中认定“黄某某提交证据可证明袁某1支出费用中有人民币87万余元为被监护人袁某2与黄某某的共同财产,未能提交证明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监护人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开庭时,再次确定黄某某7日举证期限,但一审法院已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在一审审理查明中认定“黄某某提交证据可证明袁某1支出费用中有人民币87万余元为被监护人袁某2与黄某某的共同财产,未能提交证明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情形。

另外,结合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袁某1、黄某某于2018年4月依法被确定为被监护人袁某2的监护人,于2018年10月袁某1申请撤销黄某某监护人资格,黄某某是否存在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审法院以黄某某未能提交证明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即认定其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存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相应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陕10民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个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瑞泽;王小朋【被告】王佳毅【本院观点】本案事发地点不是公共场所,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本案二审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民事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为王瑞泽并未碰撞王佳毅的身体,相反王佳毅在做起跳动作时屁股撞在王瑞泽的头部,且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与真实情况不符,公安机关调查王瑞泽笔录,未通知王瑞泽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程序违法,公安机关调查王佳毅笔录系本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查,本案事发第二天,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在洛南县永丰镇永丰小学对王瑞泽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在场的学校老师在笔录上签名,王瑞泽在该次询问中陈述自己用头撞了王佳毅一下,王佳毅的脚绊倒了电线上摔倒在地。

本案二审中,王瑞泽陈述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学校校长一直在场,因此上诉人关于该询问笔录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所载事实与询问王瑞泽笔录中王瑞泽的陈述相吻合,王军亮、王小朋作为双方未成年人的家长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林某、许某与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某、许某与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某、许某与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1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丹华林思浩陈瑛瑾【审理法官】张丹华林思浩陈瑛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璇铃;许俊毫;李少英【当事人】林璇铃许俊毫李少英【当事人-个人】林璇铃许俊毫李少英【代理律师/律所】周昭义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昭义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昭义【代理律所】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璇铃;许俊毫【被告】李少英【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三个小孩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的父亲许柳明已于2014年9月因交通事故去世。

李少英作为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依法对三个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应交由李少英监护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许俊毫、林璇铃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少英没有监护能力或李少英存在应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认为许键涛、许宝仪、许键润应由其监护和抚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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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撤销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写明:)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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