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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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教育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对此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厘清以期厘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模糊不清的法律关系,能够为方兴未艾的此类诉讼奠定法理基础。同时,能够使处于受教育者地位的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并可使教育者正确认识自身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避免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错位。
一、我国高校在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并未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反应不一。在理论界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特别权利关系说、代理父母理论、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几种。
“特别权力关系说”和“代理父母理论”不符合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现状,且在公民基本权利至上的法治社会无法行通,已被新的原则替代。“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为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民法上的合同关系,进而否定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说”则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却忽视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基于平等法律地位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情形。两种定性均无法涵盖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有的法律关系。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不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二、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学籍、教学、学历和学位、档案、社团、宿舍、设施使用、奖励、资助、纪律处分以及校园秩序与安全等。学校因这些具体管理行为与学生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管理方式及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区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公、私法性质,最主要的标准在于这种关系是否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如高校的学籍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教育行政活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办学宗旨与目标,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公法范畴。高校对宿舍、设施使用的管理关系以及在设施使用中造成对学生人身、财产的损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一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在对学生的管理关系中,高校主要享有以下民事权利:基于高校自身的人身、财产利益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秘密权、知识产权;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在学生侵犯高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相应的,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应履行以下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履行与学生之间的合同义务;在因学校侵权行为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损害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行政主体,高校可对学生行使以下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学位授予权。同时,高校应当承担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的义务。
三、对高校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
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对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法律监督,根据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如高校依职权制定校纪校规的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如给予特定学生奖励或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等)而具有不同特点。
高校制定校纪校规相当于“行政立法”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将学生吸纳入规则的制定程序。在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的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文件的内容和效力取向,使日后文件能够更易为学生接受和遵守。高校制定与专业知识无涉的规则,应符合上位阶的法律、法规。高校在制定内部规则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对于涉及高度专业知识的规则就实体方面而言不应涉及合法性判断,高度专业性应成为专家垄断的领域。
对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司法监督。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应受到相对严格的规制,高校应根据法定的处分事由、方式、程序行使处分权。当学校作出对学生权益相关特别是不利行为时,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学生对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当高校作出涉及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处分时,应允许学生提起行政诉讼。
考虑到高校管理的教育性和学术性,司法干预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只能是有限的。高校在为实现教育目标的范围内享有自治的权利,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如何在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保护的冲突中寻找平衡点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进行法律监督时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不断完善与司法实践的不断总结经验。
高校的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多面性,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可以厘清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机制选择之争,促
进司法介入,完善法律监督以保护大学生权益,从程序和实体规范两方面加强学校的法治化管理。当然,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推行高校依法行政是以尊重高校自治为前提。对高校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考虑到高校管理的特殊性,在保护大学生权益的同时促进大学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