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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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试行)上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引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可以展板、网络或宣传手册等方便客户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还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内容:

(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依照法律,尊重事实。

(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中介机构,不是争议裁决的法定机构,无权决定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

第六条

谈话笔录是反映案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律师与委托人信息交流的证明资料。律师应当对委托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制作谈话笔录,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委托人和律师的原话原意。

第七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代理会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排查。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已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协商办理更换承办律师的手续。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当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其中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非诉讼案件中,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继续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否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条

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该等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去办理同一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其后法律事务中使用其在上述前一法律事务中获知的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他人所共

知)。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持有《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

(5)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6)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度注册的人员;(7)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

(8)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或者被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9)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依照已经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联系不上委托人或委托人不愿意变更承办律师的,相关处理办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特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律师服务费

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为3000-12000元/件。

第三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第四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第五条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预付部分代理费,或待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对双方而言,此种代理方式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六条委托人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事先约定其他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如无事先约定,则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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