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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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住建部官网)佞房和城乡建沪殳部市场监管帝局耒于印友建谡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XXXX-0216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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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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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0216)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是由甲、乙、丙三方签订,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依法律规定制定,合用于在国内进行以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分批或者工程、务整合等方式进行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进行的工程建设。
本合同旨在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项目分包合同的履行以及项目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职责等内容,为建设工程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二、本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合法授权进行,各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井按合同的要求,采用科学、合理、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合法、有效进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当保证通信、协调工作,协同实施本合同约定事项。
四、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参照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处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节承包范围与承包价款的确定1、甲方授权丙方负责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包括本工程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部份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保养等工作。
2、承包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整,按照建设工程完成情况比例分期支付,其中×阶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节工期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并提交甲方验收。
2、工程建设期间,甲、乙、丙三方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工程建设发展情况。
第三节质量1、本工程的初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转运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3、甲方有权依法对工程的操作、监测、检验、试运行、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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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住建部2020年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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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2024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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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就乙方承揽甲方房屋建设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一、材料供应与设备配备1. 甲方负责提供该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
2. 工程所需之设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承担任何设备使用费用。
二、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共同商定,工程质量需达到如下标准: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因乙方施工失误、偷工减料等原因导致的房屋损坏、屋面漏水等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地进行免费维修。
三、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1. 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____元。
2. 当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时,暂停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
四、安全施工1. 乙方有责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现安全施工,同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因乙方责任导致的施工伤亡事故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甲方将提供必要的抢救条件,但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 非乙方责任导致的伤亡事故,其责任及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责任: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甲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 乙方责任:如未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乙方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每日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六、纠纷解决办法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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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新变化 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特别强调:《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性质:推荐使用,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是目前为止官方发布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熟悉合同的朋友基本都知道:《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两个合同示范文本架构和条款基本一致,相比来说,《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有不少亮点和新变化:一、合同价格形式《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旗帜鲜明的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形式;《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在合同协议书中增加并明确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注1:2020年7月22日,江苏省住建厅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注2:2020年8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二、合同价格清单2.1、合同价格清单定义: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及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数量及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不平衡报价修正(如有)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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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6月住建部新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6月住建部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7be2b8f227916888486d7fb.png)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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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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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三条本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四条甲方:[甲方公司全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公司联系电话]第五条乙方:[乙方公司全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联系电话]第六条丙方:[丙方公司全称]地址:[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公司联系电话]第三章工程内容和范围第七条本合同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描述工程内容和范围]第八条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土地使用权和施工场地等。
第四章施工期限和工程款支付第九条本工程的建设期限为:[具体规定工程期限]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第五章合同价款第十一条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具体规定合同价款金额]。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和索赔:[明确规定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要求]第六章质量、验收和保修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供[保修期限]的工程保修服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完成工程;2. 超过约定期限未按时完成工程;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4. 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年-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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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2年-02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一、总则本合同是甲方委托乙方对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签订并遵照履行。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并保证土地的产权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提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并与乙方确认。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3)保证提供工程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工程质量与有关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相符合。
(4)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并负责通知乙方有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的修改及合理要求。
(5)配合乙方进行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并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6)在乙方完成工程后验收,按照质量标准给出验收结论。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标准、质量标准、以及乙方本人的职责范围,制定工程施工方案、计划、细则等,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2)向甲方出具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保证施工期间工程施工的安全,保障工程进度、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与甲方共同落实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款项。
(5)根据本合同及监理期间的指令,执行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有关产生的其他问题。
(6)负责保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具、材料、设备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结算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结算申请并交付必要的结算资料。
四、工程期限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期限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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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1.25
•【文号】建市〔2020〕9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0〕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58d44ad50b4e767f5bcfce58.png)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f93a4bb8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c8.png)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1.4 工程内容:_______1.5 工程总投资:_______1.6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二、合同范围2.1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全面负责。
2.2乙方负责编制和提交工程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2.3乙方负责办理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等。
2.4乙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具等,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2.5 乙方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合同工期3.1 工程总工期为_______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3.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合同价款4.1工程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利润等。
4.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
(1)工程开工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_______%支付工程进度款;(2)工程进度达到_______%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___ _%;(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____%;(4)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____%;(5)剩余款项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评述(一)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评述(一)](https://img.taocdn.com/s3/m/529926c8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fa.png)
2020版《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评述(⼀)作者按:《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GF-2020-0216)(下称2020版⽰范⽂本)与现⾏版本差异巨⼤。
对2020版⽰范⽂本在总体上以及其中各组成部分的诸多条⽂上的理解和使⽤,均存在可能的偏差、疑义值得讨论。
《建⼯衔评》从本期开始,分多期陆续推出对2020版⽰范⽂本的评述,并提⽰使⽤⽂本时的注意事项。
本⽂共计5,025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上周,国家住建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GF-2020-0216)(下称2020版⽰范⽂本)。
经⽐对不难发现,2020版⽰范⽂本对现⾏《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试⾏)》(GF-2011-0216)(下称2011版⽰范⽂本)的修改甚巨。
总体上看,2020版⽰范⽂本更加完备,与国际⼯程普遍采⽤的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书)和设计-采购-施⼯与交钥匙项⽬合同条件(Conditions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Projects)(银⽪书)更为接近。
不过,笔者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对2020版⽰范⽂本在总体上以及其中各组成部分(指《合同协议书》、《通⽤合同条件》、《专⽤合同条件》及其附件)的诸多条⽂上的理解和使⽤,仍可能存在偏差和疑义。
这些问题值得分析讨论。
⼀、对2020版⽰范⽂本总体的评述(⼀)关于2020版和2001版⽰范⽂本的施⾏和废⽌⽇期国家住建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在印发2020版⽰范⽂本的《通知》中称:2020版⽰范⽂本⾃2021年1⽉1⽇起执⾏,2011版⽰范⽂本同时废⽌。
然⽽,在2020版和2011版⽰范⽂本的使⽤说明中,⼜将这两个⽰范⽂本的性质确定为推荐使⽤的⾮强制性使⽤⽂本,合同当事⼈可参照采⽤。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55c1c91076a20029bc642d07.png)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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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1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