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规定合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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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20] 号

卖方: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法定地址:

保理公司: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鉴于:

1、卖方已经或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外销售货物,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以下含义: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

通知买方,但保理公司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

的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

业保理服务后,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公司有权

向卖方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款项。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

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

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

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

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

×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保理公司审核授予卖方的预付款总额上限。

“循环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算,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XXXX年XX月XX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将

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

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向保理公司支

付相应的保理利息、保理服务费、保理交易手续费。

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有效期是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2.4本合同下的保理融资本金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

为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80%,综合年利率为 % ,融资期限自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帐期届满日。综合年利率包含以下费

用:

2.4.1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卖方同

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利率。

2.4.2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服务,卖

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

2.4.3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交易相关手续,

卖方同意每笔按应收账款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

2.5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

保理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

3.1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保理公司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

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有权根据卖方提出的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3.2卖方向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时,向保理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3.2.1按本合同附件一格式签署的一份《买方清单》;

3.2.2按本合同附件二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3.2.3按本合同附件四格式签署的二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

知书》,XXXXXXXX有限公司一份,保理公司一份;

3.2.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2.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的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

复印件;

3.2.5《交易合同》下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2.6《交易合同》下全套运输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2.7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3保理公司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

让意见》(附件三)。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时

生效。

3.3.1保理公司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在《受让意见》中予以确认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内容。

3.3.2保理公司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将向卖方出

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3.4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公司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3.4.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3.4.2由于买方延迟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4.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的,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3.4.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3.4.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3.4.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

3.4.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5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公司无关。

3.6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公司要求,卖方须办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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