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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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做好维护和修缮记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4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2016年第4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八)其它类。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浦府[2011]382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1〕38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系本辖区内对公众开放除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外的用于生产、经营型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产权人为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各方责任。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民防办牵头协调,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并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财政预算。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1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上海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下面将从空间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1.地下空间利用规模: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20%。

2.地下空间利用类型:只允许设置轻型设施,如停车场、储物室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3.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地下空间的开发深度不得超过地面高度的2倍。

4.地下空间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开发地下空间需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和谐衔接,保证地面绿地不受影响。

1.地下空间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在开发地下空间前,需进行影响评估研究,确保不会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

2.通风与排水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设置通风与排水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排水畅通,避免因地下空间建设导致的地下水位变化和地下水沉积物的聚集。

3.防火系统:地下空间建设需要配备有效的防火系统,确保安全性。

4.绿化与景观的保护:在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需要对原有地面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针对地下空间设置绿化和景观,确保公园绿地的整体生态环境稳定。

1.地下空间的划定与标示:对公园绿地区域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划定,设置标志标识,方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2.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与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管理条例,限制地下空间的使用场景和时间,以确保公园绿地的安宁与整洁。

4.监督与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与职责,确保上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上述是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同时,也为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上海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上海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上海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一、总则上海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加强对上海市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

二、定义1.有限空间:指无法进行常规背前进出的,容积小、通风差、且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空间。

包括但不限于储罐、管道、井下、隧道、水井等。

2.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的施工、维修、清洁、检验、测量、救援等活动。

3.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指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包括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管理人员等。

4.负责人:指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三、安全管理要求1.前期准备工作(1)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人应组织编制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

(2)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书。

(3)必须编制详细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时间、人员及所需设备等。

2.进出有限空间(1)对于有限空间的进入,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

负责人应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遵循进入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要严格控制进入有限空间的人数,确保每次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限定人数。

(3)在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提前对空间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安全设备和工具(1)负责人必须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和工具,并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4.通风和通气(1)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空间保持足够的通风和通气,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对于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有限空间,应采取相应的通风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得到排除。

5.紧急救援(1)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实施有效的紧急救援预案,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上海市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上海市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上海市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道、储罐、沉船、坑道等有限空间。

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管理2.1 管理机构设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责任人员明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安全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等。

2.3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作业前的准备充分。

2.4 作业许可依法进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许可,明确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和地点。

2.5 专业培训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三、安全防护措施3.1 通风设备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过程中,应配备有效的通风设备,保障空气质量。

3.2 通讯设备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过程中,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保障作业人员的交流畅通。

3.3 安全绳索对于存在坠落危险的位置,应设置安全绳索,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4 监控设备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过程中,应配备有效的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四、事故处置4.1 应急预案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2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五、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2 抽查检查监管部门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5.3 监督评估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6.1 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2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降低安全管理标准。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7年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1、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删除第三条。

3、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修改为:严禁无照违章凿井。

对违章凿井和无照施工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限期填实已凿深井,并对无照施工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用的深井水,一律按规定的用水价格10倍收费。

4、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湿灰或者电除尘器第一电场原状混合干灰及调湿灰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对其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5、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删除第八条。

6、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一、第六条修改为: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标准,即传播、影响到生活环境的噪声级限值,在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域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在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域尚未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传播、影响到大、中、小学校,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医院、科研设计单位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当控制在55分贝A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45分贝A以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2023年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字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下空间法》第五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应当依法规范,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地下空间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有明确的理念和目标。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营。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兼顾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类地下设施和功能,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建设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防火、防水、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逃生设备,确保人员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运营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故障报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管理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确保地下空间的有效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沪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沪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的修改(一)删去第十条。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八条。

二、对《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的修改(一)删去第五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改为“《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修改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4.05.13
•【字号】沪质技监标〔2014〕25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地下空间
安全使用检查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4〕253号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已由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808-201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
此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13日。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包括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通道等各类地下空间。

二、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并确保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 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监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1. 地下空间应配备足够的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出口,并保持通畅。

2. 地下空间应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等紧急情况。

3. 地下空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应进行定期检测和通风排气。

四、安全管理1. 建设单位应制定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和用户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五、安全防范1. 地下空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 地下空间应加强安全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

3. 地下空间应定期清理杂物和垃圾,保持通道畅通。

六、应急救援1.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人员。

2. 使用单位应与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求助。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七、违规处理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地下空间、私自改造或使用违禁物品的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八、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单位应立即落实相关要求,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空间进行整改。

以上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地下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地下空间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该对该地下空间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责。

2. 准入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填报必要的申请材料等,必须经过审批或者备案方可使用。

3. 安全评估: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该进行地下空间的安全评估,包括地下空间结构的安全评估、地下空间使用方式的安全评估等。

4. 设施设备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制定相关检修、保养等计划,确保地下空间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5. 日常巡查和维护: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6. 应急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空间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7.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8. 安全守则和警示标识: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守则,并在地下空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以上仅是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地区或者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你可以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和标准来了解更详细的内容。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建筑、地下工程及地下设施。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依据《地下空间安全法》进行,本规定是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具体实施规则。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地下空间的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划和建设标准,保证其安全可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街、地下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设施设备管理(1)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

(2)地下空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 消防安全管理(1)地下空间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禁止在地下空间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地下空间内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3. 通风、排烟管理(1)地下空间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确保空气质量。

(2)地下空间内应当设置排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 安全出口管理(1)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2)地下空间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5.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1)地下空间内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扶手、防护栏等。

(2)禁止损坏、挪用、占用安全防护设施。

五、应急预案1.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突发事件。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与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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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91209(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本市建设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二)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责任保险)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消防要求)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防汛要求)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要求)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四)拉接临时电线;(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备案)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配合检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市民防办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民防办。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溯及力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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