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地拆迁政策法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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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房屋征收法律规定(3篇)

房屋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困难。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下列要求之一:1.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2. 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建设;3. 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善居住环境项目;4. 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十条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范围;(二)征收目的;(三)征收补偿方案;(四)征收期限;(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调查,了解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时,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颁布《民法典》是法律界的⼀件⼤事,《民法典》作为⽣活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民私⼈财产,保障⽣活稳定的职能。

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今天特地跟⼤家分享⼀下《民法典》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民法典》第243条第⼆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与新的《⼟地管理法》⼀致,2020年1⽉1⽇实施的《⼟地管理法》相较于2004年修订的《⼟地管理法》也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做了专门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第⼆,新增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366条-371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为⼀种⽤益物权,居住权⽆偿设⽴,当事⼈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居住权,居住权设⽴应当依法登记。

据此,居住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如果居住权⼈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是否可以其通过租赁合同设⽴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为或是强拆⾏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是可以的,因此,⼴⼤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维护⾃⼰的权益。

第三,新增建设⽤地使⽤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修改为:“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前是⾃动续期⽆需缴纳费⽤,《民法典》规定到期后要缴纳费⽤。

该规定是否会影响被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

假设⼟地剩余使⽤年限作为评估的⼀个要素时,到期续费就有可能降低被征收⼈的补偿。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以上是《民法典》涉及到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家分享,如您有其他疑问或是不同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交流!。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

房屋征收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房屋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建设需要征收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房屋;(3)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需要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1. 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机关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征收范围的合理性。

2. 制定征收方案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3. 公告征收信息征收机关应当将征收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4. 征收补偿调查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5. 征收补偿协商征收机关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6. 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协商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7. 实施征收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决定,实施征收。

8. 补偿安置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住房保障等。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机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 房屋置换房屋置换是指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提供与其原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相当的房屋。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农村拆迁的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的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的法律法规现在的农村⾯临着⼟地改⾰,⼟地征⽤,⼟地承包都是⼟地改⾰的⼀种⽅式,那么政府要求农村拆迁有哪些法律法规呢,对于农民⽽⾔有哪些好处呢?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部分资料供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帮助到您!⼀: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1、对于占⽤耕地,我国实⾏什么政策?根据《⼟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拆迁⼯作流程1: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

(此项⼯作由拆迁⼈负责)2:前期摸底调查(⼀)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乌海市⼈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地使⽤权的通告。

同时,拆迁⼈应告知公安、⼯商、房管、国⼟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迁⼊、分户,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换、抵押,⽔、电、⽓、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征收法规定

土地征收法规定

土地征收法规定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由政府依法依规对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整和转让的行为。

为了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土地征收法》。

本文将通过对土地征收法规定的分析,探讨其相关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土地征收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征地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补偿合理、征收与用地挂钩等。

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进行征地工作时,充分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平原则强调在征地过程中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遵循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补偿合理的原则要求政府对被征地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征收与用地挂钩原则要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明确使用土地的具体用途,并将征收的土地用于规划指定的项目实施。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权利保障《土地征收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土地征收方案的制定、征地告知与征收通知书的发放、公告和公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补偿款的支付等环节。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政府应当及时告知被征收人有关土地征收的信息,并在征收通知书发放后进行公告和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被征收人有权向政府提出异议,政府必须认真听取,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被征收人还有权与政府进行补偿协商,合理计算征地补偿的金额,并按时支付。

如果征地补偿存在争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土地征收法》规定了相关监督机构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监督机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他们对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征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征地范围:(一)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征地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地籍档案完整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征地申请:(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申请征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3.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证明;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地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核;(五)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准决定;(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决定,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被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一)2024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一)2024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制度。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讨论,侧重于第一部分。

一、征收范围和程序1. 确定征收范围a. 定义征收主体与客体b. 解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c. 农村土地征收项目的界定2. 征收程序a. 征收计划的制定和公示b. 征收决策的程序和条件c. 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3. 产权调整和征收合同a. 解释农村土地产权调整的方式和程序b. 征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c. 解决产权争议的途径和程序二、征收补偿和安置1. 补偿标准a. 解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b. 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和计算方法c. 解析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2. 补偿方式a. 现金补偿和物质补偿的比例b. 使用权变动补偿的措施和原则c. 解决补偿方式争议的办法3. 安置措施a. 确定征收后农民的安置方式b. 提供安置土地和住房的政策措施c. 促进农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三、征收程序的审查和监督1. 审查机关和权限a. 解释征收程序审查的基本流程b. 确定审查机关的权限和职责c. 探讨农民的申诉和异议处理机制2. 监督措施和责任a. 解释征收程序监督的方式和手段b. 确定各方监督责任和权力c. 讨论监督结果的处理和追责机制四、农民权益保护1. 经济利益保护a. 保障农民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b. 探讨土地产权调整机制的完善c. 解决补偿争议的途径和程序2. 生活保障措施a. 提供安置住房和基本生活设施b. 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援助c. 保障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五、社会稳定与风险防范1. 社会稳定维护a. 解释征收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b. 深入分析农民维权的途径和方式c. 探讨征收冲突解决机制的完善2. 风险管理与防范a. 识别农村土地征收的风险因素b. 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c. 加强农村土地征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总结:本文围绕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关于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征用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限制方式,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家征用的概念、法律规定、征用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家征用的概念国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为。

国家征用包括土地征用、房屋征用、矿产资源征用等。

在征用过程中,被征用方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此外,《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征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2. 征用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国家征用范围包括:(1)军事、国防建设、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需要用地的;(2)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调整、环境保护等需要用地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征用的其他情形。

3. 征用程序(1)立项审批:国家征用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征用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2)公告通知:征用项目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被征用方征用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3)协商谈判:被征用方与国家征用方就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4)补偿决定:征用方根据协商结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5)补偿发放:征用方按照补偿决定,及时发放补偿费用。

4.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质量、区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2)安置补偿:根据被征用方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包括搬迁、安置、就业等。

(3)附着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地上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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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修正 1998年8月29日修订 2004年8月28日修正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
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配套法规建设
问:某法制办就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 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 议问题,向我院行政审判庭征求意见。由于该问 题事关重大,现将函复意见(草拟稿)送请你委 审查,望尽快函复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04 年8月18日)
2、闲置收回的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 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 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 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 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 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 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 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 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1、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 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 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 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 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我国的征地拆迁政策法律 介绍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郑州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介绍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的收回 第三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四部分 集体土地的征收 第五部分 十二五规划中有关土地开发及调控
的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介绍
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相关规定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 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 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 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 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 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 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 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 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 一定补偿:
1、相关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 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 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 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 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 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 保护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1、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 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 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 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 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 地 权 利
土地物权体系 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土地抵押权
地制
土地规划计划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利用制度
土地开发整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 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 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闲置收回的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 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 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的除外。
以《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 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 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 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重要文件
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 知》(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

制地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一级市场管理

力 制
土地市场制度
二级市场管理 土地税收制度

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价格制度
执法监察制度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的收回
一、处罚收回 二、闲置收回 三、期满收回 四、提前收回 五、其他收回
一、处罚收回
一、处罚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 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 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 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土地论处。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 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 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 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 证书。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 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 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 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退还受让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等
国土部制定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 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
登记、规划、市场建设、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 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2、闲置收回的性质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 文本(GF-2008-2601)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4]28号,简称28号文件)
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简称31号文件)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08〕3号)
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权力制度
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根本法律——宪法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 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
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
根本法律——宪法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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