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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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林场字[1996]49号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9.13

【实施日期】199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林场字[1996]49号

1966年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现就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

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必须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九五”至2010年,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国有林场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实行分类经营

(三)根据《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类,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商品经营型林场以经营商品用材林、名特优新高效经济林为主,条件优越的林场也可以工副业为主,实行基地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产业化经营。商品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林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林场原有投入渠道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变;商品用材林基地、基础设施、林产工业及多种经营项目列入基础性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政策性投入;收入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生态公益型林场以经营公益林为主,以造林、育林和保护为重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同时,要积极优化林种、树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活力。生态公益型林场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稳定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社会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按事权划分原则,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林场事业性支出,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多方筹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途径解决。

--混合经营型林场兼有商品经营型和生态公益型林场两种职能,应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方向。混合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林场内部可实行企业化核算。原有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不变。林场所发挥的生态公益效益,按政策规定享有经济补偿。同时,林场要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四)国有林场经营类型的划分,要按区域制订分类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先重点、后一般的办法,分期分批划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搞好试点,摸索经验。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另行制定。

三、稳定推进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五)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要与其产业布局相协调。在现有国有林场中,可区别不同类型选择一批支撑力大、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林场作为发展重点,塑造国有林场群体的龙头和骨干。国有林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以骨干林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国有林场总场。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的国有林场集团;或以产品为龙头,组建松散型的国有林场联合体。

(六)对经营规模大、产业门类多的国有林场,可按照生产区域和经营门类进行林场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划小核算单位,分解责任和利益,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

(七)对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国有林场,可以就近并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国有林场;也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以股份合作制经营;对面积小、资源差、经营门路窄、交通不便、不具备办场条

件的国有林场,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撤销。国有森林资源委托当地林业部门专人(站)管理,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确保国有林业资产不流失。林场撤销后,职工应合理分流,妥善安置。

(八)国有林场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林场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小片经济林,可以租赁或转让给林场职工经营。林场的荒山荒地,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造林;林场所属的多种经营项目,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合资、合作、联合、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配置。林场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职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林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偿流转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有权处置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存量资产,吸引外资、外商兴办股份合作、独资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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