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林业在吉林省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为了进一步推动林业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吉林省制定了一项全新的林业改革方案。
本文将针对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展开分析。
一、背景与目标1.1 背景吉林省位于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中,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1.2 目标吉林省林业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通过改革措施的实施,希望能够促进吉林省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林业经济的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改革举措2.1 资源保护与恢复为了保护和恢复吉林省的森林资源,将加强对伐木的监管,并推行合理的林地保护政策。
鼓励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2.2 林业产业发展吉林省将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
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推动林木深加工产业的发展。
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2.3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对于林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吉林省将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田沟整治、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的实施,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2.4 林业人才培养为了推动林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吉林省将加大对林业人才培养的力度。
加强对林业专业院校的支持,鼓励优秀人才留在林业事业发展中。
同时,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机制,激发林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实施保障3.1 政策保障吉林省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林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提供改革所需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同时,建立政策宣传和培训体系,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
3.2 资金投入为了保障林业改革的实施,吉林省将增加对林业的资金投入。
通过拨款、贷款、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解决林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3.3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林业发展监管机制,加强对林业发展的监测和评估。
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建立环境监测与评估机制,确保林业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吉林站[2012]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站〔2012〕23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芦苇局,辉南森经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有林场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森林资源经营有关要求,规范了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和撤销,是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办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对保护国有森林资源,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抓好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会议传达、座谈讨论、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林场干部职工熟悉掌握《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
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按《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管理职责,保障国有林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抓紧设立。
二、稳定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
各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第1篇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国有林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改革。
本方案旨在深入分析国有林场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原则1. 改革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林场经营效益。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生态保护,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安全。
(4)改善职工待遇,提高职工幸福感。
2. 改革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不降低。
(2)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合规合法。
(4)坚持公开透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改革措施1. 管理体制改革(1)明确国有林场性质,将其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
(2)建立国有林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架构。
(3)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
2. 运行机制改革(1)优化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构,简化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林场运行。
(3)推进国有林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
3. 资源利用改革(1)编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利用规划,明确森林资源利用方向。
(2)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3)探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4. 生态保护改革(1)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态保护能力。
(2)实施国有林场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3)建立国有林场生态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投入。
5. 职工权益保障(1)完善国有林场职工薪酬制度,确保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2)加强国有林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3)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国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
要以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挥骨干作用。
林场国有改革实施方案
林场国有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林场国有改革也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推动林场国有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林场国有改革的实施方案展开讨论,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改革目标。
林场国有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林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原则。
1.市场化原则。
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国有林场的改革,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林业经营的市场化。
2.法治原则。
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科学原则。
改革方案要科学合理,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改革内容。
1.国有林场划拨经营。
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划拨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
2.国有林场股份合作。
鼓励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股份合作、合作联营等方式,共同经营国有林场,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3.国有林场资产重组。
对于一些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国有林场,可以考虑进行资产重组,引入优质资源,提升林场的经营水平。
四、改革保障。
1.政策支持。
加大对林场国有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2.资金支持。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等方式,为林场国有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林场国有改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正当行为。
五、改革效果。
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动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林场国有改革是当前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推动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为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于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改革的建议——从吉林省森工企业改革看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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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改革的建议从吉林省森工企业改革看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政策调查与研究关于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改革的建议从吉林省森工企业改革看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政策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联合调研组财政部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探索加快推进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路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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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省森工企业改革看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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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到位 , 本 建 立现 代 企 业制 度” 基 的总体 要 平 均增幅3 %左右 。 0 求, 吉林 森 工集 团结合森 工企 业 的特 点和实 三是林 区经济结 构得 到有效调 整 , 实现 际 , 出 了“ 提 加工 业 国有 资本全 部退 出 , 辅业 多种 所有制共 同发展 。 国有资本全部 退 出加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林场所占土地逐渐减少,林业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我国决定对国有林场进行综合改革。
二、改革目标1.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改革,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与管理,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提高林业经济效益:通过改革,优化国有林场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增强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林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3.促进农村发展:通过改革,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农村全面小康。
4.推动乡村振兴:通过改革,将国有林场改造为乡村振兴的支撑产业,带动乡村就业、增加乡村供给,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三、改革措施1.优化经营机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进行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权责清晰、市场导向、效益导向的经营模式。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经营,通过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推动国有林场的管理与经营效益的提升。
2.加强科技创新:加大国有林场科技创新力度,加强林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提升林业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
推动林业生产向绿色、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
3.加强生态保护:加大对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等工作,保护国有林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4.推动林农融合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国有林场的土地利用,推动林业与农业、旅游、生态保护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下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为农民增收提供更多机会。
5.培养人才队伍:加强对国有林场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推动林业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
通过组织培训、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等方式,提高林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水平,推动林业现代化进程。
6.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国有林场改革。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27日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精神,按照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表彰大会确定的配套改革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实际、农民认可的方式方法推进改革。
四、主要任务在全省开展以“五项制度建设”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一)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1.放宽林木采伐利用政策。
下放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编制权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县(市)按照采伐限额自行编制和执行。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
集体林采伐由采伐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按采伐量单项控制。
集体林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集体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不受采伐强度的限制,抚育间隔期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人工近熟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人工成、过熟林采伐提倡实行择伐和更新择伐。
林冠下造林,可以通过适宜方式伐除影响下层林木生长的上层木,鼓励林农在林冠下营造红松,调整林分组成,形成针阔混交,提高经济效益。
参与林改的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不受技术规程限制,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10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10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10年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10年改革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0年4月21日吉林省2010年改革指导意见一、2010年改革的总体要求2010年是我省振兴发展的关键一年,省委、省政府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和中心任务,把改革创新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动力。
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着力破解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和活力,为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改革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为主线,继续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完善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主线,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为主线,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社会公共需求转型为主线,推进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改革,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建立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为主线,培育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以政府转型为主线,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实施方案国有林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我国国有林场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举措,旨在改善国有林场经营效益,提高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国有林场涉及林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推动顺利进行。
二、目标1.增强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
通过,提高国有林场的管理水平,增加经营收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国有林场转型升级。
2.完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强化国有林场的生态功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推动可持续发展。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激发国有林场的活力,拓宽农村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三、措施1.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所有权制度。
按照尊重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保护能力的原则,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国有林场经营权的稳定。
2.优化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林场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强化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3.推进森林经营权流转。
积极引导林场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提高林场管理的专业性和市场竞争力。
4.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国有林场的收益,合理调控国有林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提高国有林场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5.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对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投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监测,推动林场生态建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提高森林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
6.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鼓励国有林场发展与农业产业一体化和农村旅游等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开拓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四、组织实施1.建立国有林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国有林场工作,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的顺利进行。
2.组建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对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2024年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年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林业大省,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然而,目前吉林省国有林场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低效率、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等。
为了推动吉林省国有林场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制定了2024年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1. 林场体制改革:推行市场化经营机制,实行法人治理,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林场经营。
合理规划林场范围和经营权,优化林场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场经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
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
3. 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林场管理制度,加强林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林场的管理水平。
加强对林场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4. 农民就业和收入: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5. 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林场内生态环境保护,推行可持续经营方式,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林场开展生态旅游和绿色生态农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三、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
2. 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改革任务按计划顺利推进。
3.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林场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改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5. 加强改革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效果的实现。
四、预期效果1. 林场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2. 林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经营者责任意识增强。
3. 农民就业和收入明显增加,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加强森林防火人员队伍能力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加强森林防火人员队伍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吉林防〔2016〕475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加强森林防火人员队伍能力建设的通知吉林防〔2016〕475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吉林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标志着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在《方案》中,明确了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这也是国有林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森林火灾是林业的最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对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为共同保护宝贵的森林资源,守护住保生态这条底线,各地要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统筹推进森林防火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森林防火防控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强化防火职能,聚焦森林防火主业。
森林防火实践证明,国有林场是森林火灾防控的前哨和阵地,作用十分突出,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明确国有林场森林防火职责,落实国有林场场长、分管副场长森林防火责任,科学设置森林防火工作岗位,合理配置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坚持森林防火“七长”负责制,聚焦森林防火主业。
二、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森林防火能力。
森林防火事业成败关键在人。
在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将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森林防火队伍中,改善森林防火人员队伍年龄、知识结构,提升森林防火防控能力;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统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探索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原地转身”,成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主要力量,提高森林防火扑救能力。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
《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
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7〕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2017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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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
《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
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7〕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2017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赵树丛指出,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任务,虽为事业单位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国有林区产权虚置,政事企不分,林区经济发展长期过度依赖森林资源消耗,导致可采资源枯竭、森林和湿地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产业结构单一、经济转型困难,陷入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窘境。
中央6号文件出台后,2017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率先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青海、辽宁、海南、黑龙江、河南、内蒙古、广西、陕西等多个省区的改革方案也相继出炉。
阅读延伸: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
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
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
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
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
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
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
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
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
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
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
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
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
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
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
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
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
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