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做出如下规定:一、团费收缴(一)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其中0.3元学院团委留用,0.7元上缴学校团委。
教工团总支团员和带薪学习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其中30%由所在团委或团总支留用)交纳团费: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学校团委每一学年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三)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费以支部为单位交到学院团委,再由学院团委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半年交纳一次,一般在4月份和10月份交纳。
(七)新生团员团费从当年9月份起开始收缴,毕业生团员团费收缴至当年6月份。
(八)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一)团费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学院团委必须设立团费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审批手续。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为了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参照党费交纳办法,决定修订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一、关于团费的交纳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篇:团费收缴办法1. 团费的收缴标准:(1) 团员每月应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团费。
(2) 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征询团员意见,根据团组织的需要,适当调整团费的收缴标准。
2. 团费的收缴方式:(1) 团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缴纳团费。
(2) 团支部应为团员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确保缴费及时、方便。
3. 团费的收缴时间:(1) 团支部应在每月固定日期之前,通知团员进行团费缴纳。
(2) 团员应在指定时间段内缴纳团费,逾期未缴纳的团员应向团支部说明原因,并予以补缴。
4. 团费的使用范围:(1) 团费主要用于支持团支部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包括团务会议费用、团日活动经费、团员培训经费等。
(2) 团费还可用于荣誉奖励、团员活动经费支持、团务宣传等方面。
5. 团费的管理与使用:(1) 团支部应建立健全的团费管理制度,确保团费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
(2) 团支部应及时报账,公开团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团员监督。
第二篇:团费使用办法1. 团费使用计划:(1) 团支部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制定团费使用计划,明确各项活动所需经费。
(2) 团支部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团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 团费使用方式:(1) 团支部应按照团费使用计划,优先保障各项团务活动的经费需求。
(2) 团支部应根据团员参与活动情况,适度安排团费的使用。
(3) 团支部应确保团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浪费团费。
3. 团费使用报账:(1) 团支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报销和核销团费使用的费用。
(2) 团支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团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团支部应定期向团员公开团费使用情况,接受团员监督。
第三篇:团费管理办法1. 团费管理机构:(1) 团支部应设立专门的团支部财务管理岗位,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关于团费收缴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规定团员向团组织缴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团组织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保证。
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对全院团费收缴、管理、使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团费的收缴(一)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1、凡有工资收人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25%;(3)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2、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l元。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1条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3、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缴或免缴团费。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同时按第1、2条规定缴纳团费。
5、团员本人如自愿多缴团费,数额不限。
6、团员应自觉地定期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缴纳的办法团员的团费应缴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组织。
除因病卧床不起或外出经营既没有临时团组织,又无法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等特殊情况,经所在组织同意,可以请其他同志或家属代缴外,团费一般由团员本人每月缴给所在团小组组长,然后由团小组组长缴给支部组织委员。
团员人数较少,下设支委会的基层团支部,团员团费应缴给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基层团支部组织委员要负责督促团员按时缴纳团费,并及时将收到的团费上缴给团总支。
团总支按收取团费的总数60%每学期上缴院团委一次,院团委再按收取团费总数的50%上缴团市委。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最新《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的规定》
1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3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45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67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8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910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1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12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13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14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1516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17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1819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20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21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22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23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2425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1 -26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27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28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29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3031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团费收缴、使用跟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确定。
我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团费收缴和运用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团费收缴和运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需具备的至少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运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团费收缴、运用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运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章团费收缴其次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详细为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二)2000元以上(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干脆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
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改变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七条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每月的1520日为团员上交团费日期,团总支(支部)每年上交一次团费。
如有特别状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可以托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团费运用第八条团委收缴的团费除按有关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外,其余作为本公司团组织运用经费。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1
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团费收缴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是教育凝聚团员的必要手段。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履行团员义务、增强团员意识、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有效方式。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团费的交纳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单位在册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团员,每月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2)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嘉峪关分公司年人均月工资收入情况,统一规定为,团员每人每月交纳团费人民币10元整。
2、学生团员(只发放生活补贴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
带薪见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书面报分公司团委员会核实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4、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5、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6、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团费收缴程序1、上缴团费时间:每年收缴两次,一次缴纳六个月团费。
2、各基层团支部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分公司团委缴纳团费。
3、各基层团支部不具有团费留用权,收取团费全额上缴分公司团委统一管理使用。
三、团费的管理与使用1、团费的主要用途: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全休团员工有益的事项上。
购置团务用品;订阅团报告团刊;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举办有意义的团的活动;表彰、奖励团内先进。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青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现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6年7月13日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
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共青团组织团费管理制度(4篇)
共青团组织团费管理制度一、引言共青团作为我国青少年的组织之一,承担着培养和引导青年一代成长的重要任务。
团费作为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支持和推动团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团费管理制度,规范团费使用和管理,是重要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团费管理原则1. 自愿缴纳原则:团员应基于自愿原则,主动缴纳团费,并享受团组织提供的相关服务。
2. 公开透明原则:团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团员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必要费用原则:团费应均衡地投入到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项目中,确保团员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和权益。
4. 专款专用原则:团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团组织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团费的专项使用。
5. 优先支持团支部原则:团费使用应优先支持团支部的基本运行和活动开展,确保各级团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团费的缴纳1. 缴纳比例:团费的缴纳比例根据团员所在单位或收入状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团费缴纳比例不超过月收入的3%。
2. 缴纳方式:团员可选择自行缴纳或通过单位代扣的方式进行团费缴纳。
团员应及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
3. 缴纳周期:团费的缴纳周期为月缴或年缴,具体周期根据团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
4. 减免政策:对于特殊情况下困难青年,可以提供一定的团费减免政策,确保每位团员都能够享受到团组织的服务。
四、团费的使用1. 团费主要用途:团费主要用于支持团组织的日常运转、各级团委及团支部的活动开展、团员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2. 合理安排使用: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团费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不得浪费或滥用。
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公开向团员公示。
3. 项目评估和审批:对于团费使用的项目和活动,应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果,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 资金监督和公示: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定期向团员公示团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团员监督,确保团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规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团费应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交纳并上缴团支部,由支部缴纳至共青团中央;
二、团费收缴和使用应遵循“发扬民主、依法管理、严格节约、廉洁奉献”的原则,应当向组织和全体会员公开;
三、团费部缴应根据团支部的财务状况、活动宣传的需要和共青团的工作任务,平衡支出且适当使用;
四、团费收缴和使用应按照各支部、各团组织发展和活动组织需要,经批准,用于健全共青团组织架构,增强支部活动宣传能力,发展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费收缴和使用应实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保证各支部受益者了解并实施。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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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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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
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
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
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