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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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
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了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参
照党费交纳办法,决定修订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团费交
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
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当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5%,留用团费总数的8.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
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它经费混在一起。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当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
上级团委每年对下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省级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共青团中央
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执行情况,特制定《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团费交
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
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实际情况,现对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的各级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
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和基层团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通过团费收缴工作,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活跃。
二、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留用的比例规定,按时上缴团费。
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
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首先保证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报刊。
鉴于《中国青年报》在教育、训练团员、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未完成《中国青年报》订阅计划的团组织,团费不可留作它用。
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四、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
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
上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下级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检查、审计结果应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以进行通报表扬,还可以返回一定比例团费作为专项工作补贴。
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应认真清理。
挪用、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
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同时,下级团组织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上一级团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团中央组织部要综合各地、各单位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团中央书记处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