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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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团费收缴及管理是团的一项基础工作,按期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

第一条团费收缴标准是原则上每位团员按2元/月/人收缴。

第二条各团支部按季度收缴,分别于每季度末的10日前收齐上缴团总支。

第三条团费的收缴由团支部组织委员具体负责。收缴时要认真填写“团费收缴单”,收缴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团费一并上交团总支。

第四条团费按要求交至团总支时,团总支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团费收据,团支部要注意保存。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新入团的团员,应该从团总支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那个月起开始交纳团费。

第七条在留团察看期间的团员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

第八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就认为是自行脱团。经团支部核实无误,提交团的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上报上级团的委员会请予批准。

第九条团总支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于每年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上缴集团公司团总支。

第十条团费主要用于团员教育、团干部培训、团内表彰及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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