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尊重不同青年群体的实际,坚持强化意识、支持基层、从严治团,对团费收缴标准、使用范围、留存比例、管理公开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在团费收缴方面,根据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对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由原来的两个档次两个比例调整为两个档次一个比例,最高交纳20元;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在团费使用方面,强调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规定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并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在团费管理方面,根据从严治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团费管理制度,强化了纪律要求,明确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各级团组织报告或公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从2016年7月21日起执行。

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负责人就新近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

对团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和修订《团费收缴规定》?

答: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团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团费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团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印发的《团费收缴规定》,是对团中央1994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和1996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中青发[1996]11号)的修订。多年来上述两个文件对规范团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团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不宜再按照原有比例交纳团费;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团员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团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三是原来文件对团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得比较宽泛,不便于基层操作。因此,对团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为了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团中央书记处多次就团费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我们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领域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团十七大代表的意见。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团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团费收缴规定》,报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于7月21日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团施行。

《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问:《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近年来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档次比例。原来的文件分为两个档次两个比例,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调整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同时,规定了最高交纳20元。

学生团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问:对农民团员、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团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低收入团员收取一定团费主要是体现组织观念。原来文件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工资收入对应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20多年来,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团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少西部地区的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团费文件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团员和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文件同时规定,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团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员应当按期交纳团费,对此《团费收缴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的基本条件,每个团员都应当按照团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团费,这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团员关心团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团员具有团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团费收缴规定》要求,团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团费必须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问:对团费的用途,《团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团费收缴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团费工作要体现支持基层的工作要求

问:对于支持基层,《团费收缴规定》有什么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