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2011]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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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2011]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

新青〔2011〕3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

通知

各街镇(区、处、场)团工(团)委,区属企业、学校团委,区直各机关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为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工作,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中青发〔1996〕11号)等文件精神及全区团员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费缴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合同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费的管理与使用

1、基层团委按标准收取团费可留用50%,其余上缴;基层团总支、团支部收缴的团费全部上缴。

2、各级基层团组织应对团费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3、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项上。团费的主要用途是:(1)购置团务用品;(2)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3)订阅团报团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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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5)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6)表彰、鼓励团内先进。使用团费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团费,是各级团组织的重要职责,对每笔团费开支,团组织应该严格审查把关,不能超越团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任何人都不得借支和侵占团费,不得任意滥用团费,不得将团费挪作他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应尽的义务,是增强团员意识、体现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各级团组织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全区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团费收缴标准,保证团费收缴工作的严肃性,为开展团内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单位团组织要在12月25日前上交本年度的团费(缴费账号为:3202020209000011944,户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市新洲区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洲大道办)。

3、各单位团费收缴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评选先进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共青团武汉市新洲区委— 4 —

2011年12月8日

2011年度团费上缴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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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团费收缴通知

共青团武汉市新洲区委办公室201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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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0份—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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