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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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0-06-01 09:20【打印本页】【字体:小中大】来源:内蒙古科技厅网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加大扶持和促进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创新基金管理,对原<<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内科发计字[2000]9号)进行修订后,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金融信贷部门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理、验收项目等事项,制订创新基金的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资金和资金运行管理。

盟市科技局为自治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立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理、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政策、申报流程及相关问题的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将从自治区创新基金的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六条创新基金主要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七条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创新基金面向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

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申请企业须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30%。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创新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

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十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

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

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

的项目;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

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盟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每年3月-12月间,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与项目有关的附件材料(如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明、用户报告、高新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列项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请厅领导、

厅务会研究审定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已审定立项的项目,企业应及时填报立项合同书,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前须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和年

度监理信息调查表。项目推荐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科技厅对部分项目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项内容调整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到期后,应在6个月内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

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内科发计字[200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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