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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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编制、审批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批准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实现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控制的目标。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设计变更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核准后编制的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从技术和经济上应满足建设工程技术方案顺利实施和建设投资合理控制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由国家审批项目核准报告或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将审批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和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依据符合实际的重要边界条件,认真做好项目方案的优化和确定量准价实的投资估算。
在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在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和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和投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加强设计方案竞选,经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比较,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承担控制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的责任,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重视初步设计过程中的方案设计工作,以确定建设项目的范围、优化主要工艺方案和技术装备水平。
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满足初步设计概算的需要。
如果中标的方案设计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设计概算编制的需要,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和计价依据,应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定和编制要求。
设计概算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如实反映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必须满足控制项目投资、安排年度计划和筹集建设资金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限额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应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建设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前,须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施工图设计如发生重大、重要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报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如因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等发生变化,
涉及初步设计必须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须将调整方案报经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修改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初步设计、修改设计及投资概算调整等。
初步设计的审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初步设计技术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应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对总体设计、项目组成、主体工艺、主要设备、工程量及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的审查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指标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批复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及标准,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二)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编制依据、计价参数及编制方法,符合初步设计阶段国家规定的有关深度的要求;
(三)建设工期满足工程条件、施工方法和进度的要求;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安全稳定性;
(五)重大技术方案进行设计优化、经济分析比选,既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满足
安全、实用、可靠的要求;
(六)降低能耗,实现能量有效转换。
节省占地,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率。
安全、环保等设施投资已经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七)生产辅助设施、生活配套工程等建筑物的完整性;
(八)推广经鉴定并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成果,选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和先进、合理的新设备,采用适用、美观的新材料。
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九)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生产管理体系及生产定员;
(十)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首先确认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对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方案、规模、标准、工艺、结构、设备购置、工程造价等原则性意见组织符合性初审,建设单位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初步设计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为保证初步设计的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可行,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
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合理审定设计方案、概算投资和其它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客观、公正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审查、讨论的主要问题及
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性意见,经集中统一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专家审查意见,逐条落实提出的问题并进行初步设计的修改和补充,形成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版,报送集团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初审意见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批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建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能够达到国家和有关行业编制深度规定及质量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四)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提供的初审意见;
(五)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安全设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等“三同时”评价报告等政府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明确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平面布置、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内容。
对环保、水保、安全、消防、节能、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投资控制、建设工程开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越权、超规模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开工和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