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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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函致:XXXX有限公司XXXX公司(下称“借款人”)与 XXXX有限公司(下称“贵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贵机构以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形式,通过银行委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贵机构将向借款人提供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额度的借款,借款的期限为18个月。为此XXXX担保有限公司向贵机构出具本不可撤销担保函,为借款人的借款向贵机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作出以下担保声明:一、本担保人确认对上述借款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和义务为: 1.自贵机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按时全额向贵机构偿还借款的,均由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借款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贵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2.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全额向贵机构偿还借款,贵机构向本担保人出具要求代偿通知书,本担保人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款划至贵
机构的指定账户,全额清偿借款人尚欠贵机构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3.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下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不受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的担保书、借款人与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出具的担保书、借款人与任何单位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重组、收购、歇业、停顿、解散、清算、破产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担保人对贵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有内容和条款均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无误。三、本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已获得充分的授权或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四、贵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或者贵机构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不增加担保人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不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但是贵机构应书面将变更事项通知担保人。五、担保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贵机构: 1.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
破产; 2.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3.担保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适用的交易原则;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六、本担保函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受《借款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担保函仍然有效。本担保人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七、本担保函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依法向贵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八、本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