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及《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买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将票面金额支付给卖方,贴现利息由买方授权我行从买方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收的一种票据业务。
第三条此项业务基于《票据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将汇票收款人或承兑人确定为汇票未及时兑付时的追索对象来控制票据兑付风险。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钢铁、电器、汽车、石化产品销售等行业的企业。
第二章出票人的资格认定和要求第四条申请开办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量;(三)资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四)经营者品质良好,守信誉,在银行无不良记录;(五)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五条出票人申请办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一)商业承兑汇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企事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前三年度及近期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四)贷款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出票人所购商品和具体期限金额的确定(一)采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所购买商品应是畅销产品,出票人应选择畅销产品中规模较大的批发商或代理商予以支持,避免多头支持同一产品;(二)承兑期限、金额应根据出票人在承兑期间的销售量,回款量,以往信誉状况,结算情况进行测算,避免出现到期敞口无法补足的情况。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已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已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转出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条转入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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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1996年9月25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按照贴现率向客户提供贴现垫款,将客户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代表的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支付剩余贴现款项给客户的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是银行和企业开展信用业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操作流程(一)开展贴现业务前,银行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并公布贴现利率、制定贴现审核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贴现手续费用等。
(二)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2.贴现申请书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证明5.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贴现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完成贴现款的划拨和支付。
(四)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贴现业务不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
(五)完成贴现业务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确认账务,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贴现款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现资金的风险,对申请贴现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贴现业务安全。
(二)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对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适当提高贴现利率;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贴现资金风险高的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3.对贴现资金有限的客户进行限额管理;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
(三)业务风险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及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付;2.市场风险,即票据市场利率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3.操作风险,即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由于业务需求或资金融通原因导致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经营压力。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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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商业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2⽬录第⼀章总则 (3)第⼆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职责分⼯ (4)第四章贴现条件 (7)第五章贷后管理 (9)第六章风险控制 (10)第七章附则 (10)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银⾏按票⾯⾦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的⼀种资⾦融通⾏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应具备银⾏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
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负责,经总⾏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企业授信额度,纳⼊我⾏企业授信业务统⼀管理,并应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及承兌⼈资信、还款能⼒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和持票⼈中⾄少有⼀⽅已在我⾏取得相关授信额度。
在占⽤贴现申请⼈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放宽对贴现申请⼈⾃⾝履约能⼒的评估和授信要求。
在占⽤承兑⼈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信⽤资质,即重点关注第⼀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的要求适当从宽。
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贴现操作行为,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由于需要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融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格遵循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总量控制。
贴现业务纳入信贷总规模考核管理,单个客户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权限管理。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分工协作。
经营行信贷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用款管理和事后检查,经营行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遵循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户企业不得在我行一家以上多个支行同时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票据承兑人限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贴现利率、期限和金额第六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贴现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银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期限调整。
第八条贴现的利息和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分为10个环节:1、企业申请;2、银行受理;3、贴现调查;4、查询核实;5、贴现审批;6、签订协议;7、收妥票据;8、款项入账;9、委托收款;10、追偿票款。
第十条向本行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往来关系良好;四、贴现票据背书连续;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字样。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2*]19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2*.07.10【实施日期】20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全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年7月10日工银发[202*]19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说明,以帮助银行的经营人员了解该业务,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文旨在规范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 业务定义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其持有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同时扣除利息,将其贴现出去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客户在银行提出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客户在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可以将其进行贴现,银行在贴现的同时,会从买方获得利息收益;3.银行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应从客户收取的贴现手续费,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支付贴现款项。
3. 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首先需与银行开展业务,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提供有关资料,并制定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业务申请。
3.2 贴现操作在接受到客户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贴现操作。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计算出贴现前的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3.3 费用结算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银行应根据贴现金额和利率,计算出支付给客户的金额。
3.4 合同履行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和费用结算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贴现单据。
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应根据约定的协议,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结算到客户的账户上。
4.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银行应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贴现操作中加强审核和管理。
同时,银行应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为保证业务的稳健运作提供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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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1)负责贴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2)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上报审批;(3)负责系统中贴现合同审查并下柜发放。
第三章贴现申请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三)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第八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未注明“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三)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四)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持票人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贴现业务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贴现业务的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基本流程包括受理与审核、审批、贴现、到期收回四个阶段。
(一)受理和审核。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客户部受理,各客户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的贴现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原件,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2、贴现申请人的经营及资信情况良好;3、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4、审查提交的贴现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2)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一致;(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贷款证)上的名称一致;(4)贴现申请书的填制应与所附汇票一致。
5、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6、贴现票据单张金额不超过1000(含)万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7、审查商品交易合同的内容:(1)合同签署日期原则上应早于汇票出票日期;(2)合同上的货款结算方式应明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3)合同上商品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品名一致、型号相符;(4)合同上的商品总价等于或大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增值税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
8、审查增值税发票的内容:(1)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银行承兑汇汇票收款人或贴现申请人一致;(2)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的直接前手一致;(3)发票上商品名称与商品交易合同上的货物品名一致、型号相符;(4)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等于或大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请人可提交普通发票、海关的免税凭证等书面材料以证明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商品劳务关系。
客户部在办理贴现时,必须在相关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于何时在_______________银行办理贴现___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章上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再进行复印留存。
复印件上应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由主协办双人签字。
客户部经过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贴现意见:不同意办理贴现即将汇票及申请资料退还给贴现申请人;同意办理的,将汇票送会计部门审票。
会计部门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
会计部门应着重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
查询可采用承兑行本地系统行代理查询或上门实地查询两种方法。
查询完毕后,会计部门应根据复审及查询情况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结论,作出同意、不同意办理贴现的意见。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该笔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审批。
客户部根据会计部门的意见,在审批书上撰写调查结论,经主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合规风险部审查。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该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经批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客户部应根据确定贴现利率,办理贴现手续。
1、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2、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实付贴现金额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1)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天)(2)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的计算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3)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3天)*(月贴现利率/30天)3、填制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经有权人签署意见后与贴现申请书、汇票一起送交会计部门。
(三)贴现。
1、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在贴现当日把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存款帐户;并应设立贴现帐户,负责有关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和票据保管工作。
第一联贴现凭证为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为贴现申请人存款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
其会计分录为:借:1289 贴现贷:________存款科目(如2011)贷:5121利息收入借:102 有价单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持票人。
第五联贴现凭证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作为贴现到期时贴现科目贷方传票附件。
2、贴现款发放后,客户部必须了解贴现资金的流向,由合规风险部设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台帐,分类专户保管有关资料,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帐户余额。
(四)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收款1、会计部门应在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银行托收票款。
收取汇票款时,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承兑人办理收款。
对承兑人在异地的,会计部门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邮递方式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
收到贴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
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________银行款项或联行款项贷:1289 贴现贷:102 有价单证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在台账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销。
2、在托收过程中,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部及合规风险部,并采取以下措施:(1)经营单位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
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账户收取(做一联特种转账传票直接从贴现申请人的账户中收取),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应在被拒绝兑付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还可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2)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1264 垫款贷:1289 贴现(五)对于在保管和托收过程中遗失贴现票据的,应及时向承兑人挂失并公示催告,以保障本行权益。
第五章贴现业务的档案管理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档案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资料必须按以下顺序分企业装订成册:(一)贴现凭证复印件(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复印件(正反两面)(三)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四)贴现企业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五)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六)贴现申请书(七)贴现审批书(八)贴现合同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向本行提交的下列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在后:1、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须验看正本原件);2、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