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二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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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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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稳定,维护乘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的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以及在铁路交通中提供安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乘客和职工。
第三条铁路公安处负责铁路交通的人身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乘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安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五条铁路乘客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铁路交通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乘客人身安全管理第六条乘客在铁路交通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禁行为。
第七条乘客应当遵守列车乘车顺序,应按照车票的座位号自觉有序进入车厢,不得挤占他人座位。
第八条乘客不得携带违禁、危险物品进入车厢,不得擅自改变座位、车厢,并应当按照列车员的指引乘坐列车。
第九条乘客在铁路车站、车厢内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不得在车厢内投掷废弃物,损坏车厢设施。
第十条乘客在铁路交通中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财物遗落在车厢、候车室以及车站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乘客在铁路交通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得有辱骂、恐吓、侵害他人的言行。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乘客,可以采取警告、罚款、予以劝导等措施,并可向社会公示。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乘客,铁路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职工人身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培训,熟悉自己工作职责,掌握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职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铁路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禁涉嫌盗窃、抢劫、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铁路职工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铁路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铁路公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公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公安内部管理,保障铁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履行维护铁路交通安全和保障铁路运输秩序的职责。
铁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铁路公安机关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和风险防控,加强对机关干部和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干警队伍的纯洁性和正直性,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确保铁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机关管理第五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机关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协同配合、廉洁奉公、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交流、选拔任用等程序,确保选人用人公平、公正。
第七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事制度,建立健全职务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统一管理人事档案。
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支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十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司法保护意识,做到依法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察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访工作第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实行“受理、审批、回复、督办”的程序,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安全,维护铁路秩序和安全,根据《铁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公安处及其所属单位、驻站派出所,以及铁路警务要员、公安人员、工作人员、广大旅客等。
第三条铁路公安处应建立完善有关人身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铁路公安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身安全工作。
第五条铁路公安处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铁路警务要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铁路公安处应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七条铁路公安处应建立人身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铁路运输环节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三章安全预警和处置第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提高人身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铁路警务要员、公安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对乘车旅客、货物、行李、车站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管控。
第十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受到影响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二条铁路公安处应加强车站、列车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和警戒,确保铁路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公安处应加强与车站、列车单位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公安处应加强对乘车旅客的安全检查和管控,查验乘车证件,杜绝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铁路公安处应加强重点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护卫工作,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铁路公安处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车站、列车等关键区域的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办法前言随着铁路网络的不断发展,铁路交通运输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铁路安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针对铁路安全问题,铁路公安处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办法,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停车场安全管理1.停车场应设置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主的车辆安全。
2.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停车时核对车辆与乘客的信息,防范车辆被盗或发生其他情况。
售票口安全管理1.售票口设备应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并安装监控设备。
2.售票员在售卖车票时应核对购票人与车票信息。
客车车厢安全管理1.车厢内宣传车站、乘车时间、车厢号等信息。
2.对于身体疲劳、精神不安或旅途疲惫的旅客等,应提供优先座、病床、特殊座位等服务。
安保检查措施1.在进站口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安检门、监控设备等。
2.对于乘坐高铁、特快列车等特殊列车的旅客,需要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车站。
安检人员对乘客的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消防设施管理1.车站应具备消防指示标志、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
2.建立消防设施的巡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可用性。
处理人身安全事件在处理人身安全事件时,铁路公安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快速处理问题。
如有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必须立即通过系统,派遣公安干警到事发地点处置。
2.保护受害人利益。
抢救伤员、保护受害人,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安排旅游货物资料。
’,3.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对案件进行快速调查,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结语铁路公安处正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便捷、智能的铁路交通网络,始终争做旅客的“守护者”,确保旅程的平安和愉快。
我们也呼吁广大旅客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道德和公序良俗。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方法第一部分:前言作为国家交通运输的紧要构成部分,铁路交通的稳定安全对于国家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具有极为紧要的意义。
在铁路运输中,人身安全管理是铁路公安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人身安全管理方法,是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的一项紧要措施。
第二部分: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和改进铁路公安处在铁路运输中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旅客、行车人员、作业人员等的人身安全。
第三部分: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铁路公安处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一般由人身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有重要岗位包括:1.人身安全监督岗。
负责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人身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觉人身安全问题适时处置。
2.人身安全技术室。
负责铁路安全设备管理,包括安全监控装备、人身安全探测器等设备的检测、维护和管理。
3.人身安检岗。
负责在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开展人身安检工作,防范携带不安全物品和非法物品进入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造成人身损害。
4.应急处理中心。
负责布置人员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人身安全事件,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5.人身安全宣扬岗。
负责铁路安全宣扬工作,加强旅客、行车人员、作业人员等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学问。
第四部分: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车辆和站点设施的安全。
2.严格落实铁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旅客、行车人员、作业人员等的行为,保障安全。
3.完善铁路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人身安全监控本领。
4.建立人身安检制度,防止持有不安全物品和非法物品的人员进入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
5.加强应急预案的订立和实施,确保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6.加强人身安全宣扬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部分: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是:1.为旅客、行车人员、作业人员等供给安全保障。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公安处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开展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为铁路公安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身安全包括旅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人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依法运作原则。
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输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旅客人身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客在进入铁路车站或乘坐铁路运输工具前,必须通过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和行李安全检查。
1. 人身安全检查包括对旅客身穿的衣物进行检查,禁止携带一切危险物品进入铁路站场和车厢。
2. 行李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禁止携带一切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入铁路站场和车厢。
行李安全检查要确保旅客行李的真实性,防止非法携带或藏匿违法违禁物品。
第七条在乘坐铁路运输工具期间,旅客应当遵守车厢秩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 违反火车乘车秩序;2. 在车厢内吸烟或使用明火;3. 非法携带或者散发危险物品;4. 违反车厢内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5. 非法侵占座位或者扰乱他人正常乘车。
第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对旅客人身安全的巡查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威胁或遇到意外事件时,可以向车站工作人员或列车工作人员报告并求助。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职工人身安全管理第十条铁路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佩戴工作证明,身份明确且合法。
铁路职工应当按照工作需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佩戴防护用品和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铁路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工作。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铁路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铁路运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公安处的职责权限,制定本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二、旅客人身安全管理1. 铁路旅客在进入车站及车站内应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安检,确保旅行安全。
2. 旅客在购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购票。
3. 在列车运行过程中,旅客应配合列车员的管理,不得擅自下车或者在车内非指定区域活动。
4. 旅客应遵守列车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随意爬梯、翻越车厢门等行为。
5.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旅客,列车员有权依法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车站安全管理1. 车站进出口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
2. 车站应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对旅客、行李和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进站人员不携带危险物品。
3. 车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维持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4. 车站应设立应急救援中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5. 车站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四、列车安全管理1. 列车进站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设备正常,消防、通信等设备完好。
2. 列车员应对旅客进行核验身份证件,并协助旅客有序上下车。
3. 列车员应随时保持与驾驶员的沟通,及时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对任何异常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 列车员应对乘客的投诉和求助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5. 列车员应密切关注列车车门和车厢内部的安全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
五、安全检查管理1. 安全检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各类危险物品的外观和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危险品。
2. 安全检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3. 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检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 安全检查人员应与旅客进行文明礼貌的交流,向旅客解释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20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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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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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四篇)目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二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三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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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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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障铁路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铁路公安处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铁路公安处的人身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公安处的工作人员和乘客,包括但不限于列车乘务员、站务人员、调度员、派出所民警等。
3. 基本原则为了有效管理人身安全,铁路公安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优先安全: 人身安全在铁路运输中具有最高优先级,任何其他因素都不应威胁到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合法合规: 所有人身安全管理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公安处的规章制度。
•预防为主: 以预防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公正公平: 人身安全管理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4. 重要管理措施铁路公安处为确保人身安全,实施以下重要管理措施:4.1 安检措施铁路公安处在车站、列车上设置安检设备,对进站乘客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安检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对可疑行为和物品进行识别和处理。
4.2 防灾设施铁路公安处要求所有车站和列车必须配备灭火设备、紧急出口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相关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定期检测和维护。
4.3 技术监控铁路公安处利用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线传感器等,对车站、车厢和站台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4 人员培训铁路公安处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人身保护、危险品识别等。
培训内容和频率由公安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突发事件处置铁路公安处制定了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恐怖袭击、人身伤害等。
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照预案执行,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 监督与责任铁路公安处负责监督和执行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结论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旨在保障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公安处对乘客人身安全的管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依法打击犯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公安处所管辖的铁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的乘客人身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公安处负责监督、管理、维护铁路乘客人身安全,负责受理和处置相关人身安全事件。
第四条铁路公安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特点,提高人身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铁路出行环境。
第五条铁路乘客应当遵守铁路公安处的规章制度,配合铁路公安处的工作,自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提高安全防控能力。
第二章人身安全措施第七条铁路公安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和设施,加强对铁路乘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对进出铁路站点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做好录像存档,建立乘客身份数据库。
第九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对铁路站点的安全巡逻,保障车站的安全秩序。
第十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铁路车站、乘车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铁路车站、乘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
第三章处理人身安全事件第十三条铁路公安处接到乘客人身安全事件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处置事件。
第十四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及时组织警力,采取措施阻止和制止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铁路乘客发现他人存在人身安全危险时,应该及时报警,并配合铁路公安处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铁路公安处对涉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配合或者阻碍铁路公安处工作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铁路公安处负责解释。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维护铁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公安处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人身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人身安全应当贯穿铁路公安处的工作全过程,涵盖旅客和职工的安全需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人身安全保障环境。
第二章旅客人身安全管理第六条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旅客应当在购票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铁路公安处有权核实和记录相关信息。
第八条旅客应当遵守车站和车厢秩序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乘车。
第十条旅客应当乘坐指定车次、座位,按照规定的乘车路线行驶。
第三章职工人身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放宽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在工作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积极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体系,加强重要区域和关键部位的监控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公安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安保人员,确保安保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治安防控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九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依法规范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维护有序”的方针。
第三条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范围包括铁路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站车安全、列车安全、旅客出行安全等。
第四条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人身安全风险评估第五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建立健全人身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科学评估和预测,提前发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对铁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重点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人身安全风险的最小化。
第七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人身安全风险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定期开展人身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旅客人身安全管理第九条旅客购票、检票、上车等环节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有效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措施,杜绝假冒伪劣身份及违禁物品的携带。
第十条旅客在车站和车厢内应当遵守秩序、文明出行,不得进行触碰、推搡、打骂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旅客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行李和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单独放置或交给他人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应主动报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完善旅客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铁路工作人员应当按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旅客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训练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不得擅自泄露安全信息或私自接触铁路公安处涉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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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323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personal safety management of Railway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
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持公安保卫工作与人身安全并重的思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人身安全科学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手段,完善配套的安全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人身安全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分析会议制度。
全处每年要召开一次年度人身安全总结分析会议,落实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随时分析会议制度;科室所队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民警人身安全分析会议。
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对各个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台帐。
人身安全各项管理台帐,由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下发,各科室、所队要定期进行填写更新,公安处将定期对各种台帐进行检查。
第三章人身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宣教科每年度要对全处干警进行一次人身安全培训,对新招录或转岗的民警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不断提高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熟知本岗位安全工作程序、标准,提高民警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及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帐。
第十条各科室所队每月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铁路行车安全常识。
教育广大干部、民警在工作和乘坐列车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各单位、特别是总务科,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加强全处专、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常识教育,监督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确保警务用车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各单位、特别是治安支队,要加强对枪支警械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要加强武器警械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要求各岗位民警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广州铁路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该配枪的必须配枪,防止和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
民警在携带枪支警械执行任务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被袭受害和枪支被盗、被抢等涉枪案(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民警在执法值勤中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措施,对值勤室、值班室、枪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加固、筑牢,确保安全,同时要教育广大民警在一线执法值勤时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对当前治安形势复杂性的认识,提高警惕,保持高度敏感,注意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同时,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苦练基本功,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
第四章岗位安全标准第十四条客货派出所岗位安全标准(一)民警在上班时间内禁止饮酒;(二)车站执勤民警在立岗接送列车时,应站在白色安全线以内,并随时注意车站到发列车的动态;(三)跨越站台接送列车时,必须从地道通过(未设地道的从车站安全过道通过),禁止横越股道;(四)对于在站内发现的涉嫌爆炸物品或装置,不得随意处置,应请专业人员排爆。
(五)在清站查车过程中,民警要切实掌握列车发车准确时间,禁止追赶、攀爬正在启动或正在行驶中的列车,严防发生坠车等伤亡事故;(六)执勤中,要提高警惕,树立敌情观念、提高自防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严防发生不法分子或突发精神性病人袭击造成的伤害;(七)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各种警械武器装备上岗执勤,并做到正确使用各种警械武器装备;(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第十五条责任区民警岗位安全标准(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行驶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民警在巡查线路时,应行走路基或两线路中间,严禁行走道心、枕木头、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三)横越线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四)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五)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顺线行走时,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并注意线路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动态;(六)在巡查线路时,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并做到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相互攀谈,边走边打手机,遇车进入隧道时,要提前进入避车洞;(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八)其他巡线民警、保安、护路队员均要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安全标准(一)乘警在出乘前、值乘中、折返站等时间段禁止饮酒,严禁酒后值乘;(二)严格落实乘警趟车作业标准,落实出退乘、当班作业、入库看车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乘务作业纪律;(三)值乘中,旅客列车运行中或未停稳前,禁止跳下列车;(四)乘警下车与站警办理交接工作时,应密切留意车站的发车信号,及时上车,如发现列车已经启动时,严禁追赶、攀爬列车,严防发生坠车等伤亡事故;(五)乘警在值乘中,非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未经支队或大队领导同意,不准私自下车;(六)乘警在列车上,实行查缉追逃、抓捕、盘查、押解、带离、审查、看押、候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查处危险物品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在保护旅客安全的同时注意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标准(一)各单位机动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认真落实“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行驶安全;(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注意调节休息,严禁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酒后驾驶,始终保持旺盛精力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三)禁止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接拨手机;(四)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各所队机动车辆离开管内,必须报经值班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刑警岗位安全标准(一)侦察员在抓捕、盘查、押解、带离、审查、看押、候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提高警惕,防止发生嫌疑人袭击事件,造成民警人身伤害;(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以上各岗位安全标准同样适用机关各科室民警以及机关派到基层工作等民警。
第五章安全事故报告第十九条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部位、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方式:电话:******(处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公安处值班室、组干科;公安处在24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至公安处值班室;公安处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至公安处值班室;公安处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第六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属的单位要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恢复工作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处领导、工会主席、组干科、所在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为伤员的抢救工作提供决策性的意见和经济保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组成1、轻伤事故,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处长任组长,组织公安处工会、组干科、办公室、督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处长或政委任组长,组织公安处工会主席、组干科科长、办公室等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安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3、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轻伤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重伤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死亡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公司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并制订好防范措施,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以维护对事故处理的严肃性。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人身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公安处每年对各科室、所队的人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次;各单位每月对各警探组及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次,列入“三基一化”及月度考核内容,并做好人身安全管理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处及各科室、所队要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包保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