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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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它们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简要回顾了公司的发展历史,从多个方面阐述了这两类公司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分别分析其优缺点,并指出两类公司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一、公司的概念和发展沿革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起源于西方中世纪。在西方国家,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最早是以无限公司的形式出现的。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17世纪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①20世纪以来,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发展,并成为制造、公用事业、银行、保险等行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态。继股份有限公司之后,19世纪末在德国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迅速在西方各国普及开来。

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最早由民间出资创办的公司,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除了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之外,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组建了一批国营公司。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首先出现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出现了股份制企业,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参见邓玉波:《公司法》第83页。笔者采通说。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他各类公司一般只有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每人一次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具有非公众和非公开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其经营状况无须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股份是股东出资的计算单位,而且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配股利的计算标准。通常,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寡决定着股东权利义务的多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正是因此而得名。

2、股东负有限责任。股东责任仅以起所持股份为限;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资本证券化。通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基本单位的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示的。

4、广泛的社会性、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一)都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不同于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民商事主体,它们都具有法人的本质特征。两者都是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都拥有法人财产权,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公司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无关,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

(三)都承担有限责任。两者都是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一)法人名称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是公司与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重要区别。公司的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人合和资合的特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属性的企业组织形式。一方面,其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另一方面,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信誉、地位、声望等个人人身性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是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

(三)设立的条件不同。

1、股东人数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其彻底的资合属性,其股东应具有最大的广泛性,从而便于集中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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