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射线防护相关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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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活动,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以及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健康的相关规章制度。

医用放射源是指用于医学影像学、肿瘤治疗和其他医疗目的的射线产生设备,其中包括X射线设备、核医学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等。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源使用许可:医疗机构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放射源使用许可证,才能使用医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放射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3. 工作场所监测: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用放射源使用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4. 防护设施和设备:医疗机构需要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防护屏幕、防护墙壁等,同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放射源应急预案: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和紧急情况。

6. 辐射剂量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接受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不超过相关的安全限制。

7. 放射源废物处理: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废物的处理方案,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并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辐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第 7 章和附录 A、附录 B 、附录 C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130 —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 138 —200 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本标准以 GBZ 130 —2002为主,整合了 GBZ138 —2002 的内容,与 GBZ 130 — 200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关于医用 X 射线机的生产、 X 射线机不适用种类限制、 X 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定期检测等内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摄影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增加了 CT 机、介入X 射线设备可允许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内容,牙科机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时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屏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求和机房防护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修改并增加了机房屏蔽防护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加了机房单边长度的要求,并修改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将 GBZ 138-2002 中 X 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护监测要求内容改写在第7 章,检测方法内容改写在附录 B 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范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张泓。

GBZ 130 — 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79 —2001 :GBZ 138 — 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T 190 — 1999 。

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 X 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医院辐射标准化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辐射防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的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使用。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辐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辐射防护工作的全面管理。

2. 设立辐射防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辐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 各科室设立辐射防护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辐射防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辐射防护措施1. 设备管理(1)购置、安装、使用辐射设备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许可证。

(2)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性能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辐射设备应设置警示标志,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辐射场所管理(1)设置辐射防护区域,明确警示标志,设置防护屏障。

(2)定期对辐射场所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辐射场所的通风、换气,减少辐射污染。

3. 个人防护(1)操作辐射设备的工作人员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清洗、消毒。

(3)加强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辐射防护意识。

4. 辐射事故处理(1)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辐射危害。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辐射监测与报告1. 定期对辐射设备和场所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 发现辐射超标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按规定上报辐射事故,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培训和宣传1. 定期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辐射防护意识。

2.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辐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防护意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辐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射线管理制度

医院射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射线设备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射线设备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射线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医院射线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医院射线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年限、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六条医院射线设备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检测和校准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七条医院射线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设备名称、型号、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医院射线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医院射线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辐射防护第十条医院应设立辐射防护机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应制定辐射防护计划,明确辐射防护措施,确保辐射防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置辐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帘、防护罩等,以降低辐射水平。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辐射防护教育,提高辐射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射线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射线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辐射暴露。

第十八条医院射线设备的使用应进行剂量监测,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九条医院射线设备的使用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目的、剂量等信息。

第二十条医院射线设备的使用应定期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024年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__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__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___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GBZ130_202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_202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_202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不受X射线辐射的危害,确保医疗机构安全使用X射线设备,从而最大程度地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学影像的质量。

根据GBZ130_2024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放射防护的管理措施。

这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保持定期的培训和更新。

其次,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规定了医用X射线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

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有效和正确的使用。

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掌握辐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实施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例如,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X射线检查的临床操作和防护措施等。

医务人员和患者应了解和遵守这些规程,确保辐射防护的有效性。

最后,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明确了事故应急处理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意外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辐射源、迅速清场、及时治疗等。

此外,医务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综上所述,GBZ130_202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免受X射线辐射的危害,确保医疗机构安全使用X射线设备。

遵守这些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学影像的质量。

因此,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这些防护要求。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a) 治疗的适当性; b) 治疗的紧迫性; c) 可能引起的并发症; d) 个体患者的特征; e) 患者以往接受放射治疗的相关信息。
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4
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医用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医用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医用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放射防护区域划定:医疗机构应根据放射诊断设备的种类和工作原理,设立相应的辐射区域。

该区域应标明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铅板挂帘、铅玻璃窗等。

2.设备选择和安装:医疗机构应选择合适的放射诊断设备,并合理设置设备的位置和方向,以减少辐射的泄漏。

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测,确保其工作状态符合相关标准。

3.放射科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对从事放射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射线辐射的危害、防护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

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生物效应、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辐射剂量监测和防护屏障的认识等。

4.个人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诊断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铅手套、甲片、胸部防护用品等。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这些设备,并注意定期检查和更换。

5.辐射剂量监测:医疗机构应对从事放射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以确保他们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国际标准。

辐射剂量监测应定期进行,监测结果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6.患者防护: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患者接受射线诊断时的辐射剂量。

包括确保患者只接受必要的射线检查、合理选择放射野、减少重复检查等。

7.辐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制定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进行放射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
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同时,还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8.定期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医疗机构应对放射诊断设备进行定期的质量控制,包括图像质量评估、剂量校准等。

同时,还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和保证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二)、具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悉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

(三)、设有放射防护组织或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验收检测。

证明其主要运行指标及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九条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许可证的附本上。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二) 防护措施 X线工作者应仔细复查儿童X线申请是 否合理,有权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x线 检查。在实施X线检查时应做到
(二) 防护措施 1.除临床必需的X线透视检查外,应对 儿童采用X线摄影检查 2.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并应 采用小照射野透视 3.摄影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4.对婴幼儿进行x线摄影时,一般不使 用滤线栅
第十二章
医用放射线的防 护
医用诊断x 第一节 医用诊断x线的防护
一、防护原则
一、防护原则
1. X线检查的正当化
所谓正当化就是指所实施的x线检查是 必要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 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
x线检查对工作人员、受检者及广大 人群所致的辐射危害与检查的频度有 密切关系,遵守正当化的原则,避免 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是诊断x线卫生 防护的重要前提
(三)特别X线检查 3. 子宫输卵管造影 (1)严格掌握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的适 应证,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2) 该项检查要限制在月经净后5~10天 内进行 (3) 在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后3个月内应 避免妊娠
六、儿童X线检查的防护 儿童X
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儿童x线诊断适 应证,应优先考虑采用非电离辐射检查 法,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线检查。对 儿童施行x线诊断时,必须注意到儿童对 射线敏感、其身躯较小又不易控制体位 等特点。采取相应有效防护措施。儿童x 线群检必须加以控制
200mm处开始,沿墙体延伸到门框的 内侧,使之与门扇重合l0~15mm。对两 扇的折页门还要处理好中缝的防护搭接 问题
(一) X线机房的防护 7.防护窗 防护窗的防护厚度(铅当量)应根 据窗外人员活动情况以及与其他建筑 物之间的距离酌情确定
(一) X线机房的防护 8. 观察窗 所有隔室透视、拍片、扫描等设 施均需安装铅玻璃观察窗 观察窗的铅当量应不低于同侧墙 壁的铅当量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序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拟订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第7 章和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是强迫性内容,其余为介绍性内容。

本标准依据GB/T2009 给出的规则草拟。

本标准取代GBZ130 — 2002 《医用X 射线诊断卫生防备标准》和GBZ 138 — 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备监测规范》。

本标准以GBZ 130—2002为主,整合了GB Z 138 —2002的内容,与GBZ 130—2002对比,除编写性改正外,主要技术变化以下:——删除了对于医用X 射线机的生产、X 射线机不合用种类限制、X 射线源组件泄露辐射按期检测等内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拍照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增添了 CT 机、介入X 射线设备可同意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内容,牙科机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一般荧光屏透视)时透视防备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障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乞降机房防备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改正并增添了机房障蔽防备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添了机房单边长度的要求,并改正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将 GBZ 138-2002 中 X 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备监测要求内容改写在第7 章,检测方法内容改写在附录 B 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

本标准草拟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备与核安全医学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草拟人: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范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张泓。

GBZ 130 — 2002 的历次版本公布状况为:—— GB 8279 —2001 :GBZ 138 — 2002 的历次版本公布状况为:—— WS/T 190 — 1999 。

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备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备性能、机房防护设备、 X 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备安全要求及其有关检测要求。

2024年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放射科是医疗机构中具有一定辐射危害的科室,为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规范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院级领导班子负责放射科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安全措施的实施,保障放射科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放射科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演练,保障放射科施工操作的安全性。

3. 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常抓不懈地贯彻放射科安全防护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三、放射源管理1. 放射科应按照放射源的放射危险性等级建立台帐,记录所有放射源的情况,包括放射源的分类、品种、数量、使用人、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2. 放射源的取得、使用、储存及报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四、防护设施和设备1. 放射科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屏、防护门、防护墙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防护设施和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人员防护措施1. 放射科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证书,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检测医护人员的职业辐射剂量,限制剂量要求应当合理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 在放射源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装置,如铅衣、铅眼镜等,确保自身安全。

六、辐射工作区和辐射限制区划定1. 放射科应当划定辐射工作区和辐射限制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能够清晰识别。

2. 辐射工作区和辐射限制区进入和离开必须经过相应防护设施,并且需要定期进行辐射剂量检测和环境监测。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放射科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且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2. 演练中需要评估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31-2002

P71
表2 可卸限束器的相对泄漏辐射控制水平 限束器出线口处屏蔽铅板的尺寸为照射野 横(纵)向相应尺寸的倍数 可卸限束器的相对 泄漏辐射1)控制水平,% 1.5倍 1.1倍 0.5 2 注:1) 在距铅板边缘20mm以外任何位置的最大空 气比释动能率占同一平面上无铅板时射线 束中点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百分数
(4)50kV以上治疗机照射时,除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他人员滞 留。
(5)使用50kV以下手持治疗机时,操作者必须穿戴防护手套和不小于 0.25mm铅当量的围裙,并尽可能远离治疗机的X射线管组件。
6.4 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6.4.1 放射治疗应配备相应的治疗医师、物理师、技术员等 有资格的人员。
要求。
4.9 照射野及其它 照射野及其它应符合GB9706.12中可适用
的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5 治疗室的防护要求
5.1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地区与人员的 安全,一般可以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50kV以 上治疗机的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一 物。 5.2 治疗室有用线束照射方向的墙壁按主射线屏蔽 要求设计,其余方向的建筑物按漏射线及散射线 屏蔽要求设计。 5.3 治疗室必须有观察治疗的设备(如工业电视或 观察窗)。观察窗应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方向的墙上, 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6 实施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
6.1 放射治疗的正当性要求 放射治疗必须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只有具有资格的处方
医师才可申请X射线治疗。处方医师必须根据病人状况进 行X射线治疗的正当性分析与判断,避免不正当的X射线 治疗。 6.2 优化治疗计划 6.2.1 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应 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 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6.2.2 优化治疗计划应当包括:分析病人已进行过的放射与 非放射治疗;按照病灶条件拟定单照射野或叠加照射野及每 个照射野给与病灶组织的剂量;治疗照射条件的选取;采取 屏蔽及合理计划照射的措施保护患者的正常组织与重要器 官。

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4.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9706.23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79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3总则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

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13•【文号】卫生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9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现颁布《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

医用射线受检者防护规定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性同位》,结合医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1.医院应为接受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医疗照射的患者和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由科室应保管,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患者和受检查者正确使用。

2.在进行医疗照射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必要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工作人员必须为患者和受检者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4.放射诊疗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4.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儿童接受医用诊断X射线机检查时必须进行非投照部位的屏蔽防护。

4.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4.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检查适应证,规范书写X线检查申请单。

X 线工作人员应对所有X线检查申请进行复核检查,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应及时与申请医师沟通,且有权退回。

6.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部等职能部门定期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情况全院通报,纳入科室、个人考核。

GBZ130_2024_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内容

GBZ130_2024_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内容

GBZ130_2024_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内容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是指在医疗机构使用X射线诊断设备时,为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免受X射线辐射的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内容:1.设备安全:医疗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X射线诊断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2.工作人员培训:所有参与X射线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放射防护培训,了解X射线防护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提高防护意识和技能。

3.防护设施建设:医疗机构应根据设备性能和使用情况,合理设置和布置防护设施,包括射线防护墙、防护门、防护屏等,保证工作区域和公共区域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个人防护用具:医务人员应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防护服、防护眼镜、护手霜等,使用时要正确佩戴和保养,确保防护效果。

5.辐射监测: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工作区域和公共区域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保持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6.最小暴露原则:医务人员在操作X射线设备时,应尽量减少辐射暴露的时间和范围,必要时应采取遮挡措施或使用遥控操作设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7.患者防护:为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X射线检查方式和参数,最小化辐射剂量,避免不必要的辐射暴露。

8.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机构应配备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在放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9.辐射防护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监测、剂量记录、辐射事故报告等,确保对放射防护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0.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X射线辐射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引导大家正确使用X射线诊断设备。

综上所述,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内容包括设备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防护设施建设、个人防护用具、辐射监测、最小暴露原则、患者防护、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防护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包括放射治疗设备、场所、设备操作和相关检测涉及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X射线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γ刀、陀螺刀等放射治疗设备。

Cyber knife、螺旋断层治疗机、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设备等新型放射治疗设备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01.1 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 201.2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T 201.3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3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GBZ/T 201.4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4部分:锎-252中子后装放射治疗机房3 术语和定义3.1 正常治疗距离 normal treatment distance;NTD对于加速器的电子辐照,规定为沿着有用线束轴,从电子窗到电子束限束器末端或某一规定平面的距离;对于加速器的X射线辐照,规定为沿着有用线束轴,从靶的前表面到等中心的距离;对γ射束治疗设备规定为沿辐射束轴从辐射源到等中心的距离;对没有等中心的设备,则是到某一规定平面的距离。

3.2 等中心 isocentre同中心 isocentre放射学设备中,各种运动的基准轴线围绕一个公共中心点运动,辐射束从以此为中心的最小球体内通过,此点即为等中心。

3.3 主/次剂量监测组合 primary/secondary dose monitoring combination一种双道剂量监测系统的组合。

其中一道作为主剂量监测系统,另一道作为次剂量监测系统。

3.4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 stereotactic radiosurgery利用专门设备通过立体定向、定位技术实现小照射野聚焦式的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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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射线防护相关法规和规范
一、法律、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2005 年;
⑸《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 号,2009 年;
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 号,2012 年;
⑺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 号,2008 年;
⑻《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87〕环放字第239 号,1987;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 号,2011 年;
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 号,1989 年;
⑾《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国药管安〔2000〕496 号,2000 年;
⑿《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第62 号,2005 年;⒀《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第26 号,2006;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 号,2015 年;
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第228 号令,2011 年;
⒃《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京环发〔2011〕347 号;
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保部,2012 年3 月)。

二、技术依据
(1)《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
(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93);
(4)《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
(5)《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
(6)《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 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1-2007);
(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 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T 201.2-2011);
(8)《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3 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
(GBZ/T201.3-2014);
(9)《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
(10)《医用X 射线CT 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
(11)《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
(1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1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14)《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
(1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6)《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2010);
(17) 《Structural Shielding Design and Evaluation for Megavoltage X- and
Gamma-Ray Radiotherapy Facilities》,NCRP REPORT NO.151(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第151 号报告),2005 年;
(18)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
(1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1)《医用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22)《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外照射监测》(GB5294-2001);
(2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4)《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178-2014);
(25) 北京市《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DB11 412-2010);
(2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02);
(27)《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
(28)《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
(2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30)《医用γ射束远距离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16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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