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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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7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7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南明山、联城等六个街道(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中等偏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模板】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模板】

编号: 2019 年号(表格双面打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填报时间:年月日(以下由审核单位填写) (表格双面打印)一次性告知单(新就业无房职工)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U盘带至申请现场拷贝)。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

五、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六、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1份(可通过“掌上人社”自行打印,需彩印带红章)。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九、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十、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主要用以证明直系亲属的婚姻关系)。

十一、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材料须用人单位核对后盖章。

一次性告知单(外来务工人员)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U盘带至申请现场提交)。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的《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六、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1份。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八、申请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注:非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申请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九、申请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主要用以证明直系亲属的婚姻关系)。

十、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效率和质量,按照“依法适度、信息共享、公正客观、安全保密”的原则,决定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对内容与方式(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开展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基本情况核对、复核的活动。

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核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二)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三)核对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对报告仅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参考依据,不作他用。

丽水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批

丽水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批
******2517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申请人
苏鹏
******0039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申请人
季扬杰
******2414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3
申请人
陈玲
******1625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
申请人
应谨妃
******4525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5
申请人
30
申请人
李玲珠
******4224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1
申请人
傅泳维
******0010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2
申请人
张滨
******7015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3
申请人
王熙盈
******3963
丽水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
34
申请人
蔡勇
******9676
卢珊琪
******4427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6
申请人
江峰
******5118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7
申请人
张展宏
******6115
丽水市储备土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8
申请人
陈俊臣
******5139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9
申请人
麻程瑜
******0320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0
申请人
杨波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批)
公示名单
公示序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65号《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重要性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体量规模大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丽水”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底数清、情况明、风险隐患清零”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考核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新跨越,为丽水全域推进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创造更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乡镇(街道)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与“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的大融合。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推进会暨扶贫结对帮扶团组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扶贫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全方位开展底数再排查、情况再核实,确保全市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基本原则。

——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健全完善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对完成帮扶家庭及时退出,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分类指导、重点帮扶。

对不同类型零就业家庭按照相应政策纳入不同帮扶范围,对特殊对象进行重点保障,精准解决帮扶对象困难。

——统筹推进、合力保障。

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资源,有效衔接就业帮扶和各种保障制度,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全面帮扶。

二、帮扶对象(一)低收入农户零就业家庭。

指本市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低边户)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一人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或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

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丽水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丽水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丽水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已婚对象提供);
2、申请租住之日起1年以上服务期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介绍信);
3、符合相应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格证书及聘任文件、人才荣誉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1.有现房或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2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丽水公租房申请条件

丽水公租房申请条件

丽水公租房申请条件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丽水市政府实施了公租房政策。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提供土地,并通过投资建设或购买、租赁等方式建设的,按照一定标准、一定收益率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使用的保障性住房。

丽水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 居住年限要求: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并且在丽水市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通常为5年以上)。

2. 家庭收入限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不得超过一定额度(通常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且不能拥有其他房产。

3. 紧急住房需求: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住房困难证明,例如居住环境不达标、居住空间不足等。

优先考虑特殊困难群体,如下岗职工、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等。

4. 家庭人口情况: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规模必须在规定范围内,通常为2人及以上、5人及以下。

5. 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需要强调的是,公租房申请条件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变化有所调整,请在具体申请前前往相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最新的申请条件。

公租房政策的实施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居住在更加安全、舒适的环境中,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丽水市的居民积极了解和申请公租房政策,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

关于确认申请参加丽水新城第一批公租房配租家庭的通知

关于确认申请参加丽水新城第一批公租房配租家庭的通知

关于确认申请参加丽水新城(一期)第一批公租房配租家庭的通知沈阳市丽水新城(一期)公租房项目(浑南新区地铁2号线南部停车场)第一批房源将于近期竣工,拟年内进行配租入住。

为做好分配前的准备工作,将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2012年度申请并符合公租房保障的无房申请家庭中(不含三县一市),进行摸查确认申请参加丽水新城(一期)第一批公租房配租家庭的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丽水新城(一期)公租房,坐落在东陵区(浑南新区)南塔街道南大甸子村(地铁2号线南部停车场),分单室和双室两种户型。

计划分批次配租入住。

附近有146、388、389、390路公交车经过,停车站为金水湾站。

2、参加本次配租家庭范围限定在2012年度申请并符合公租房保障的无房申请家庭(含申请实物房和申请租赁社会房源人员)。

3、本次配租房源分为41平方米左右的单室和72平方米左右的双室。

保障人口1-2人(含2人)的配租单室;保障人口2人以上(不含2人)的配租双室。

4、41平方米左右的单室,基础租金标准为每月300元;72平方米左右的双室,基础租金标准为每月400元。

租金调整系数按楼层与朝向调整相结合确定。

5、实行租赁社会房源保障的申请家庭参加本次丽水新城(一期)第一批公租房配租,如配租成功,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优惠资金。

配租不成功,不影响租金优惠资金的发放,继续享受此项保障方式。

6、申请参加本次丽水新城(一期)第一批公租房配租的申请家庭需由主申请人或受主申请人委托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如配租成功后,确认放弃本次所配租房源的,不能再参加2013年度其他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分配。

7、本次摸查确认工作将于下发通知之日起至6月26日结束。

申请家庭未按期表达明确意见的,视同自愿放弃参加本次配租。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

丽水市租赁公积金提取流程

丽水市租赁公积金提取流程

丽水市租赁公积金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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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69号2005年5月30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结束——。

申请丽水廉租房流程

申请丽水廉租房流程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财综〔2024〕194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354号)精神,现就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2024年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和2023年完成情况等因素,决定下达你区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202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和“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三、根据省厅要求,各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分解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于6月7日前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详见附件2)。

四、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宁波北仑区区待公示信息2

宁波北仑区区待公示信息2
宁波市北仑区2018年第四季度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第二轮公示
公示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宁波市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 公租房实物配租: 序号 申请人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韩宏 李小波 王浩旭 胡满 赵锋 屠梦凡 张长江 韩阳骏 施智勇 李乐乐 刘扬 杨坤 孙莹莹 何青青 杨亚玲 何佳颖 杨琬婷 胡远 王铭儀 张思琳 靳威 桑中良 张光明 禹翊 谢泽志 王宽 韩尚成 曹吉磊 陶辉 胡杰 刘勇 桑胜龙 孙明宽 人员类别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新就业及技术类 婚否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未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已婚 证件号 140202******2513 610424******3210 220602******0979 421125******7018 330683******2454 330683******0817 150404******6611 130182******6230 332526******5156 362430******2312 131127******4357 420625******2772 610322******3648 330329******2842 620523******4703 330283******0061 232302******6522 330226******7037 411329******0711 370830******0057 411422******1830 341204******0811 412723******2138 430381******4136 413027******4010 520202******8233 372922******173X 370830******6510 500242******341X 342901******463X 371322******3156 370921******3332 370921******3311 配租 人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3 4 4 3 4 4 3 3 4 3 3 4 3 4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 / / / / / / / / / / / / / / / / 冯杏飞 林凤 何英兰、张曙光 陈亚芹、靳展、靳菲菲 郭燕、桑美琪、桑成宇 项瑞芳、张之硕 沈新星、禹智诚、禹诺宁 王宁宁、谢晨曦、谢梓萌 李文瑞、王娅涵 李秋峰、韩润谦 郭海英、曹梦丽、曹凯瑞 白娜、陶建豪 夏玲玲、胡熙涵 张莉莉、刘星宇、刘星月 韩雪梅、桑婷玉 张路杰、孙舒琪、孙舒慧 与申请人关系 / / / / / / / / / / / / / / / / / 妻子 妻子 妻子、儿子 妻子、儿子、女儿 妻子、女儿、儿子 妻子、儿子 妻子、儿子、女儿 妻子、女儿、女儿 妻子、女儿 妻子、儿子 妻子、女儿、儿子 妻子、儿子 妻子、儿子 妻子、儿子、女儿 丈夫、女儿 妻子、女儿、女儿 工作单位 宁波海伯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晶(宁波)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高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高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高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汉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海尔施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宁波海尔施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宁波海尔施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台晶(宁波)电子有限公司 台晶(宁波)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诚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敏实汽车零部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宁波铝台精机有限公司 宁波韩华磁电有限公司 宁波天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天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家庭人均 年收入 67368 60000 60872 30000 50000 60000 60000 50000 110000 96000 102000 200000 30000 40000 30000 40000 40000 75000 40000 16667 25000 22500 20000 20000 20000 56655 36667 20000 25000 27333 22500 40000 20000 拟配租 房源情况 户型 一室户 无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一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二室户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举报电话:86781640/86781642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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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申请人
麻安翊
******0026
丽水市园林管理局
21
申请人
卢淳青
******2523
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
22
申请人
陈相灵
******5122
浙商财险丽水中心支公司
23
申请人
熊巾瑶
******2981
丽水市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管委会(筹)
24
申请人
叶璐霞
******2546
莲都区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25
80
申请人
杨淼淇
******12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寿尔福路证券营业部
81
申请人
杨海俊
******4914
申请人
陈江峰
******5319
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11
申请人
徐俊燕
******0325
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12
申请人
陈胤求
******0025
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13
申请人
叶洪军
******4218
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14
申请人
汤炀靖
******083X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70
申请人
龚姗姗
******6325
丽水市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1
申请人
徐佳
******4442
丽水财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2
申请人
薛婷媛
******6320
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73
申请人
余毅晓
******4402
浙江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4
申请人
曾冬玲
******1023
浙江艾莱依商贸有限公司
15
申请人
李夏菁
******5329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6
申请人
徐一文
******4918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处州分局
17
申请人
华小玮
******5371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处州分局
18
申请人
周兆慧
******6419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处州分局
19
申请人
李九洲
******2719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处州分局
杨映
******0321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66
申请人
张小敏
******5129
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
67
申请人
李晶晶
******5328
莲都区解放街51号区委统战部302室
68
申请人
谢红莉
******6528
浙江雷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69
申请人
陈建成
******4419
丽水市南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517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1
申请人
苏鹏
******0039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申请人
季扬杰
******2414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3
申请人
陈玲
******1625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
申请人
应谨妃
******4525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5
申请人
30
申请人
李玲珠
******4224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1
申请人
傅泳维
******0010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2
申请人
张滨
******7015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33
申请人
王熙盈
******3963
丽水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
34
申请人
蔡勇
******9676
75
申请人
沈洁
******0024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处州分局
76
申请人
李媛
******2544
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有限公司
77
申请人
钟虹芬
******0028
丽水市融谊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78
申请人
叶嘉嘉
******2828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
79
申请人
叶王浩
******00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寿尔福路证券营业部
申请人
周叶蓓
******1222
丽水市莲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6
申请人
赵金艳
******3625
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
27
申请人
徐青芳
******262X
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
28
申请人
徐骏豪
******0017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29
申请人
易陈燕
******4021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45
申请人
丁丽婕
******4644
丽水市莲都外国语学校
46
申请人
巫俏君
******5223
丽水市雅博教育
47
申请人
张俏静
******5327
丽水日报智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8
申请人
高雅
******0447
丽水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49
申请人
徐川钦
******0020
丽水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50
申请人
谢李清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批)
公示名单
公示序号
称谓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1
申请人
周宏苑
******0462
丽水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申请人
金雯丽
******0820
丽水市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
申请人
刘小伟
******4026
丽水市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
申请人
陈涛
******6932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5
申请人
叶安琪
******0413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6
申请人
王稷
******4211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7
申请人
周乾
******0414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8
申请人
潘鑫富
******0711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9
申请人
陈晓蕾Biblioteka ******950X丽水市疾病预防疾控中心
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5
申请人
刘志杰
******4576
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6
申请人
泮淑君
******2020
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7
申请人
钟芬芳
******5322
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8
申请人
傅响响
******253X
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9
申请人
吴昕臬
******0019
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10
卢珊琪
******4427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6
申请人
江峰
******5118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7
申请人
张展宏
******6115
丽水市储备土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8
申请人
陈俊臣
******5139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9
申请人
麻程瑜
******0320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0
申请人
杨波
******6518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1
申请人
蓝丽程
******0830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2
申请人
刘卓成
******001X
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3
申请人
贾迪纳
******004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64
申请人
叶菲
******3621
温州恒大网络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65
申请人
40
申请人
徐晶
******004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41
申请人
舒军辉
******6711
丽水市港航管理局
42
申请人
柳宗星
******0017
浙江丽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43
申请人
张宇
******001X
浙江丽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44
申请人
王小刚
******5113
浙江丽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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