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doc

合集下载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方案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方案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方案1. 背景公务车辆作为政府机关单位的工具车辆,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其后勤维修保养问题也不容忽视。

传统的维修方式多为发现问题后再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存在着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的问题。

因此,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方案,可以提高维修效率,降低成本,保障车辆正常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2. 目的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方案,以增强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进一步保障车辆的状态与服务,并提升单位维修工作效率。

3. 方案3.1. 采购途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网上招标采购;2.优先选择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公司;3.在已有的合作单位中,按其提供产品价格的优劣性进行采购;4.结合采购需求,和有经验、信誉好的维修厂商保持长期合作。

3.2. 标准化采购对于公务车辆维修采购应该有哪些标准化采购要求呢?1.维修厂家要求:需选择有厂家授权的正规汽车维修企业,要求有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有独立的车辆维修厂或者工位。

2.维修项目要求:维修公司的服务项目应包括美容洗车、车辆保养、常规维修、大修维修等,需要覆盖车辆所需的各个方面。

3.维修时间要求:根据个别公务车辆使用情况,需要进行维修以减少大修的情况。

维修操作要求及时、周到、细致。

4.维修价格要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价格的标准应选取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一致的维修价格,以达到实际形势和专业水平相符合。

3.3. 采购管理为了保证采购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需要制定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采购的程序、流程和条件;2.财务批准及核准机制;3.厂家、代理商或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核制度;4.质量与服务评价制度;5.公务车辆维修备用零部件、配件供应管理制度。

3.4. 维修验收定点维修的重要性在于及时发现车辆损伤,避免将微小的问题发展为无法挽回的大问题。

维修验收是检测车辆维修质量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方案应包含明确的验收程序,合理的验收标准,同时确保验收记录真实可靠。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投标文件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投标文件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投标文件范本一:一:项目背景与项目描述1.1 项目背景公务车辆作为机关工作中的重要工具,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我方计划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招标。

1.2 项目描述本项目旨在寻找一家专业的汽车维修公司,提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常规保养、小型维修、故障排除等。

具体的维修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供应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维修质量。

二:投标方式与要求2.1 投标方式本次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标。

2.2 投标要求2.2.1 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2 供应商需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维修能力,且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3 供应商需具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2.4 供应商需提供详细的报价单,并明确工作范围和维修周期。

三:维修项目范围与要求3.1 维修项目范围3.1.1 常规保养:包括发动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的更换等。

3.1.2 小型维修:包括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常见问题的维修。

3.1.3 故障排除:对于车辆出现的故障进行检修和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2 维修要求3.2.1 供应商需提供维修车间,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3.2.2 供应商需提供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3.2.3 供应商需提供高质量的配件,确保维修效果和使用寿命。

四:报价与合同签订4.1 报价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详细的报价单,包括维修项目、人员工资、维修配件费用等内容。

4.2 合同签订根据评标结果,我方将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内容和签订。

五:商业保密条款供应商需严格遵守本项目涉及的商业保密条款,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六:投标文件提交要求6.1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企业资质证明、技术实力与维修能力证明、报价单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京财预[2008]2133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8〕213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深入开展汽车节油、节电和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工作的通知》(京办字[2008]10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落实单车核算、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务用车支出管理,加强统计分析与核算,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全面反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将经费管理与用车管理相结合,请市级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统一入库、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保险、统一处置的规定流程办理,做到车辆运行费用全部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每年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系统中反映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单车核算,并据此作为调整年度预算定额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

凡纳入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统一定点加油。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牌照号对号加油。

财政部门要求供油单位将用卡加油的数据按时上传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每辆车的燃油费支出进度,进行燃油费的监控和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定额经费。

三、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

车辆维修必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平台进行申报,到政府采购中标的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对于已完成维修的结算单,各预算单位要每月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方案

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方案

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方案背景作为单位公务活动的必要工具,公务车辆的运营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单位需要制定统一的定点维修方案,以保证车辆在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和维护。

本文将针对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方案进行介绍和说明。

方案主要内容1.维修定点范围和维修机构选择在确定维修定点范围时,应考虑车辆维修的便捷性和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选择维修点多、维修技术和服务水平较高的机构,可以提高维修效率和维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以下机构作为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定点:•厂家授权的维修服务站:可以享受厂家授权的正式维修服务,维修技术和服务水平较高。

•专业汽车维修企业:经过认证的专业汽车维修企业,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维修服务,服务水平较高。

•与单位配套的维修企业:这类企业与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在维修价格、服务水平和服务时间等方面可以得到优惠和保障。

2.维修定点管理为确保单位公务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得到及时、规范的维修服务,单位需建立维修定点管理制度,规范维修流程,建立维修档案,建立维修保障机制。

具体包括:•建立定点维修档案:在每次修理或保养后,定点维修机构应填写车辆维修档案,以便于跟踪维修历史。

•管理维修进度:单位应建立维修进度管理机制,实时跟进维修进度,确保维修及时完成。

•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维修完成后,定点维修机构应出具维修报告和维修费用清单,单位应核实维修项目和费用是否合理,避免因维修造成额外的费用开支。

•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单位应加强对定点维修机构的质量监督和评估,通过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维修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维修公司选择和流程为了保证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质量和效率,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选择维修公司。

具体流程包括:•制定调研方案:明确维修车辆的品牌、维修需求和维修预算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招标公告,选择经过认证的维修企业,确保维修企业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能力。

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

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

(一)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投标人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

1.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二)承保服务1.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投标人根据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投保人,同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中心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

2.出单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投保人。

3.变更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

(三)理赔服务投标人应建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9-2021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1)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1)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

(2)接到报案后,投标人需要或应被保险人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指派专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第六部分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编号:采购编号:BGPC-G项目名称: 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甲方: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签署日期:2018年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人。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甲方代表本项目投保人与乙方签订本框架协议。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协议文件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为便于解释,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的次序如下:a.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b.中标通知书c.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北京市各行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区采购人(投保人)”)公务用车保险可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

如果区采购人(投保人)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则其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投保人在选择中标供应商后,必须与被选定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更加具体的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应当违背本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且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本框架协议,服务承诺不得低于本框架协议,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

具体的政府采购分合同中,有比本框架协议对甲方更加优惠的条款,应当优先执行。

投保人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6〕2709号》文件中“原则上第一批参加车改的预算单位使用车辆保险供应商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应按照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维修范围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维修与保养,本单位有汽车修理厂或具备维修能力的,也可在本单位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定点维修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和大修工时费报价、小修工时费报价、特殊维修项目工时费报价、维修材料报价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附件五),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提供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北京财政局

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北京财政局

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支付第四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第七条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

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招投标范本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招投标范本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招投标范本第1条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 (以下称采购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2、项目范围:车辆维修、维护保养,包括车辆大修、中小修、专项修理以及维护保养3、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4、结算方式:由采购人直接结算5、定点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6、资金来源: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8、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起至投标截止期止第2条招标要求1、编制投标报价按下列要求进行:以全市现行维修市场价格平均水平为基础,确定由于定点维修所能享受的优惠比率。

2、编制投标报价的范围:投标报价要高于企业经营成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保证企业合理利润。

3、报出企业现行常用维修项目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具体见附件二及附表1—3)。

4、维修工时费以企业现行定价为基础,配件价格以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报出定点维修所能给予采购人的综合优惠比率。

5、维修厂提交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定点资格.第3条投标须知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格式、质量及服务要求,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投标书正文和附件二可将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文本复印后直接填写。

投标书附件一应打印,打印使用的字体、字号、纸张应与本招标文件相同。

3、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投标文件正(或副)本”、投标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及日期,并在首页列出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4、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京财采购[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监察局、财政局:近年来,北京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03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提高思想认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群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禁超标准购车全市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和其他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各项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二)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三)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虽已超过五年,但尚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四)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公务用车招标文件范本

公务用车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件采购编号:SYZCZ-项目名称:北京市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及评标 .....................................................................................................................七、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复核 .................................................................................................................................九、签订框架协议及合同 .....................................................................................................十、质疑 ................................................................................................................................. 十一、履约保证金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北京市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汽车维修定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北京市顺义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北京市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
67
北京市海岑行汽车修理站
68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0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清分公司
71
中机北京汽车世界有限公司
72
北京京汉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3
北京市中融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74
北京大通燕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5
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延庆上海大众汽修特约修理有限公司
29
北京华北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
北京东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32
北京友联威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青旅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北京连振精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北京市国凯基业汽车修理中心
38
北京大成众信贸易有限公司
39
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40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顺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北京欧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北京金汇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3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44
北京泰安庆电喷汽车修理中心
45
北京博伟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北京硕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北京京昌新兴汽车修理厂
48
北京王禹进口汽车修理厂
49
北京博瑞裕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丰顺路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1
北京朗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项目背景为了保障单位的公务用车能够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现拟定了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1. 服务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方能够提供以下服务:(1)日常维修:能够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故障排除等维修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维修配件供应:能够提供各类车辆维修所需的配件,并保证原装正品。

(3)应急维修:能够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进行维修,保证车辆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4)定期维护: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2. 服务范围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范围包括本单位所属的全部公务用车,共计20辆。

三、投标要求1. 资质要求(1)投标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

(2)投标方经营的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作经验,且在本市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3)投标方应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维修技术先进、工作效率高。

2. 投标文件要求(1)投标方需提供与本项目相符的企业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技术能力等。

(2)投标方需提供公司信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3)投标方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说明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分工。

(4)投标方需提供定点维修服务的方案和操作流程,包括维修工作的安排、维修配件的供应渠道等。

(5)投标方需提供价格方案,明确维修工作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将在本单位内部和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

五、投标评审1. 投标评审委员会本次投标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

2. 投标评审标准(1)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2)维修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3)价格方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4)企业的信用和口碑。

六、投标日程安排1. 投标文件领取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3. 投标评审时间:2022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4.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X月X日七、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电话:XXX邮箱:XXX以上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7
北京市国凯基业汽车维修中心
38
北京大成众信贸易有限பைடு நூலகம்司
39
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40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顺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北京欧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北京金汇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3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44
北京泰安庆电喷汽车维修中心
45
北京博伟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北京硕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北京京昌新兴汽车修理厂
48
北京王禹进口汽车修理厂
49
北京博瑞裕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丰顺路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1
北京朗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52
北京大通远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53
北京车谷上海大众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
54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北京首汽腾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67
北京市海岑行汽车修理站
68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0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清分公司
71
中机北京汽车世界有限公司
72
北京京汉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3
北京市中融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74
北京大通燕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5
北京市勤和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
资格预审合格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北京海淀新华进口汽车修理站
2
北京信发阳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3
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市军鹏汽车维修中心
5
北京太阳富豪汽车服务中心
6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通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北京东方华正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北京天木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北京良乡保良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87
北京鑫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88
北京精信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89
北京市上海大众汽车良乡特约维修有限公司
90
北京市良乡万达工贸有限公司
76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77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78
北京市博瑞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9
北京首汽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0
北京鑫正路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81
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82
北京西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83
北京市昌平燕北车身改装厂
84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85
北京兰龙机动车保修厂
86
9
北京相龙立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0
北京兴京良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二厂
12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三厂
13
北京京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北京怡合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市北奔汽车修理厂
16
北京运通博裕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北京运通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延庆上海大众汽修特约维修有限公司
29
北京华北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
北京东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32
北京友联威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青旅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北京连振高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北京鹏奥汽车服务中心
20
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密云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北京昌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23
北京三四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4
北京汇杰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首汽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北京日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27
北京通铭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57
北京上汽首创上海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58
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
59
北京博瑞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北京方庄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61
北京四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62
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3
北京朝政汽车修理厂
64
北京平安伴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5
北京市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6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