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doc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一、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的相应改变,我国《继承法》远不能适应现行继承下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现实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比照外国财产继承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检讨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继承有关问题的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清晰地分析出我国《继承法》中主要存在的几个制度性缺陷,将为修订和完善《继承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985 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总则、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部分、遗产处理部分以及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意见》是对《继承法》的一个有效的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法》中不完善的部分内容。
但是,《意见》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对于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缺少具有建设性的补充内容,也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继承法》中存在的若干制度性缺陷。
二、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缺陷(一)遗产范围过窄1.部分遗产未列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我国遗产范围进行了全面表述。
从现行法律对遗产范围的表述分析,很多当前社会中的新的公民个人财产都没有纳入到范围之中,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象为集体土地。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一直备受争议。
长期以来,女性受到了许多限制和不公平的对待,她们往往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与提升。
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首先,女性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自己的姓氏和财产所有权,而归属于丈夫。
其次,女性在继承权、离婚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和提升。
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其次,有关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此外,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有所增加,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女性权益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公司和行业对女性的聘用和晋升仍然存在偏见。
另一方面,女性在法律救济和保护方面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导致她们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传统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对女性权益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四、促进女性法律地位与权益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体系。
这包括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家庭和婚姻法的改革、加大对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性别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积极宣传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价值观。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中华⼈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三)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35)遗产只限于被继承⼈所有的财产。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45)被继承⼈⽣前经营的⼭林、⽔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继承。
[分析说明]遗产,作为⼀种财产,继承⼈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1、与被继承⼈的⼈⾝密不可分的⼈⾝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有关的债权、债务。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适用条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首要条件。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代位继承。
2.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 代位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则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四、继承顺序1. 代位继承的顺序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承顺序相同。
即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继承,然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有多个,则按照继承份额继承。
即先由同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然后是不同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
3.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有人放弃继承权,则其他人可以按照继承份额继承。
五、继承份额1. 代位继承的份额应当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承份额相同。
即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多份遗产,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中的一份。
3.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遗产中有不可分割的财产,则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六、特殊情况下的代位继承1. 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和辅助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造、使用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继承过程中权属不清。
再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流动加剧,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变得更为复杂。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分析(一)继承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是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
(二)继承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空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原则、继承方式和权属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二)规范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应规范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权属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利继承提供基础。
(三)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农民依法进行继承。
六、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与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与赡养义务作者:张冠男来源:《西部学刊》2018年第01期摘要:依我国法律,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时对父母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不同于传统的女儿出嫁后既不继承财产也不赡养父母,也不同于现代法律所倡导的儿子女儿赡养与继承均相同,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了财产由儿子继承,女儿实际赡养父母但继承权难以保障的现象。
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之间的不对等和严重冲突,反映了传统上男性单系继承的不可维系,同时本文还探讨了出嫁女儿继承与赡养不平衡的可能影响。
关键词:继承;赡养;出嫁女儿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1-0017-03继承与赡养,皆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人类基本行为。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享有的权利,是以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赡养责任,即为子女对年老父母提供生活用品和照料,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儿子与女儿有着与父母同等亲密的血缘关系,应该有同等的继承权和赡养义务。
但是实践中,法律与风俗的处理却有相当的差别。
目前,我国处于价值观多元的时代,风俗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说一直存在。
法律制度与风俗都是生活中的重要规范,当这些不同维度的规范发生冲突之时,为何发生这种剧烈的矛盾及怎样处理矛盾才合理值得讨论与深思。
一、伦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赡养与生活中男女继承权差异(一)制定法与习俗下的“孝”和公众生活中的男女差异继承我国的传统文化对“孝”相当重视,彩衣娱亲、卧冰求鲤是今天也为大家津津乐道的孝道故事。
赡养和尊敬父母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
《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
”《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礼记·祭统》也将“孝”解释为赡养父母。
按照我国法律,子女皆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义务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其亲子关系。
只要是父母的子女,不论有否得到财产,都理应赡养父母。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和重要资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无偿性,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一般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二是长期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相对稳定的期限,一般与农民的居住生活相伴随;三是排他性,即农民享有独占的、排他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和纠纷;二是继承权分配不公,部分地区存在按照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配的现象,忽视了对宅基地实际使用价值的考虑;三是继承程序繁琐,农民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面临诸多困难。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原因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产生,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村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其次,农村社会传统观念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较高,使得继承成为了一种文化传统。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政策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继承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条件和程序,规范继承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公平分配继承权。
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家庭遗产继承是指家庭成员在家族中的长辈或亲属去世后,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的过程。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中国、美国和法国的继承法为例进行分析。
一、中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在中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
根据该法,家庭遗产继承排行第一的是配偶和子女,排行第二的是父母和兄弟姐妹,排行第三的是祖父母和外祖、曾外祖父母等。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则按照国家劳动收入统计局颁布的《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表》来计算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中国,遗嘱继承被认可,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出了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但是遗嘱不能违反继承法的规定。
二、美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由州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各州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通常情况下,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根据遗嘱继承和根据州法定继承。
根据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有遗嘱并经法庭验证后,遗嘱的内容将被遵循进行继承。
根据州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况下,根据州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中,通常将亲属分为四个等级: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根据不同的等级,继承份额和顺序有所不同。
三、法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在法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法国公民法典》(Code Civil)进行规范。
根据法国法律,配偶和子女是家庭遗产继承的主要继承人。
法国的家庭遗产继承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有遗嘱和无遗嘱继承。
有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合法的遗嘱对其遗产进行明确规定后,继承人将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或者遗嘱失效时,根据法国公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根据法国的继承规定,配偶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绝对预留份额",即一定比例的遗产作为必须分配给配偶的份额。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社会影响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问题1. 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
总体来说,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民的直系亲属继承,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
2. 法律争议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争议:(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条件;(3)继承权的分配方式;(4)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等。
这些争议往往导致继承纠纷频发,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社会影响1.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合理的继承制度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继承制度可能导致宅基地的浪费和低效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关系、亲情关系等,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解决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等,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防止宅基地的非法转让和滥用。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农民依法依规进行继承。
同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调解继承纠纷中的作用。
3.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需要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透明、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
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根据中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将自己的产业分配给子女,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遗产传承制度。
继承父母遗产对子女来说意义重大,尤其对女儿来说更重要,因为女性的财产弱化可能影响她们的经济安全以及社会地位,从而影响她们未来的发展。
现行的遗产法规定,受遗者应在继承父母遗产时享有一定的保护,但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实施机构的监管不足等原因,继承父母遗产的程序往往受到剥削和滥用。
近年来,女性的继承父母的遗产的制度面临着更加激烈的改变,特别是在家族遗产传承制度方面,往往子女之间存在横向分割,并且女儿往往会遭受不公正待遇。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应运而生,这项新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女儿”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保障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明确提出,女儿在继承父母遗产时,父亲或母亲应当主动向她披露传承的信息,主动向女儿提出传承的请求,并且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
2.《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要求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取消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女儿有权提出挑战,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继承权利。
3.《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还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财产传承都不能损害女儿的利益,父母一旦决定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女儿实施经济上的压迫,甚至不得以违法的方式拒绝财产的交付。
《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时可能面临的不公正待遇,从而保护女性的经济安全,提高她们在家庭财产传承制度中的地位,为女性更加公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尽管现行的《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明确了女性的继承权利,但是实施这项新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困难,首先,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常常涉及家族利害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往往出现矛盾,甚至出现纠纷;其次,由于地方对《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的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大多数人群对该新规定缺乏认识,缺乏执行力。
2024遗产继承新规
2024遗产继承新规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遗产继承制度的不满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各国纷纷进行遗产继承法的改革。
作为一个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领域,遗产继承法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变革。
2024年,我国将迎来遗产继承新规的实施,旨在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遗产继承制度的现代化。
首先,2024遗产继承新规将进一步推进继承权的平等化。
在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中,男性往往被优先继承,而女性的继承权则被削弱。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将在新规中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新规规定,无论男女,继承权应当平等,继承份额不再与性别挂钩。
这样一来,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将得到明显提高,社会的性别平等也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其次,新规将强化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
在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中,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往往容易被侵害。
由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他们的继承份额往往被滥用,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新规规定,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应当得到特殊保护,继承份额应当留存至其成年后享有。
这将有效防止继承权的滥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新规将进一步扩大亲属继承权的范围。
在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中,只有直系亲属才能享有继承权,而旁系亲属的继承权则相对较弱。
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亲属继承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为了扩大亲属继承权的范围,新规将规定,旁系亲属也能够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将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进行适当的分配。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亲属关系,也能够实现对亲属继承权的公平保护。
此外,新规还将加强对遗嘱继承的规范。
在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中,遗嘱继承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导致继承权的滥用和侵害。
为了规范遗嘱继承,新规将加强对遗嘱的审核和监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新规还规定,遗嘱中的继承份额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避免遗嘱继承权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2024遗产继承新规的实施将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并不乐观。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农村地区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许多妇女在家庭土地分配中被忽视或剥夺了属于自己的权益。
对于家庭土地的继承权,现行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阻碍和问题,导致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
农村妇女在土地管理和决策上的参与度不高。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和性别歧视的影响,很多农村妇女在家庭土地管理和决策中被边缘化。
他们缺乏土地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地参与决策和发言,使得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维权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农村妇女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途径,并能够自觉地维权。
第二种途径是加强农村妇女的组织建设。
通过建立农村妇女组织或农村妇女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力量,使其能够更好地集体维权,争取自己的权益。
第三种途径是加强农村妇女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通过培训农村妇女的土地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她们的专业素养和维权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土地管理和决策,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种途径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维权渠道。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应建立维权渠道,提供给农村妇女维权的途径和平台,使其能够依法行使维权权利。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加强农村妇女组织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维权渠道,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人们对于遗产继承权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权的新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权的新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遗产继承权平等的原则,即无论男女、年龄、身份地位、职业等因素,继承人在享受遗产继承权上应当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的确立将有效避免传统封建观念对于遗产继承权的不公平待遇,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
2. 自由原则最新民法典在遗产继承权方面强调自由原则,即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遗产进行继承或放弃继承,具备了更多的自主权。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个人意愿,减少了法律干预的干涉,进一步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遗产继承顺序的调整根据最新民法典的新规定,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配偶优先继承在以往的民法规定中,配偶在遗产继承中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但是最新民法典对此进行了重要调整,将配偶的地位提升至重要的位置。
即使有子女或父母等亲属存在,在继承时配偶依然具有优先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2.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最新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过去,亲属之间可以无条件继承遗产,而现在新的规定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继承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尊重遗产人的愿望,才能享有继承权。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避免亲属继承中的不公平现象,保护遗产人的意愿。
三、遗产继承权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遗产继承权的实施,最新民法典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 继承人的知情权继承人在享受遗产继承权的同时,也具备了获得相关遗产信息的权利。
遗产人的遗嘱或财产情况应当及时向继承人进行披露,确保继承人的知情权。
2. 继承人的维权渠道最新民法典为继承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如果继承权受到侵害或者遭遇不公平对待,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孙伊女性的家庭权利是其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内的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利以及人身安全权利等。
过去一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会文化这三重压力造成了多数女性的家庭权利贫困[1].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主张女性要内外兼顾、工作家庭两不误。
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须在工作上努力与男性竞争外,在家庭里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
尽管社会的半数成员是女性,而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可以说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劳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权主义等现代理论及相应的研究在中国一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所致。
本文通过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变,具体考察她们的家庭权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进当代妇女学中家庭关系及女权问题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
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
[2]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
[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
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
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
“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
论农村妇女权益
点 。 全 国 尚是 如此情况 , ” 农村 更可 想而知 。 今部 现
分农村妇女不仅要做家务活, 田里的工作也不轻 农 松 。因此 , 她们承担双重劳动 , 但并未得到应有肯
定。 ( ) 村 男士 多优 先 六 农 与现 今 “ 士 优 先 ” 女 的礼 仪 相 反 , 村 常 常 是 农 “ 男士优先 ”首 先 , 教育权 偏 向男子 。 。 受 因为女子 出
中 , 女 占 了七成 ; 2 .%的妇 女 从来 没 有分 到 妇 有 63
已无财产可分 。 即使有少量遗产 , 儿子会 以“ 该女未 赡养老人为由” 拒绝分割财产。这看起来似乎很合
情理 , 事实 上前 提 就 是不 公平 的 。 这样 , 父母 的财 产 以赠 与 的方 式 分 给儿 子 , 而 合法 化 , 从 女子 被排 除
为经济 崛起 和可 持续 发 展提 供 必要支 撑 。
一
、
农 村 妇女权益 现状
的人 。 父 母与 外祖 父母 的权 利也是 不 平等 的 。因 祖
( ) 承权 得 不到 保证 一 继 首先 , 儿对 父母 的继 承权难 以实 现 。在 东北 女 部 分农村 , 母通 过 合法 的机制将 违法 的事情 合 法 父 化。 在未 到年 老 时 , 母 便将其 全部 财产 分 给儿子 , 父 女 JN 无权 分 得 , 到 父 母 去 逝 时 , 常 的情况 是 D 等 通
2 1 年 第 2期 01
No2, 01 . 2 1
现 代 妇 女
M0D R E N W0MEN 总 第 3 2期 6
论农村妇女权益
张秀梅 , 颜景 霞 , 红 林
( 大庆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部政治系, 1 黑龙 江 大庆 13 1 ; 674 2黑龙 江八 一农 垦大 学人 文社 会科 学学 院 , 黑龙 江 大庆 13 1) 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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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大部分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这是现行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冲突在女性继承权上的体现。
为了合理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需要了解中国历史上有关女性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唐代以后出现了关于绝户女儿的继承权的规定。
在绝户女儿继承的问题上,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宋代进行了限制,明清法律几乎完全剥夺了绝户女儿的继承权。
唐代和五代时期,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则采用“诸子均分”。
若有遗嘱者则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依据唐代的敕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女子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由此可以表明,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了沿袭以往遗产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
①宋代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南宋规定了户绝继承人的两种继承方式“立继”和“命继”。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受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
1/3收归官府所有。
在宋代,女儿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
女儿作为户绝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明代被打破了,按照洪武二年的一项立法,四世以内的任何一个侄子都享有较亲生女儿优先的继承权,学者将其称为”强制侄子继嗣”。
明清的法律不仅颠倒了宋代法律关于户绝财产第一继承和第二继承的顺序,而且将“近亲”的范围扩大至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
这样一来,女儿享有继承的机会微乎其微,她们的继承权实际被剥夺了。
明、清两代,法律关于“强制侄子继嗣”的推行可谓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大多数地区通行的习惯和准则。
②例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她对自己绝户女儿的身份和处境有很清醒的认识,她对其父亲林如海的财产实际上没有继承权,而由林如海的堂侄继承。
所以,林黛玉说:“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
”民国时期的立法者放弃了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原则,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规定女儿与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
但是在新法的施行过程中,效果欠佳,基本还是以传统继承方式为主。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肯定了在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男女在继承地位平等、继承份额均等。
继承份额受继承顺序的影响,与继承人的性别无关。
目前社会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人数单一,基本没有继承纠纷。
但在广大农村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村民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出嫁女、改嫁妇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在继承时自然将其排除在外。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论有没有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
但是现实生活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后,基本就被认为与原先的家庭脱离了关系,在发生继承时,不会被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但是随着我国普法事业的推进和妇女地位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继承中的一些传统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近年来,在农村因继承引起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继承金额大幅度增加。
在农村,容易引发继承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土地;二是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
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是农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
根据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合同法》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一般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
在笔者生活的农村,土地承包的这30年期间土地不做任何变动。
例如在30年的承包期内,女性出嫁到别村,该女性在娘家的土地不会被抽走,其土地继续由父母承包,与此同时,该女性在婆家也不会分得新的土地,这就导致了娘家土地的相对增多和婆家土地的相对减少。
女性生育后,一般情况下,新生儿也不会立即分得土地,这就导致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婆家增加了至少两口人,土地却没有即刻相应的增加,由此导致一定时期内婆家土地和人口比例失衡。
再加上,近年来的征地、拆迁、改造日益增多,土地的价值大幅度上升,部分发达城市郊区的土地由“黄土”升值为“金土”。
在承包期内,娘家父母去世的话,女性的土地自动地被其兄弟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想要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的话与其兄弟之间就极易产生纠纷。
农村宅基地所特有的福利性再加上由于土
地资源紧张所导致的宅基地供应不足,导致宅基地供求关系紧张。
在笔者生活的农村,目前的情况是,父母亲给儿子准备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几乎没人给女儿准备(招赘的除外)。
父母亲均过世后,父母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由儿子继承。
正常情况下,宅基地及自建房屋价值不是很高,但是由于现在城市化大规模、快速推进,宅基地及自建房屋有可能陡然升值,面对价值可观的房产,极易产生继承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继承问题亲友之间大打出手、兄弟反目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崇尚孝道、崇尚亲情,在农村尤为如此。
但是在利益面前,在当今社会价值观混乱的今天,人们之间的亲情有时被忽略或淡化。
兄弟们普遍认为女性出嫁后便是婆家的人,丧失了娘家的继承权,这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相违背的。
继承纠纷大量出现的根源在于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对《继承法》及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一知半解,或仅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对此并没有明确而理性的认识。
因此,为了避免和减少继承纠纷,让村民全面、准确了解《继承法》及其相关知识非常重要。
在普法过程中,应结合村民的文化水平采用多种途径,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地使村民了解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义务、继承权的内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制度、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遗嘱继承和赠与等相关法律知识。
积极引导村民正确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进行在调解继承纠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充分支持女性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寻求最佳的纠纷调解方案。
另外,大力提倡立遗嘱、赠与等公证方式,尽力避免法定继承的潜在纠纷隐患。
在广大农村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立遗嘱的现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出
嫁女同样履行赡养义务却不能法定继承的情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以,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再加上遗嘱继承、赠与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时应着重提倡农民采用订立遗嘱、赠与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尽量避免继承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