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中国乡村扶贫工作的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资金管理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3. 资金申请与审批3.1 项目申请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需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填写《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给德阳市扶贫办。
3.2 项目审批德阳市扶贫办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资金,并签订《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4. 资金管理和使用4.1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相关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给德阳市扶贫办,并配合审计工作。
4.2 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的项目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取得预期效果。
4.3 资金监管德阳市扶贫办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更新,项目进度的跟踪和评估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绩效评估与结果反馈5.1 绩效评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5.2 结果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向德阳市扶贫办反馈项目的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监督与责任追究6.1 监督机制德阳市扶贫办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执法依据的行为,德阳市扶贫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施成效,制定本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
2. 资金划拨2.1 资金划拨的流程•由上级部门按照年度扶贫计划编制预算;•定期向下级部门划拨资金;•下级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支出;2.2 资金划拨的要求•资金划拨应按照扶贫计划的优先级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应及时到位,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资金划拨应公开透明,严禁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3. 资金使用3.1 资金使用的审核程序•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需履行预算审核程序;•资金使用涉及的合同、发票等文件应齐全;•资金使用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3.2 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4. 资金监督4.1 资金监督的主体•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力度;•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资金的监督;4.2 资金监督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5. 资金统计和报告5.1 资金统计•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统计;•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等;5.2 资金报告•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6. 罚则与奖励为了促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对不遵守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在资金管理中取得杰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7. 附则本办法自文本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国家法规为准。
以上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川办函〔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到乡到村到户。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川财农〔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9月6日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
扶贫产业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引领作用,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产业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基金设立、管理和监督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在基金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 公开透明:基金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安全稳健:确保基金安全,防范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5. 效益优先:以实现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增收为目标,注重基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扶贫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3. 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靠的资金保障;4.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5. 有完善的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 招募出资人,确定基金规模;3. 制定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4. 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5. 完成基金设立登记。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资金使用和监督等;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报告基金运作情况;4. 组织开展基金宣传和推广活动。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2. 优先支持贫困人口增收项目,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3. 优先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发挥项目辐射带动作用;4.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
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对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2-3]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贫困户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扶贫项目立项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格等。
为了加强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立项审批程序与要求1.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1)区域政府及扶贫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扶贫项目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送申报材料。
(2)扶贫项目的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说明、预算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2.立项审批流程(1)上级政府对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才能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3)审查通过的项目,由上级政府进行批准,并签发立项批复文件。
(4)批准立项的项目,需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3.立项审批要求(1)扶贫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扶贫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2)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损害环境和社会稳定。
(3)项目的预算应科学合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1.扶贫资金的筹集(1)扶贫资金应根据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筹集,不能随意扩大资金规模。
(2)扶贫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益等方式进行。
2.扶贫资金的使用程序(1)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挪用。
(2)使用扶贫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3.扶贫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监督机构可进行现场核查、询问和调查等。
(2)扶贫项目的评估应及时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效果、问题和建议等。
四、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资金使用的管理措施1.建立立项审批和资金使用的纪律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2.完善立项审批流程,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加强对项目的预算审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加强扶贫项目的评价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和改进不足。
五、结论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是实施扶贫工作的重要基础。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中央扶贫资金:由中央政府拨款用于扶贫项目的实施。
2. 地方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拨款用于扶贫项目的实施。
3. 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的捐款,用于支持扶贫项目。
三、资金管理机构1. 中央扶贫资金管理机构:由中央财政部门设立,负责中央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 地方扶贫资金管理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设立,负责地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机构:由社会组织设立,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 精确投入原则:扶贫资金投入应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进行精确评估和定向投入。
3. 效益导向原则:扶贫资金应用于能够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4. 合理规划原则:扶贫资金应根据贫困地区的发展计划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五、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1. 资金申请:扶贫项目的申请者应向扶贫资金管理机构递交扶贫项目的申请书,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和预计投入等。
2. 资金评估: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书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扶贫项目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
3. 资金审批: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对扶贫项目进行审批,并决定资金的投入。
4. 资金监督: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
六、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 发展农业:用于农田水利、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农技培训等。
2. 支持教育:用于农村学校改善设施、提升教师素质、奖励优秀学生等。
3. 改善卫生条件:用于农村卫生室建设、健康教育、医疗器械购置等。
4.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建设农村道路、电力供应、通信网络等。
5. 壮大产业:用于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
七、绩效评估和考核1. 绩效评估: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川财农〔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农村改革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综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能够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量化的,原则上应予以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综改资金。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根据《四川省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6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3号)要求,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和星级园区奖补等工作。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
根据《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21〕5号)、《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川农领〔2021〕17号)要求,对省级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给予财政奖补。
各地要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川委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重点用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乡村产业发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根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川委厅〔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3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决定》(川府函〔2024〕31号)要求,对省政府命名的83个2023年度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补。
各地要大力实施“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对照省星级园区分类创建标准,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全链条开发、全环节升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对标补短。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川财农〔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1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使用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升产业效能的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本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第三条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整合平台,统筹整合资金。
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围绕优势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等整合平台,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综合整体打造,做到项目建设带动资金整合,资金整合促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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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省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贫困县农村贫困户,发展多种经营和社会事业,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
省一般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省定贫困县扶贫项目流动资金需要。
第六条扶贫专项贷款的85%要用于贫困村的贫困户发展与群众解决温饱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各市(地、州)、县(市、区)要增加扶贫投入。
市(地、州)、县(市、区)两级的扶贫资金投入要达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
从1997年起要把这一要求列入考核内容,凡未达到这个比例的省上要相应扣减次年的扶贫资金投入数额。
第八条全省各类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市(地、州)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实行统一安排、相互匹配、综合投入,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分别依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九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按审定权限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立项;由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当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县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放贷款。
年度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贫贷款的具体计划,由省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
第十条本着使用扶贫资金、履行扶贫义务的原则,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履行扶贫责任。
履行扶贫责任的方式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收贫困户劳力务工,效益覆盖贫困户,缴纳扶贫基金等。
第十一条各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和利率应严格按中央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第十二条项目要借鉴国际、国内实施扶贫项目的成功经验,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贫困户温饱问题。
第十三条选择扶贫项目应根据本地扶贫攻坚的实际情况,一切围绕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与开展农户“五个一”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安排到贫困乡村。
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成片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项目。
一是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的规划和要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真正做到把资源优势变成商品优势;二是要坚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三是要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优先支持贫困户种养业项目,优先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户兴办扶贫开发项目,优先支持效益好的续建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的程序是:贫困户、联户的项目,由贫困户、联户向乡提出申报;在一个乡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乡向县申报;跨乡的项目由县申报;跨县的项目,由市(地、州)申报。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筛选、论证,资金管理部门评估,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
第十六条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等资金。
县内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
跨县项目由市(地、州)或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
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经过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库。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充分协商一致,由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上报。
财政扶贫项目,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后,由各级财政、扶贫开发办联合上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
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统一下达项目。
其它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报,要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年度工作的要求报送。
第四章第十七条经过选择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规模较小的,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或自己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对论证的项目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用多种开发方案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佳项目、最优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送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扶贫开发部门和投资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看项目在经济上是不是合算,效益高不高,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产品有没有竞争力,项目有没有发展前景,是否具有长期经济生命力,能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和归还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
在此基础上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此之外擅自审批项目,发放扶贫资金。
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项目,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种养业项目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加工业项目固定资金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省留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
各市(地、州)立项和审批的各类项目,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查。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批准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开发规模和难度比较大的项目,其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购置以及整个项目的技术开发等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最佳服务,吸引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以保证建设项目科学、经济、质量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属较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纳入各级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
各级扶贫开发办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完成到逾期贷款回收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
省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
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办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
大项目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原来的论证报告和设计书进行验收,看原来立项的论证和判断是否正确,有什么经验和教训,以便为今后项目开发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总结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并上报项目领导部门。
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第三十条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地进行,必须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和管理。
为了不新设机构,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作为项目领导机构。
项目的管理可以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对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项目领导机构可设立项目办公室,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投资和贷款偿付本息),对项目执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