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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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蚌政秘[2017]67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4
【实施日期】201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秘〔2017〕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5月24日
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所设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