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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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
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
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
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
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
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
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办发〔1987〕17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办发〔1987〕17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2月17日京政办发〔1987〕1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建设工程包括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现场三通一平(即水通、电力通、道路通和平整场地)、材料设备订货、建筑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总承发包或部分承发包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承发包公司)。

承发包公司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本市承发包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三、建立承发包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有专业职称的不少于40%。

3、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计划完成承包总额的10%。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同承担承发包业务相适应的其它资质条件。

四、申请建立承发包公司,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

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承发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合并、转产、迁移、关闭、联营、改变隶属关系,须在1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承发包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应实行承包价一次包定。

所包工程属于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由建设单位与承发包公司商定;未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须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4-07-07京建法[2001]61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第八条 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 自行组织 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1.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装饰管理,保障住用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所有人、与公房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承担装饰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是指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各部位进行装饰以及在装饰中涉及的房屋及设备的拆、改维修工程。

第三条装饰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2.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3.不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四条装饰房屋,承租人须向房屋所有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并签定“装饰房屋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施工。

第五条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承租人须委托辖区内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站(室)根据房屋装饰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由房屋所有人审核批准。

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围护墙和非围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

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有哪些管理规定

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有哪些管理规定

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有哪些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应满足国家建设部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1、不得在外墙扩大或缩小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或者另建门窗,破坏房屋外墙面的统一和协调。

2、不得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特别是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以致破坏结构。

也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改变阳台的受力形式。

因为原来阳台是悬挑结构,封闭以后变成支承板了,这将改变阳台的受力方式,带来不良后果。

3、不得任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增厚混凝土地坪或增砌砖墙。

任意增加荷载会降低房屋的安全系数。

4、不得任意剔凿楼板、超荷载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和吊扇。

因为家庭居室装潢一般都要铺木地板,施工人员往往用冲击钻在混凝土地面打洞,然后塞木楔用于固定木地板的搁栅。

冲击钻强大的冲击力量往往造成楼下居民平顶粉刷的脱落。

平顶上安装超大型重量级灯具,将使原来承受均布荷载的楼面,由于灯的重量,增加了一个很大的集中荷载,从而降低楼板的结构安全度。

5、不得不经穿管在墙面、地面直接埋设电线。

因为不经穿管的电线,当塑料护套线破损或被虫、老鼠咬破以后,将使墙面和地面带电,影响居住安全。

6、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间的地面防水层。

在家庭居室装潢中质量问题最多,也最烦人的是平顶渗漏,主要集中在厨房、厕所间,因为这里管道最多。

因此防水层的保护很重要,有条件时,最好在厕所、厨房地面做表层处理前先进行积水实验24小时,到楼下居民家观看天花板有无渗漏现象。

如果没有渗漏现象,可以进行地面铺贴块材工作;如果发现有渗漏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改正。

7、不得破坏或者拆改煤气表具及水表位置和水、电、煤配套设施。

煤气与自来水属专业工程范围,表具位置有统一安装规定和要求,一般不得拆改。

特殊情况下需变动表具位置,应向煤气、自来水部门申请,由专业人员来更改。

8、更换、安装浴缸、坐便器等卫生器具,不得造成楼下居室渗漏。

住宅工程竣工时一般由施工单位安装的都是普通的浴缸和坐便器,大多数居民在进行装潢时都要更换成较高级的浴缸、坐便器等卫生器具。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总则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

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闪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正。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京建法〔2009〕13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6 京政房字[1991]第354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7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地方房改的通知9 (92)京房改办字第63 号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12 京房修字[1992]第586号1992-11-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3 (92)京建造字第532号1992-12-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热力工程试运转费取费标准的批复14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1993-3-2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 (93)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3-4-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1993-7-5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 (93)京建造字第553号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20 京房修字[1994]第353号1994-8-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倒塌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21 京房修字[1994]第493号1994-9-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22 京建施[1994]225号1994-9-25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3 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4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25 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28 (95)京房改办字第39 号1995-5-3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9 (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5-7-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30 京政管委字(1995)78号1995-8-2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31 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1995-10-2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32 (96)京房改办字第003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5 京建材[1996]366号1996-8-27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逐步淘汰25系列空腹钢门窗的通知36 (96)京房改办字第075 号1996-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37 (96)京房改办字第103 号1996-12-6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38 京建法[1997]134号1997-3-3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开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39 (97)京房改办字第057 号1997-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执行《房管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97)京房改办字第067 号1997-9-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1 (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1997-9-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2 京建材[1997]515号1997-11-2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43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1997-11-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44 京建造[1997]538号1997-1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45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1998-5-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50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51 京建造[1998] 329号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53 京建材[1998]480号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54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1-3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55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1999-3-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56 京房修字[1999]第311号1999-4-1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57 京房改办字[1999]042 号1999-7-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58 京建开[1999]336 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 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60 京建法[1999]413号1999-9-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61 (99)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9-10-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65 京建材[1999]488号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66 京建材[1999]518号1999-12-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67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 号2000-3-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70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 号2000-3-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7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2000-4-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72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2000-4-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73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2000-4-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74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 号2000-4-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75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67号2000-4-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76 京建材[2000]245号2000-6-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77 京房改办字[2000]218 号2000-7-2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78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2000-8-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79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2000-8-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80 京建开[2000]387号2000-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8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2000-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2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2000-10-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8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78号2000-11-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8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5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6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681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印发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87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2000-12-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88 京建法[2000]606号2000-12-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9 [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2001-2-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90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87号2001-3-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9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2001-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92 京建材[2001]192号2001-4-1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93 京建法[2001]240号2001-5-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2001-6-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2001-6-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6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2001-7-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7 200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98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2001-8-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9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2001-8-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0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2001-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2001-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02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2001-10-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3 京建法[2001]616号2001-10-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4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1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10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2号2001-11-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06 京建经[2001] 664号2001-11-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07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1-11-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8 京建法[2001]689号2001-11-1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09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2001-11-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2001-11-2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111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12号2001-12-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112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2001-1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11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2001-12-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11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2001-1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115 京国土房管权[2002]41号2002-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116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2002-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117 京建科[2002]84号2002-2-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118 京建经[2002] 115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119 京建经[2002] 116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120 京建经[2002] 117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12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3-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2002-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123 京国土房管权[2002]295号2002-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24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8号2002-4-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25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2002-4-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26 京建市[2002]244号2002-4-3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127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2002-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28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2002-5-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29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410号2002-5-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0 京建科教[2002]314号2002-5-2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面沥清混凝土旧料再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1 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2002-6-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京建经[2002]410号2002-7-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3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2002-7-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34 京建开[2002]529号2002-7-2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35 京建科教[2002]531号2002-7-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136 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2002-7-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137 京建经[2002]622号2002-8-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138 京建法[2002]551号2002-8-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通知139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2002-8-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40 京建科教[2002]632号2002-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1 京建科教[2002]631号2002-9-1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2 京国土房管住[2002]888号2002-9-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廉租住房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143 京建科教[2002]728号2002-10-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的通知144 京国土房管物[2002]935号2002-10-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5 京建法[2002]772号2002-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1999]413号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3.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补充条款:
1、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甲方应提供有质量保证和环保保证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到达现场时,乙方需要进行品质、数量的验收,一经使用将视为合格,此后所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和数量丢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材料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则另当别论。
2、自2009年12月21日起,工程地点门钥匙甲方和乙方各两把,无第三方再有钥匙。乙方施工工程中要妥善保管钥匙,并在施工过程中关闭入户门,双方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乙方负责做好消防和保卫工作。
2.明确工程内容和用料:施工的项目要明确,尺寸要准确,用材有说明(包括材料的型号、等级和品牌),具体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同时附上相应的价格。
3.明确甲乙双方的材料供应:有些工程是甲乙双方共同供料,所以在供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以及供应地点等项目需要形成文字的内容。
4.材料验收要双方签字,材料验收单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8.明确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一般免费保修期为一年,终身负责维修。
9.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要签定“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10.承包、挂靠企业要填写委托代理人;管线改造要慎重甲乙双方应有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
11.质量标准按家庭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执行;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
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
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
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
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
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
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
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
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
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
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推荐下载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推荐下载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04-07-07
京建法[2001]6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 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 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 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次到位。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全部内门至少留出门口
规格、数量。满足使 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
用要求。
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
作。
按业主要求设计
出预埋铁件并标明位置; 窗帘盒轨 按业主要求设计。
外保温作法时,不留埋
位置。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做水泥窗台
墙面内保温作法时应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件。
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 冷、热水管按设计将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 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通关,1系电过,力管根保线据护敷生高设产中技工资术艺料0不高试仅中卷可资配以料置解试技决卷术吊要是顶求指层,机配对组置电在不气进规设行范备继高进电中行保资空护料载高试与中卷带资问负料题荷试2下卷2,高总而中体且资配可料置保试时障卷,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2工且22作尽22下可22都能22可地护以缩1关正小于常故管工障路作高高;中中对资资于料料继试试电卷卷保破连护坏接进范管行围口整,处核或理对者高定对中值某资,些料审异试核常卷与高弯校中扁对资度图料固纸试定,卷盒编工位写况置复进.杂行保设自护备动层与处防装理腐置,跨高尤接中其地资要线料避弯试免曲卷错半调误径试高标方中高案资等,料,编试要5写、卷求重电保技要气护术设设装交备备置底4高调、动。中试电作管资高气,线料中课并敷3试资件且、设卷料中拒管技试试调绝路术验卷试动敷中方技作设包案术,技含以来术线及避槽系免、统不管启必架动要等方高多案中项;资方对料式整试,套卷为启突解动然决过停高程机中中。语高因文中此电资,气料电课试力件卷高中电中管气资壁设料薄备试、进卷接行保口调护不试装严工置等作调问并试题且技,进术合行,理过要利关求用运电管行力线高保敷中护设资装技料置术试做。卷到线技准缆术确敷指灵设导活原。。则对对:于于在调差分试动线过保盒程护处中装,高置当中高不资中同料资电试料压卷试回技卷路术调交问试叉题技时,术,作是应为指采调发用试电金人机属员一隔,变板需压进要器行在组隔事在开前发处掌生理握内;图部同纸故一资障线料时槽、,内设需,备要强制进电造行回厂外路家部须出电同具源时高高切中中断资资习料料题试试电卷卷源试切,验除线报从缆告而敷与采设相用完关高毕技中,术资要资料进料试行,卷检并主查且要和了保检解护测现装处场置理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定合同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定合同

BF——2016——020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六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民族: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代表人:联系电话: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施工地点: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工程户型: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和施工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

(3)乙方只包工。

1.6工程期限50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2)《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应当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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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家居装饰活动当事人可以参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推行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后),依法订立家居装饰局面合同。
第十四条 家居装饰工程价格,应当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999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监制、1999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委要求,2000年1月31日前,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资质证书,2000年2月1日后,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将受到市建委查处。
第十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 有建筑装饰施工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早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向区、县建委申请,经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家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承揽家居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施工中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待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佥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一) 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折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三) 铺贴1厘米以上的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 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பைடு நூலகம்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口音对相邻居民政党生活所造成的影响。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九条 家居装饰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品。
第二十条 因家居装饰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及期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 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际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承接家居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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