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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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

新修改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一)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财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领域预算公开领域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以及预算绩效、政府债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其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开,市直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截至二季度末、三季度末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待部门决算形成后,按照部门决算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推动部门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开内容(一)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应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部门预算表应当包括2024年收支总表等14张表格,转换PDF格式作为附件公开【注:表1至表13预算公开表数据获取路径: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编制—预算报表—部门预算公开表La;表1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绩效—项目绩效目标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查询导出(1个项目生成1张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哈行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5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各县(市)、各单位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因地制宜,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方式,主动公开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等政府信息,丰富公开内容,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要重点公开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惠民富民各项政策,税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财政预决算报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取消和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昆财预[2011]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昆财预〔2011〕2号)市属各委、办、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分局,“两区”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财预〔2010〕301号)精神,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形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有效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

预算信息公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预算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全面原则。

所公开的预算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易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状况。

稳步有序原则。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根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的成熟度,稳步有序地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管理(一)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威交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一)及时公开交通运输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关工作政策措施、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进展情况等信息。

(局规划基建科牵头,各科室和各单位配合)(二)聚焦“三大攻坚任务”做好公开。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公开并解读交通运输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单位配合)(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1.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削减权力事项等情况,继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开。

积极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2.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

持续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对在企业设立、项目建设、许可经营等领域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对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办理并予以处罚。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涉企检查报告等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财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

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扎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

(二)公开范围。

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预决算。

(三)公开内容。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具体可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 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 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
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 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 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
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 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 公开工作。
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 2。
工作,2014 年所选地区应 至少达到省内 极推 进 部 门预 算 公 开。 表 格 样式 参 考
四、公开时限
4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3 年第 10 期
政策法规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 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 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
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数 , 有 条件 的 可一 并 公开 2012 年 “ 三
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 公 ”经费财政拨款决 算数。2014年 及以
算、市 (县) 级 (以下简称“本级”) 汇 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 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
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 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 理工作考核。
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 等工作。
附件: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
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 样(略)
作支持。
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
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 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结合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8〕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高效廉洁政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职责,确保预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细化公开信息。

三、规范公开方式,建立健全预算公开统计工作机制。

各地要强化预算公开统一平台建设,并将与预算公开相关的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在本级预算公开统一平台上予以公开。

同时,严格落实财办预〔2018〕8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统计工作机制,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鄂财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办发〔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预决算公开水平,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18〕48号)要求,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掌握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预决算公开工作是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县预算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全面完善公开内容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财政部制定《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详见附件),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并明确了每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政府 预算 信息 ,并 做 到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重 点 主 动 公 开 经 同 级 人 大 批 准 的财 政 预
算 、决算信息 。公开的财政预算 、决算 ,一要 完整 ,要包括一般 预算 收支和政府性
基 金 预算 收支 内容 和表 格 ;二 要 真 实 ,要 如 实 反 映 本 级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上 级 转 移 性 收入 和 对 下级 的转 移 性 支 出要 按 规 定 列 入本 级 预 决 算 反 映 ;三要 细 化 ,要 将 一 般 预 算 收支 编列 到 《 府 收 支分 类 科 目》款 级 科 目 ,将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收支 编 列 到 具 体 政 的基 金 收支 项 目。要定 期 主 动 公 开财 政 收 支情 况 、财 政 专 项 资金 管 理规 定 。
的工 作 予 以规 范和 指 导 。
四 、 全 面 公 开 重 大 民 生 支 出 信 息

2 一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1 1期
各 地 各 部 门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及 时 将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 “ 三 农” 、住 房 保 障等 涉 及 民生 的 重 大支 出政 策 、补 助 标 准 、资 金 安 排 、实 施 情 况 等 向社
明确告知 申请人 。对 申请人 申请公 开 与本人 生产 、生 活 、科研 等特 殊需要 无关 的政
府 预 算 信 息 ,可 以不 予 提 供 ;对 公 开 可 能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的政 府 预 算 信 息 ,按 规 定 不 予 提 供 ,并 告 知 申请 人 不 属 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各 地 各 部 门要 改 进 依 申请 公 开 服 务 ,加 强 与 申请 人 的 沟 通 联 系 ,并 耐 心 、 细致 地 做 好 解 释说 明工 作 。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6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6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3号)要求,现就做好十堰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

除按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单位)和有关内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

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按规范的要求详细公开。

基层财政专项支出中,涉及民生类的专项资金,要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信息。

市本级2014年起要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二、公开主体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的部门或单位。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和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主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其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杨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杨府发〔2009〕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若干意见》,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本区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的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

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

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

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

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3.04•【文号】财预[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廉政工作会议等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以下统一简称为《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

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

地方预算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

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扩大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细化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鹤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刚性约束,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运行的规范性。

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能够健全预算管理职能,确保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平和公正,最大程度地发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为此,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全国、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决算公开性和透明性,强化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财预[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已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还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01•【文号】财预[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

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

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公开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武政办[2013]17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武政办[2013]17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武政办〔2013〕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预决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体现。

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因此,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决算信息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在已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扩大公开覆盖面,增加公开内容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
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2]65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南昌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办发[2012]5号)等文件规定,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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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
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明确预算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

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

二要真实。

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三要细化。

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三)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凡是《实施意见》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省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人大要求报送。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对申请内容要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

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

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

对于按照《实施
意见》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

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

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

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5.省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6.省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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