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窗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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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S-ZH-20140927

西藏赣商安人工贸有限公司

需方:

供方: 西藏赣商安人工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

玻璃门窗供货合同

需方:(以下称甲方)

供方:西藏赣商安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基础上就本合同项下玻璃门窗及其它的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信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

1.1乙方拟供应的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1.2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材料到工厂和工地指定地点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玻璃材料费、钢化费、中空铝合金、不锈钢制作费等

加工及其相应的辅助材料费用)、包装费、运输损耗费、运输费、检测材料所需的各种费用、各类风险、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等。

1.3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需货数量以甲方确认的图纸及订货清单为准,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确认图纸及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外规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

1.4本条所述玻璃为常规2440mm*3660mm,该规格以外的玻璃价格另议。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和保证

2.1乙方所提供产品应与双方确认签字的样品一致,达到甲方和该工程本身设计规范所要求的该项物理指标,并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乙方必须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还将提供有关海关报关单,满足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及负责条件。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

3.1乙方应按甲方实际需求向甲方供货,每批次送货前,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如下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详细告知乙方规格、型号: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凡通过以上方式传达给乙方发出供货通知的,皆在发出时,即视为乙方已收悉。

乙方若需变更上述任一联络方式或联系人的,需提前10天书面告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按上述方式书面通知给乙方时,即视为乙方已正式获悉甲方通知。

乙方需对甲方的每张订单书面回复确认,并在订货单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生产及供货。

3.2甲方接收乙方供货的地点为该工程的现场,该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地址:

3.3乙方加工完毕后应在甲方发出供货通知后天内按时保质保量陆续完成供货任务,具体流程如下:

3.3.1乙方在货到工地后先将证明文件交付甲方指定的证明文件接收人员;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与乙方共同查验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所送玻璃是否符合;如符合,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与乙方共同清点数量并签收收货单据,并将收货单据交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甲方指定的证明文件接收人员:;手机号码。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手机号码

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手机号码

甲方项目负责人:;手机号码。

3.3.2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仅限于对收货的数量、外观进行确认,无权确认收货单据上的价款及其支付等其他事项。

未经甲方指定收料人员共同签字或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复核的收货单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对账单、欠条等凭证必须经甲方财务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

4.1甲方可根据现场实际增加或减少需货量,乙方应提前备足工程所需的原材料。

4.1.1甲方需供约为。

4.1.2自甲方下单之日起天开始供货。乙方须以甲方即时所需玻璃门窗及其它规格、型号、批次进行供货(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料单进行生产供货),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2甲方可据自身需要调整供货时间,但给乙方合理备货时间(提前2天),届时由甲方以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合同通知作为合同的附件)。

4.3甲方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更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改。

4.4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更改工艺要求,但有权要求甲方对提出工艺要求前已按甲方订单生产的产品予以据实结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条件

5.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万元整,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5.2乙方每供货至时,甲方付该批货款的80%,以此类推。待乙方全部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5.3.1委托个人户名付款,款项汇入由乙方本息合同项下帐户或其他指定的账户后(凭银行汇款凭证)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如乙方因付款而出现经济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5.3.2转账至乙方在本协议指定的账户;

5.3.3甲方以电汇形式支付乙方货款。

5.4下列前提条件具备时,甲方须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①双方完成对账或结算;

②乙方按约提交证明文件;

③乙方按约提供与申请付款等额的收据发票。

乙方未按约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收据发票的,或未提供相应对账凭证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损耗和灭失风险

乙方承担货至交货前的损耗和灭失风险,甲方接收货物后的损耗和灭失风险。

第七条货物验收

7.1验收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执行。

7.2验收地点为交货地点。

7.3验收内容:核对乙方提货单内容及其实际交货是否与合同、甲方确认的图纸加工清单相符;按乙方提货单、装箱单等单据核对乙方实

际交货的数量和批次是否相符;外包装是否破损。(有破损应开包检查)

7.4甲方在接收货物时的验收仅仅是对货物外观、规格等验收,且不能因此免除乙方的产品瑕疵责任。

第八条甲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

8.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外观不合规定,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甲方现场验收不代表认可乙方产品的质量,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乙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根据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责任。8.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48小时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乙方所交货的内在品质的质量瑕疵在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现质量瑕疵之日起15日内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9.2乙方因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应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产品自损,由乙方免费提供产品。

9.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甲方因此而遭受工程业主违约责任追究而所受的损失有权在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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