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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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2)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 同.
[思考题]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1,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3,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思考与练习
1.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 A.法国总统 B.法国国民议会 C.法国宪法 . . . 委员会 D.法国最高法院 . 2.我国现行宪法沿袭 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 年宪法和 年宪法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B.司法机关 . . 监督制度 C.司法审查制度 D.特设机关监督制 . . 度

答案: 答案: (1)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的关系, 的关系,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 科学的. 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 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 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 家为促进宪法 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3.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不得与法律 . . 相抵触 C.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D.不得与自 . .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4.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行使. .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 . .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宪审查
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审查程序:(见下图)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省级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委 员 长 会 议
社会主义国家更多的是采取这种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
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于1799年 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
宪的法律的权力。
欧洲大陆国家多为这种模式。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 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 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以避免生 效后产生不良的后果,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此 种方法,我国对各种批报的法规的审查也可视 为事先审查。
事 后 审 查
事后审查: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
(二)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
个案一: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青年服务站, 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 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 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 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 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人则以招工 中明确“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事后审查、结合式
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等的制定过程中,指在法律等尚 未正式颁布实施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 查,如其违宪即予以修改,纠正。如爱尔兰、伊朗、 法国、瑞典等。 优点,防止违宪法律出台,缺点,有时会延误时间, 影响立法效力。 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91.94条规定,为保证国 民议会的决定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的原则,成立 由6名毛拉和6名法学家组成的监护委员会,议会通过 的一切决议、提案必须递交监护委员会审查,如发现 违背伊斯兰教和宪法,则退回议会修改。
按照行为的性质或内容可以分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 2.主要国家领导人的行为 3.政党行为 4.选举 5.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在联邦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对联邦和各 州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各州在执行联邦 法律和行使联邦监督权时发生的争议进 行裁决。 在奥地利,宪政法院对法院与行政机关、 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 法院以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 决。 在保加利亚,宪政法院负责裁决国民议 会、总统和部长会议之间,地方自治机 构与中央执行机构之问有关管辖权限之 间的争议。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依据
1、最具有资格和能力 2、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 3、其他国家机关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不 可能行使审查权

立法机关监督制评述
优点在于,具有权威性和权 力行使的统一性,监督的直接 性。 但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 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点。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公民违宪。(较为少见) 巴西宪法第154条规定:“对于滥用个人的或政治的权 利已达到颠覆或腐蚀民主体制的目的,权利将被停止二 至十年,联邦最高法院将通过联邦检察长的代表予以宣 布,在不妨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保证受罚 者广泛的自卫。”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如任何人滥用自由表达 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 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此 种滥用法定权利和自由与民主的基本法令相抵触,即丧 失上述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剥夺的范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规定的联邦宪法法院受 案范围中包括了公民违宪案件。而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司 法实践中,曾经两次审理过公民违宪的案例。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

”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

”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

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宪法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滥用。

在实践中,违宪审查有时会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混淆,下面将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简单的辨析。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权力机关依法对宪法中一些原则性、普遍性规定的具体含义进行阐释和解析的过程。

宪法解释旨在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促进宪法的实施和适用。

而且,对某些特定法律问题,宪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审查法律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对其是否合宪、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悖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律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立法程序的正确性和制定法律规章的合法性。

行政审查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下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等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

行政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或下级机关行为合法性和正确性的监督和约束。

立法审查立法审查是指对法律、法律草案或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及现实需要,主要是为了保障合法性和主体权利。

立法审查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特别委员会进行。

违法审查违法审查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违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时所进行的审查。

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国家机关审查法律、法规、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标准是宪法,也即是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符合。

违宪审查主要发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

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重要措施。

结论违宪审查是和其他相关概念容易相混淆的,但是需要注意它与宪法解释、法律审查、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和违法审查等的不同。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第一章 宪法概论-违宪审查

第一章  宪法概论-违宪审查

美国型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色: (1)附带的案件审查。 (2)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3)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4)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根据是 : 1)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2)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 3)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 关的需要。 4)司法机关的特性。
C、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等组织及公民的行 为合宪性。 即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因 而对其活动的审查也是违宪审查的内容。
违宪审查的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 性进行审查。该模式由美国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 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 采取该模式的主要有美国、日本、菲律宾、阿根 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 麦等。
我国的违宪审查
我国所采取的是立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模式。我 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 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立法法》则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监督体 制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审查程序: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 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及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 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 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 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 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国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不仅是违宪审查机关,还具有与之 相联系的职权: 1.违宪立法审查权。 2.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 3.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 4.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

违宪审查与周边概念界分

违宪审查与周边概念界分

违宪审查与周边概念界分【摘要】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803年的美国,自20世纪在国内产生影响后,存在过多种相近的概念,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司法化、宪法审查等,被称为违宪审查的周边概念。

这些周边概念活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是又分别与违宪审查本身蕴含的概念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这些细微的差别会导致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最终会导致方法上的差异和制度设计的区别。

因此讨论违宪审查的概念意义重大。

【关键词】违宪审查;概念;宪法监督;宪法审查;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制度普遍被认为起源于1803年的美国,在20世纪开始作为新的宪法保障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发展。

我国对违宪审查这一概念存在过多种理解,对此的争论也不曾停止。

而概念的界定会影响到方法的探索和制度的实施,因此对概念的讨论意义深远。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宪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观点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频繁提及,当时正是宪法审查的概念刚刚传入中国被广泛传播的时候。

对两者概念的等同表现为学者们习惯将互为定义,即用任意一个概念去界定对方概念。

林来梵老师曾讲:如果透过比较宪法学的“广角镜”来审视这一学说,这种以中国特有的概念“兜进”外国相应制度的思路的确显得饶有趣味。

[1]李步云老师对此做了具体化的阐释:在我国宪法学界,不少人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等同看待,这是不对的。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意指由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做出判决。

但是宪法监督则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的概念应为违宪审查的上位概念,违宪审查只是为了实现宪法监督而施行的手段之一,宪法监督当然可以令包括舆论监督等其他下位概念,这是当代的宪法学界很容易理解的一点。

有赖于这种普遍的承认,将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等同起来的概念随着批判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宪审查的基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以期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违宪审查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不符合宪法的部分进行纠正或撤销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

这是违宪审查的首要基准,即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保护人权原则。

违宪审查应着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侵犯人权。

3. 合法性原则。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等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确保其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4. 明确性原则。

宪法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于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判断。

四、违宪审查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违宪审查的基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宪法保持一致。

2. 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3. 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宪审查的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实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明确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职权和程序,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违宪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3.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一)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一)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宪法从其在法的位阶和效力上说,是高级法、最高法;从近代以来国家所实行的制度的渊源上说,其是根本法。

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实践反复证明,法治优于人治;因宪法从总体上、法的第一个层次,或者说是法的最高层次上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以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因此,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都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的实现,保障宪法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实效性,以达到保障人权、追求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理想境界。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在立宪主义国家,都建立了为保障宪法地位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实践证明为保障宪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

但是,由于各国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着的差异,在违宪审查制度上也存在着不同。

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

同时,在宪法学上,从不同角度对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关于此一学术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概念。

本文拟以违宪审查概念为标准,尝试说明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一个宪法学的学理概念,而非宪法规范上的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宪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概而言之,主要有:(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公共管理学院许鹏飞2010200630一、概念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由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并对构成违宪的行为进行处理。

“违宪”与“违宪审查”是两个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从制度层面上说,违宪与违宪审查并不必然相联系,“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的审查,但“违宪”并不一定都必然导致“违宪审查”。

有些“违宪”需要通过“违宪审查”予以纠正,如议会立法违宪通常是如此,有些“违宪”则是通过其他途径纠正的,如行政首脑的违宪行为可能通过议会监督的方式解决。

哪些“违宪”通过“违宪审查”的渠道纠正,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有较大差别。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是指审查主体对法律、法规、宪法等法律文书的合宪性进行检查和判定的一种行为。

它是一种由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违宪审查主要是针对某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展开的一种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当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时,宪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需要进行违宪审查来判定。

违宪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它通过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维护宪法的权威,控制政府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和破坏司法公正。

违宪审查通常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或类似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通过接受个人或团体提起的宪法诉讼,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参照宪法的规定和解释,判断该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废止决定。

违宪审查的对象可以是各级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行为等。

它不仅可以针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还可以针对提案立法、法律修订或修宪等过程中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

此外,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也决定了它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着监督和限制的作用。

总之,违宪审查是一种保障宪法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检查和判定法律的合宪性,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违宪审查的进行,能够及时纠正违宪法律,保护宪法的权威,维护国家的法治和公正。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LAW SC I E NCE MAG AZI N E作者简介:胡锦光(1960-),男,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舒国滢、周叶中主编:《法理学・宪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② 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修订本),第60-61页。

③ 张光博、王秋玲:《宪法的实施与保障》,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第277页。

④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6-136页。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Revie w Of Constituti onality And Analysis Of Concerning Concepts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宪法从其在法的位阶和效力上说,是高级法、最高法;从近代以来国家所实行的制度的渊源上说,其是根本法。

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实践反复证明,法治优于人治;因宪法从总体上、法的第一个层次,或者说是法的最高层次上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以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因此,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都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的实现,保障宪法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实效性,以达到保障人权、追求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理想境界。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在立宪主义国家,都建立了为保障宪法地位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实践证明为保障宪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

但是,由于各国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着的差异,在违宪审查制度上也存在着不同。

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

同时,在宪法学上,从不同角度对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违 宪 审 查
Constitutionality)
( Judicial
Review
of
1.概念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 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宪法制度。它 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 于保证宪法实现,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违宪责任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宪 1.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 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公民的宪法行为同宪 法精神或者宪法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1.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它有两种意 义上的理解: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裁判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
上的宪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2.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 适用宪法规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类宪法诉讼制度:
2.特征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 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
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常,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质上,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违宪审查制度。

不过,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

表现在:①现行《宪法》规定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或具有完全司法性质的专门机关;②现行《宪法》中的违宪审查不仅包含合宪性监督,还包括合法性监督。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违宪审查主要和基本的审查对象是法律。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留下的最根本的制度缺陷是法律逃逸于违宪
审查之外: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先发完全没
有规定;宪法尽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不适当的决定,但从宪法人本的解读看,全国人大的这种审
查权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违宪审查制定的完善 P88。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6、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
违宪审查部分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2、违宪责任的归结。 二、分析: 1、良性违宪、宪法权威与社会变迁。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 式,并在以下方面,对其予以健全和完善。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 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
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 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 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 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 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 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 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1、弹劾。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 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

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引言违宪审查是指对法律条款是否违反宪法的作法进行审查和判决。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宪法法院存在的国家,违宪审查是一种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制。

本文将阐述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

违宪审查的含义违宪审查是一种对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审查过程。

它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确保法律和政府行为的合宪性。

违宪审查的核心是判定法律是否违宪。

如果法律违宪,它会被宣布无效或被修改。

违宪审查的模式1. 逐案审查模式逐案审查模式是指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判决。

这种模式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

当具体案件涉及争议性的宪法问题时,法院会对法律进行严格审查,甚至会推翻违宪的法律。

逐案审查模式要求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并以此为基础对类似的案件进行参考。

2. 抽样审查模式抽样审查模式是指法院通过抽样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审查和判决。

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大规模或复杂的案件,以提高效率并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院会选择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法律是否违宪,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推翻或修改相关的法律。

抽样审查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先例借鉴模式先例借鉴模式是指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例并借鉴相关法律原则。

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先例制度的基础上的,法院会对类似的宪法问题进行比较和分析,以确定法律是否违宪。

先例借鉴模式可以确保裁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并减少对法律的任意解释。

违宪审查的重要性违宪审查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它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并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违宪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衡发展。

它是司法独立和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

结论违宪审查的含义与模式是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逐案审查模式、抽样审查模式和先例借鉴模式是常见的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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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

”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著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

”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

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因此,从“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含义来看,“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且只有具体审查,没有抽象审查),“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⑤二、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我国宪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宪法诉讼”的定义作过阐述,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

⑥但原告并不局限于公民等私权利主体,如在德国,州政府可以控告联邦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对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界限,从而破坏了联邦制原则的行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等公权力也都可以成为宪法诉讼中的原告。

⑦二是被告应是公权力,而不能是私权利主体。

被告是私权利时应由私法裁决,私法条文出现空白时可依私法的原则或通过扩大解释、类推等方法加以解决。

在公权力中也并非所有被告是公权力的诉讼都是宪法诉讼,如公民控告行政机关的案件就是行政诉讼;公民与法院之间的纠纷通常也是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宪法诉讼中的被告主要是议会,其次还有国家元首(如总统)、政府首脑(如总理)等。

三是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应是宪法规范。

如果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宪法在其中只起间接作用,则仍然是普通诉讼而不是宪法诉讼。

但直接依据宪法裁决的也并不一定都是宪法诉讼,如我国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是依宪法第62条作出的,它可能是一种违宪审查(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全国人大所改变或者撤消的常委会决定没有违宪而仅仅是“不适当”时,就不一定属于违宪审查),但显然不是宪法诉讼,诉讼必须在法院进行。

四是被告一旦被判侵权就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如撤消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等。

五是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如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在宪法法院所进行的诉讼,而美国等国家所进行的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违宪审查,严格说不能称之为宪法诉讼,而仅仅是一种司法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即必须由法院进行,同时它还应当是一种专门诉讼;而“违宪审查”可能由专门法院进行(如德国),也可能由普通法院进行(如美国),或由专门委员会(如法国)、权力机关(如中国)进行。

因此,“违宪审查”包括“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

“宪法诉讼”必须严格按专门的诉讼程序进行,而“违宪审查”中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权力机关审查虽也有一定的程序,但往往不是诉讼程序,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是按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又不是“专门”的宪法诉讼程序。

在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基本上是一回事,“违宪审查”以“宪法诉讼”的形式进行;在没有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其“违宪审查”有的是以普通诉讼附带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是以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我国。

从世界各国宪政发展的趋势来看,“宪法诉讼”可能成为“违宪审查”的主要形式。

三、违宪审查与宪法实施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⑧但这是从广义上来界定宪法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制定后由议会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有关国家机关执行、适用这些法律,社会团体、公民遵守这些法律,都是在“实施”宪法。

但这种广义上的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有许多重合之处,而我们要探讨的是真正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实施”,那么,关于这种狭义的“宪法实施”的含义,又是什么呢?1、“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与“法的实施”有相似性,但又不能简单套用。

依据法理学对“法的实施”的解释,“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监督”。

⑨笔者以为,“法的监督”应在“法的实施”之后,“法的监督”本身不应是“法的实施”的组成部分,因为总是先有实施行为,而后才有对该实施行为的监督,“法的实施”与“法的监督”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

同理,宪法实施也不应包括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在前,宪法监督在后,宪法实施是第一步,宪法监督是第二步,没有实施也就无所谓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实施的行为,实施是监督的前提,没有实施监督就难以成立。

2、“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适用”。

我国法理学界一般将“法的适用”界定为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⑩有学者也因此将“宪法适用”界定为“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⑾,笔者基本赞同此观点。

即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直接适用,它相当于司法的违宪审查,如德国式的宪法诉讼和美国式的普通诉讼附带违宪审查,这种“宪法适用”应属于“宪法监督”而不属于“宪法实施”的范畴。

“宪法适用”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它们都是对“宪法实施”状况的监督,如法院的违宪审查是在立法和行政机关实施了宪法以后,对这些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这种审查权从性质上说是监督权而不是实施权,是对其他机关作出实施行为后引发纠纷所做的裁判。

并不是所有实施行为都会引发纠纷,事实上引发纠纷的往往是少数,因此,大多数事务由有权实施的机关实施后就成为定局,这些实施机关是真正的实权机关,只有少数实施行为引发纠纷后可能被裁决纠纷的机关修正或撤消。

因此,就权力的效力来说,监督权往往因具有最终性而高于实施权;但就权力行使的频率而言,实施权通常因较多行使而大于监督权。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频率很高的“宪法司法化”一词,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⑿,它与“宪法适用”基本同义,二者同为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对宪法的适用,即宪法在司法领域的直接运用。

但这种直接运用应当是指司法的违宪审查,而不是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弱形式”(即“当立法未能对下法所规定的权利提供更具体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宪政审查机构发展案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

”⒀),也不是“由法院行使宪法的私权诉讼”,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以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

⒁3、“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

“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宪法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行为。

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直接执行宪法,只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委托立法,委托立法是在议会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受议会委托,“直接”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制定法规;二是行政首脑直接依据宪法的具体条文行使职权,如总统、总理依据宪法发布行政命令等。

这种直接依据宪法具体规定所作的行政行为,在依据宪法作出的同时,一般还要依据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如总统的行为不仅要受宪法的约束,而且还要受诸如《总统法》、《总统选举法》、《限制总统战争权力法》等宪法性法律的约束。

4、“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遵守”。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一条文规定了“宪法遵守”的主体,但它作为一条宪法基本原则是很笼统的,这种笼统的宪法基本原则一般距离操作较远,因此大多只对立宪、立法有直接作用,它们需要其后的宪法权力规则及其相关法律将其具体化,如议会、政府、法院、政党等都需要遵守宪法,但它们遵守宪法的方式和途径是不一样的。

“遵守宪法”与“执行宪法”、“适用宪法”有明显不同,“遵守宪法”的主体是广泛的,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等,而“执行宪法”、“适用宪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如“执行宪法”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而且通常是最高行政机关或行政首脑,“适用宪法”的机关是法院,通常特指最高法院或专门宪法法院。

“遵守宪法”是一种普遍义务,它强调各种机关、团体都无一例外地要履行这一义务,而“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如果说包含着义务的话,它们也是特定机关的义务。

“执行宪法”、“适用宪法”与其说是一种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权力更合适,虽然权力总是连带着责任和义务,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行使权力是积极作为的状态,而遵守义务则可能是作为的,也可能是不作为的。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遵守宪法”时,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此时他们对宪法的遵守主要表现为一种不干预其他主体行使权力;而“宪法执行”、“宪法适用”是积极作为的状态,如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行政首脑发布各种命令,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等。

“遵守”是不越界,“执行”和“适用”是在界限内依法办事。

当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遵守宪法”与“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很难完全分开,如“依法办事”中的“办事”是积极行为的状态,而“依法”是对这一行为的一种限制,它要求在“办事”的过程中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则,不侵犯其它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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